入世与中国“后立法时代”的开始 “等遍了千年终于见你到达,等到青春终于也见了白发”——用台湾音乐人罗大佑在《恋曲2000》中的这句经典歌词诠释中国入世的15年漫漫历程其实是颇为恰当的。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所有法律文件于2001年9月17日在日内瓦获得通过,中国长达15年的马拉松式入世谈判宣告完成,早在1987年3月4日成立的世贸组织中国工作组也随之结束了历时14年零6个月的历史使命。中国代表团团长、外经贸部首席谈判代表龙永图称中国入世谈判是“世贸组织历史上最复杂、技术上最困难的”一次谈判。按照入世申请程序,2001年11月10日世贸组织第四次部长级会议以全体协商一致的形式审议通过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决定。可以说,入世是中国和世界双赢与共赢的结果。毋庸置疑,加入WTO后,中国将由目前有限范围和领域的开放转变为全方位的对外开放;由以试点为特征的政府主导型开放转变为法律框架下可预见的开放;由单方面为主的自我开放转变为与世贸组织成员之间的相互开放。依我之见,中国入世的15年谈判过程最大的收获或许是体现在经历15年磨砺的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告别了“大跃进”式急于求成且不计代价的盲目浮躁心理,在心态上日趋成熟和理性,理性的种子已经深入人心。 WTO对中国法治进程尤其是中国立法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所谓“入世”首先就是指法律的“入世”,是中国国内法与WTO规则及国际惯例的接轨。倘若说自20世纪80年代起中国开始进入“将立法推入快车道”的“立法时代”,那么21世纪初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既表明中国开始步入“积极推进司法改革”的“司法时代”,又标志着追求立法数量和规模的立法赶超型的“前立法时代”的结束和加入WTO后的“后立法时代”的开始。在“后立法时代”,中国立法将走出片面追求立法的数量和规模的传统误区,由数量规模型立法向质量效益型立法转变,由政府推进型立法向市场主导型立法变迁,由闭门造车型立法向开放借鉴型立法过渡,在WTO的平台上重估立法的质量和效益,重视法律的修改和完善,注重充分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法律移植,将成为“后立法时代”的立法特色。 总之,WTO时代的中国立法应当走出“挑战——回应”的立法旧模式,向“回应——创新”的变法新模式变迁,以“变法”为契机推进制度创新及制度变迁,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注入可持续性的立法推动力。 WTO的基本法律原则:中国立法的国际标准 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协定的宗旨,就是要逐步消除成员方政府以关税、数量限制、管制立法和其他国内立法及行政措施设置的国际贸易壁垒、以及其他影响国际自由贸易平等竞争的不当行为;通过多边贸易谈判达成协定,规定所有成员可以接受的贸易自由化程度和所允许的国内贸易保护措施,逐步推进国际自由贸易自由化进程。这些协议的法律意义,在于要求和约束成员方政府根据国际自由贸易的原则正确使用所允许的国内保护措施。 WTO时代的中国立法是一种以WTO规则为参照背景的开放型的“变法”,从这个意义上讲,WTO的基本法律原则其实就是作为经济联合国成员之一的中国在立法时必须认真权衡的国际标准,也是“后立法时代”中国立法不可漠视的重要背景。一言以蔽之,WTO的基本法律原则将成为“后立法时代”中国立法的新规矩。了解WTO的基本法律原则对于把握“后立法时代”中国立法的正确走向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下面不妨对WTO的几个基本法律原则作一番简略的介绍。 WTO的基本原则即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为成员所公认而不许损抑的,适用于世界贸易组织一切领域的,贯穿于WTO所有法律文件中的核心准则。WTO的基本法律原则通常包括非歧视性贸易原则、公平贸易原则、关税减让原则、透明度原则、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等,这些原则既是建构WTO协议的基石,同时也是实现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法律指南。 非歧视性贸易原则是指WTO成员之间应当在非歧视的基础上进行贸易,相互的贸易关系中不应存在差别待遇。非歧视性贸易原则是各国之间实现平等贸易的重要保证,也是避免贸易歧视和摩擦的重要基础,它主要通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等条款体现出来。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如果一成员给予另一成员某种优惠待遇,该优惠待遇应当立即无条件地扩展到所有成员;国民待遇则原则要求WTO成员之间相互给予对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产品、服务、投资、知识产权等与本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产品、服务、投资、知识产权等相同的待遇。作为WTO规则之基石的非歧视原则,表面上是经济贸易领域的经济问题,从更深层的意义上讲非歧视原则同时也是关涉政府之行为、法令及制度的政治问题,经贸领域的非歧视性待遇能否真正兑现其实与政府的政策、法令休戚相关。 透明度原则。它要求各成员方必须将有效实施的所有有关对外贸易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判决、行政措施、政策命令、以及双边多边协定、条约等迅速加以公布,以使其他成员方和贸易经营者能够知悉;各成员方还应在其境内统一、公正和合理地实施上述之规定。WTO的透明度原则要求各成员方的政府要透明、开放,尤其是政策、法律的制定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并且要提高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程度。可见,WTO背景下的政府是阳光下的透明政府,政务公开是透明度原则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