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初两德统一后,德国在欧盟农业体制和政策的总体框架下,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对原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农业经营体制和运行机制进行了全方位的转型改革。其中,对集体或国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国营农场进行了以土地私有化为主的彻底改造;对德国东部(以下简称德东)原农业管理体制、中介服务组织及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原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模式进行了改造、补充和完善;对德东原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国营农场先进的生产力水平和农业经营规模则予以了充分保留并有了新的提高。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在德国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德东农业的运行方式已经从计划经济顺利转轨,并入欧盟市场农业的运行轨道。 归纳起来农业改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从微观层面看,原集体或国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经过以土地私有化为主的彻底改革,成为产权明晰、经营形式多样的市场主体 德东农业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其他东欧国家大致相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原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在1945年进行了土地改革,土地面积在10公顷以上的收归国有,100公顷以下的仍为农场主个人私有, 实行家庭式经营。此后,在社会主义集体运动中,通过建立小型农业合作社、小社并为大社以及按专业建立各种社会主义农业企业(如种植业生产企业、畜牧业生产企业、园艺生产企业),使实行家庭式经营的约60万个农场主在集体化运动中从独立经营的私有企业改造为全民的大型农业企业——“农业生产合作社”(LPG)。在两德统一前的1990年, 德东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国营农场约4700个,但所占有的农用地占全国农用地面积的96%以上,私有土地仅2.5%,其农业公有化程度已相当高了。因此,两德统一后,德国农业改革主要是围绕土地私有化和经营市场化进行的。 1、以“土地归原主”为核心,重新私有化 所谓土地重新私有化是指在农业集体化和建立国营农场过程中被剥夺、无偿或有偿征用的农用土地重新归还土地所有者。在德东4700多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国营农场所经营的土地中,有2/3是集体化运动时原农场带进来的私有土地,由于土地档案保留较好,因此土地归原主工作进展比较顺利。 德国政府和各州农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土地私有化法律法规,各地都制定了相应的改革方案和章程,通过对土地和农机等财产评估,在原农业生产合作社成员自愿的前提下,主要采取了以下政策: (1)土地分配政策。集体化运动时带进和私有土地在100公顷以下的现农业生产合作社成员,土地归还原主,例如给我们介绍情况的Kruger先生,其父亲分回50公顷原私有土地;超过100 公顷以上被国家没收的土地,只给原土地持有者少量补偿,不分土地,但如从德国西部(以下简称德西)返回德东办农场的,原土地持有者可以分其土地,但超过100公顷的就不给了。 对农业生产合作社或国营农场中的国有土地,采取出售或租赁方式处置。为了鼓励合作社成员多购买国有土地,一方面国有土地的出售价低于出租价,另一方面国有土地的租赁价高于私有土地的租赁价。目前,德东的150多万公顷国有农业用地已出售了一半。 (2)财产分配政策。在土地归还原主的同时, 按土地效益和合作社成员的工作年限,折成一定比例分配合作社所积累的现金或其他财产。由于农业效益主要来自于土地,因此,在财产分配时,土地多的人分得的财产多,土地少或没有土地的财少分,这种差距有的高达几十倍。 2、允许多种形式的农业经营组织存在 实行土地和财产私有化以后,德东农业并未像德西那样完全实行一家一户的小规模经营,而是根据德东农业已形成的规模现状,在合作社成员自愿的基础上,采取了多种经营形式。以登保州为例,在统一前,该州有1092 个综合经营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国营农场, 平均土地规模6000—8000公顷。到1994年,农业经营的组织形式经不断改革已基本形成了两大类:一类是由私人小规模经营的农业企业或家庭农场,共有5646个,其经营土地占该州农业用地的38%,平均规模50—100公顷,其中约1000户以经营农业为主,4000户是兼业经营;另一类是土地规模较大的农业企业,有861个,经营土地占总土地面积的62%, 平均规模都在1200公顷以上,其中,带有股份色彩的农业合作社301个, 有限责任公司470个,无限责任公司9个,其他形式71个。 登堡州农业合作社—Marksche的改革情况。Marksche的前身是一家有250多名工人、5500公顷土地(其中400公顷为国有,5100多公顷为500多个土地主所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1991年改革时评估资产为1500万马克(不含土地)。改革的具体办法是:①大幅度裁减人员,通过按政策规定退休、提前退休、兴办一些工业企业转移劳动力、自谋出路等多种途径,将原有的200多个人减为60多人。②将合作社1500 万马克资产中的20%拿出来,按职工工作年限和工资水平分给200 多名自愿离社的人员,另80%按股份归档进自愿留社的68人(现在岗的只有28人),作为新的合作社的共有财产由新的合作社经营,这部分财产只参与分红,不允许退股。③新的合作社在征得小土地主同意后,由合作社采取租赁形式,向小土地主租得原企业的4230公顷土地进行统一经营,租期6—12年,租费每年120马克/公顷。④新的合作社相应组成了董事会、 监督委员会和经理层等领导班子,按公司制企业动作。目前该社有5 台大弄康拜因(每台工作量550公顷),4台大型播种机和配套的厂房及农机设备,以及大型牛奶冷储设备。种植大麦、小麦、油菜2400公顷,种土豆320公顷,另种饲草、玉米和制种1510公顷。养牛1300头, 其中奶牛550头。其生产经营完全由市场决定,如土豆生产, 按欧盟的配额限量,年生产1200吨,由他们自行分类包装,按合作售给大型超市及食品加工企业,价格随行就市。牛奶也是同样方式,根据欧盟配额生产,按销售合作将鲜奶送到加工厂,价格不定,随行就市。他们认为,合作社这种经营形式相对一家一户的小农场主,由于采取多种经营的规模经营,风险更小,效益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