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非正式融资活动的现状与问题 非正式融资活动,指的是处于监管当局视线之外的、非正式组织的民间金融活动。本文所讨论的非正式融资活动,则仅限于将社会剩余资金直接转移到企业家手中、用于从事生产性投资的投融资过程。 非正式融资活动近年来十分发达。这种未得到监管部门认可的金融活动之所以有着旺盛的生命力,一个重要原因是民营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大量资金需求。正因为非正式融资活动中有相当部分是专门为民营经济服务、填补资金供求市场空白的,这种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地方政府的支持。 (一)民营企业在中国经济中的作用和面临的融资困境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民营经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至2001年,中国大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已达2433万户,私营企业近203万户, 民私营企业共创产值19637亿元,占当年GDP比重20%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额17744亿元,占全年消费品零售额的47%,安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142万人,占当年下岗职工就业比重的63%。从业人员共计7474万人,占全部城镇就业人员总数的31%强。这组数字表明,民营经济早已摆脱了“补充”地位,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尽管近年来民营经济发展得十分迅速,然而一直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融资难问题却始终未能得到解决。由于计划经济体制下遗留下来的思维惯性和正式金融体系存在的结构性问题,无论是资本市场还是资金市场,都未能为民营企业留出足够的融资空间。据典型调查,约有80%的企业认为融资难是它们面临的主要发展障碍,90%以上的个体私营企业是完全靠自筹来解决创业资金的。在民营企业的融资构成(上市公司除外)中,自有资金约占65%;民间借贷及商业信用占25%左右;向银行贷款仅占10%,在正式资本市场融资则几乎为零。 (二)非正式融资活动的主要方式 基于民营中小企业很难通过正常途径满足资金需求的现实,在一些民营经济发达的地区,非正式金融活动始终十分活跃,成为民营企业解决创业和企业运作资金的重要渠道。尽管监管部门一再严格限制各种形式的民间融资活动,对民间“乱集资”活动严加取缔,但民间金融活动的客观存在仍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归纳起来,民间融资活动主要采用了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民间借贷。尽管金融监管部门控制严格,但民间借贷市场不仅一直没有停止活动反而十分活跃,成为非正式融资活动的主要方式。由于民间借贷基本保证了高出银行贷款利率1倍以上的利率水平, 许多城乡居民都将手中的资金投入到这一市场上,从而保障了民间金融活动的资金来源。二是拖欠货款。大企业拖欠小企业货款、下游企业拖欠上游企业货款、企业之间相互拖欠,有的企业甚至全部依靠拖欠货款来周转资金。三是私募股本。即在企业设立时,采用在职工中私下募集股份的方式筹集部分资金。四是通过典当行抵押获得资金。五是企业互保加债转股。即被担保方将企业股权作为反担保品抵押给担保方,一旦被担保方无力还债需要担保企业代偿时,担保方对被担保企业的债权即转为股权。随着民间融资活动的发展,出现了相当数量的地下(或半地下)钱庄和中介人,成为民间金融市场的中坚力量。 (三)非正式融资活动的问题 由于缺乏规范,非正式融资必然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突出表现在: 第一,融资成本过高。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本来经营体质就比较脆弱,而非正式融资的利率高出正式融资体制1倍以上, 由此进一步加大了经营风险。由于担保体系的不健全,担保方面费用同样很高。从我国资本市场的现状来看,无论是直接上市还是在经过复杂的运作之后通过买壳或者借壳上市,上市的成本都极为昂贵,致使中小企业无法问津。 第二,形成不规范、高风险的投资市场。在短期资金市场,由于投资风险过大,民间借贷大多是靠血缘或地缘关系维系的,交易双方若无亲友、雇佣、业务往来等关系多难以成交。在资本市场,由于非上市公司的股份难以流通,于是出现大量私下交易,造成“黄牛党”盛行。西安、成都、海南、济南、上海等地均曾兴起过股票私下交易的热潮。某省仅50个从证券交易中心摘牌的企业股权托管收入1年就可达3000万, 折合年交易量5亿—6亿股。这种私下交易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股权流通的客观需要,但也产生了大量的“原始股骗局”,一些公司联手做庄,使众多投资者被深深套牢。 第三,影响企业的信用。依靠拖欠货款来周转资金的融资方式不仅会使社会债务链问题更加严重,而且也导致了竞争环境和信用状况的恶化。有企业反映,货款拖欠短的几个月,长的可达1年以上。 据有关分析,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企业间的逾期应收帐款发生额约占贸易总额的0.25%—0.5%,而在我国,这一比率高达5%以上。 第四,部分地下钱庄、典当行被不法分子利用,发放高利贷牟取暴利。出现了不少月息高达30%以上,少量贷款“蚂蚁滚成大象”,将贷款人敲骨吸髓、倾家荡产的事例,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二、需要重新认识非正式融资活动 (一)非法集资活动何以禁而不止 根据国务院1998年《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定义,所谓乱集资是指任何未经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集资活动,包括擅自以还本付息或支付股息、红利方式筹资、以发起设立股份公司为名变相筹集股份等等。按此定义,上述各种民间融资活动大多可以被列入非法集资活动的范围,也多次遭到有关部门的禁止。但是这种禁止工作并未收到政府期望的效果,查禁的风声一过,民间融资活动仍十分盛行。 民间“非法集资”活动的禁而不止,在很大程度上是我国金融体系缺陷造成的。首先,有需求就会产生供给,由于现有融资渠道不足以为众多的民营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因此民间融资活动具有相当的合理成分。加上民营企业对于发展地方经济又至关重要,因此地方政府对大量“非法集资”活动必然会采取非常宽容甚至庇护的态度,使得中央监管部门难以实施查禁工作。时至今日,连中央监管部门也不得不对规模庞大的非正式融资市场采取默许的态度。其次,以是否获得“政府批准”来鉴别“合法集资”和“非法集资”这一标准本身就不够科学。政府有多级,应由哪一级政府承担审批的职能和责任?如果集中到中央政府,面对大量民间的投融资需求显然力有不逮;如果分散至各级地方政府,在地方利益的作用下这种审批不仅会流于形式,还可能增加大量设租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