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国有企业在3年政府大力度的政策扶持和调整后, 终于初步走出困境,基本实现三年脱困目标,而如何巩固这一来之不易的成果,需要在建立能使国企良性发展的机制上下功夫。 一、国有企业良性发展的核心确定法人产权制 国有企业作为企业的意义在于为社会创造价值,为自己创造利润,实现自我发展,而实现这一目标政府不可能永远采取极端的手段,政策性扶持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也不可能永远以政策为拐杖,国有企业实现良性发展关键是建立一个体制。现代企业组织体制经典形态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状态的形式。所有权是指出资人的权利;经营权是指企业法人权利,即法人产权。这种法人产权由所有权中分离,形成独立的权利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企业规模的扩大,资本所有者和经营者为一体的企业经营模式,因所有者专业知识、协调能力、精力时间等方面的限制,受到挑战,由此应运而生出具有专门经营知识、精力旺盛和组织能力强的专业经营管理人员,受聘与所有者经营管理企业,形成所有者和经营者分离的企业组织形式。国有企业作为社会化大生产的组织者自然应该遵循这一形式。这一形式最直接的发展是产生了法人产权。 法人产权指的是由集体决策机构以民主程序对权利的行使作出规则和约束。这个集体所代表的组织在法律上是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主体。法人产权是由多个出资人投资,以公司形式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后形成的。它的主要特征:一是统一性。公司作为法人拥有全部法人财产权;二是独立性。法人财产具有独立性,是公司独立运作的资产;三是不可分割性。法人财产具有不可分割性,股东不能索回其投入的股本金,也无权独立对公司财产进行分割;四是延续性。法人财产具有延续性,它表现为长期不断增值的价值。五是可转让性。法人产权可转让并具有排他性。如果股东对公司经营决策、经营现状不满意,可以出让自己所拥有的股票,俗称“用脚投票”。法人产权的这些特征表明公司是法人,法人地位受到法律保护,法人产权不受侵犯,法人行使产权不受干预。法人产权是依法行使的独立权利。 但法人产权并非所有权,它是将出资人(所有者)的投资通过法律注册形成团体集中经营管理的权利,是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独立的财产经营权利。法人产权形成产生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显示企业中一方是出资人作为资本的所有者,其权利表现为股权;另一方是由公司董事会掌握对公司法人财产的整体控制权。董事会成员可能是公司的所有者,也可能不是。即使是所有者也仅拥有公司股权的一部分,只能作为董事会的一员行使权利,而无权作为独立的所有者进行单独决策。那么,法人产权实质上是由董事会代表,对他人财产进行支配的权利。法人获取支配权同时也就取得行使对资产的经营权。所以,马克思称这一分离为管理职能和所有权职能的分离。并认为这一分离使资本职能和资本所有者在人格上具体化,产生了经理阶层。马克思说,股份公司使“生产规模惊人地扩大了,个别资本不可能建立的企业出现了”;同时,股份公司的建立,使“实际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转化为单纯的经理,即别人的资本管理人,而资本所有者则转化为单纯的所有者。”(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493页。 )法人产权实质是占有权和支配权的统一。 法人产权的确定使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并人格化。出资人作为所有者的权利是明确的。他的权利取决于出资额占总资产的多少,而出资额以股份的形式量化。而经营者作为法人行使法人产权。按照法人产权的定义经营者对公司资产不据有所有关系,只据有占有和支配权利。出资人将自己的资产投资组建公司,自己不经营,交与经营者经营。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就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即法人产权治理结构。所有者是委托人,经营者是代理人,双方以契约形式实现委托——代理关系。具体讲,委托人与代理人通过签订契约,委托人(所有者)授权代理人(经理人员)为他们的利益从事经营生产活动,而代理人则通过完成委托人指定的活动而获取应有的报酬。在委托代理情况下,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更加明确,所有权实际要求的是剩余索取权,即所有者资产所能获得的收益;经营权要求的是决策权,即最大限度地决定公司的经营事务。但由于所有者是将资产交与他人经营,而经营者不是经营自己的资产,他就不会像经营自己的财产一样精心和周到,自然会出现经营者的“疏忽和挥霍”。关于这一问题亚当·斯密早有发现并有精辟的论述。他说:“在钱财的处理上,股份公司董事为他人尽力,而私人合伙公司的伙员则纯是为自己打算。所以,要想股份公司董事们监视钱财用途,象私人合伙公司伙员那样用意周到,那是很难做到的”。由此,“这样,疏忽和浪费,常为股分公司业务经营上多少难免的弊窦。”(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英]亚当·斯密著.商务印书馆,1974年,第303页。) 法人产权的形成导致两权分离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于委托人将资产给他人经营,代理人经营他人的资产,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利益、目标就会出现不一致,这就产生公司控制问题,即委托人(所有者)如何监督和激励经营者更好地经营自己的财产,以保证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当然委托代理关系并不一定产生委托代理问题,在委托人和代理人目标和利益一致的条件下,代理人的行为和委托人的要求是一致的,但这在现实企业运行中很少见,我们可以看成是理论的抽象。在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条件下,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目标和利益往往是不一致的。代理人通过努力为公司获取利润,但利润是属于股东的,为此,代理人会通过追求个人收入和在职消费等等弥补为公司获得利润所支出的努力成本。股本的效用函数和经理的效用函数存在根本性的不同。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委托人和代理人存在利益差异,代理人就可以利用与委托人信息不对称,如经理自身的知识、才能,对机遇的掌握和作出的努力强度这些私人信息(如果委托人想获取这些信息,需要支付费用),产生机会主义行为,即在签订合同前代理人为了自身的利益会隐藏这些信息或虚报才能,形成代理人的“逆向选择”;在签订合同后偷懒,形成代理人“道德风险”,这些构成了代理成本。要减少代理成本,委托人必须形成激励机制对代理人进行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