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标志着中国正式融入到全球经济一体化之中,意味着我国将在更广泛的领域参与国际竞争。无论是机遇,还是挑战,我们都须积极应对。面对“入世”的巨大机遇和严峻挑战,中国政府应该怎么办?这是摆在我国各级政府面前一个十分紧迫而重大的现实问题。在“入世”问题上,各行各业,社会各个方面都存在着如何应对的问题。但政府作为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的组织者与管理者,其地位和作用显得尤为突出。只有政府的积极作为,一个国家和地区才能在这一巨大机遇和挑战面前赢得主动。根据国际经济和我国实际情况,中国要有效地应对“入世”挑战,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就必须积极地采取相应对策,大力推进各级政府职能的转变。 一、政府“入世” 中国“入世”对现实经济社会产生了全面的影响。其中,对政府的影响最为深刻。WTO具有一套通过政府之间谈判,由政府制定规则, 并达成协议的运行机制。作为一个世界性的多边贸易组织,WTO 规则是为各成员方制定的,旨在约束各成员方的行为。但它实际上首先是约束各成员方政府的。这是因为:其一,“入世”的主体是政府,而不是企业。加入WTO,要由政府做出相应承诺,并要组织实施和严格履行。 例如WTO规则中很重要的一条是政策透明性要求, 即在国际经贸活动中当政府实施有关法律法规的,必须公开公布,以便各贸易主体能比较方便地了解到这些法律法规。其二,WTO规则是针对政府提出的, 主要用来规范政府行为。WTO的23个协议共492页,除了两个条款提到企业外,其余条款均是规范政府行为的,特别是政府的立法和决策行为。其三,WTO的协定、协议本身是各国政府相互妥协、相互协调的结果,是各国政府根本利益的综合反映。WTO是一个多边贸易组织, 更是一个多边谈判的场所。其基本职能是推动成员范围内的贸易自由化。从本质上说,WTO 是一个永久性的谈判论坛。它为各国政府在国际经济关系中提供了一个反映本国要求、维护本国利益、解决经贸争端的重要舞台,也是各国政府了解贸易信息,调整贸易政策,将本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主流的有效途径。由此不难看出,WTO 实质是约束政府的组织,“入世”首要冲击是对政府的冲击,最大挑战是对政府的挑战。按照WTO 提供的原则与规则运作,必将对我国的政府行为和管理方式带来巨大冲击,必然对我国现行的政府管理体制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加入WTO,政府必须按照WTO的游戏规则组织运作,必须积极地转变职能,不断推进管理制度与方式的变革。 二、面临挑战 中国经过二十多年改革开放,政府职能转变已取得显著成绩。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框架已基本建立,市场体系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政府直接管理国有企业的方式有了较大改变,涉及经济管理逐步向国际惯例靠拢,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深入,政府决策民主化有了很大提高,政府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职能不断加强,这些深刻变化表明,政府管理对象、体制和职能都有了明显进步,许多方面都在向WTO要求接近。但我们必须看到,我国政府体制是建立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基础之上,现行的政府职能及其运作方式具有较强的指令性特征,政府行为仍然没有摆脱一靠红头文件,二靠政策手段,三靠保护垄断这样一种行政支配模式,行政干预、政府补贴、政策保护是政府行为的重要体现。所有这些导致中国经济仍然是政府主导型经济,政府直接介入经济运行,政企不分,政资不分,机构重叠,职能交叉,致使机构运行缺乏应有的效率与活力。显而易见,当前我国政府职能还没有实现根本性转变,经济管理方式尚未发生实性质变化,诸多方面不能适应WTO要求,亟待我们进行改革和不断完善。 1.政府职能界定不清,越位、错位与缺位并存。越位表现在不该由政府管的事情政府插手,如地方政府和企业一起争上市,争竞争性投资项目,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与人事问题。错位表现在政府与企业、市场分工不清,行使了不该行使的企业职能和市场职能。比如,在定价过程中,政府部门过多介入竞争性产品价格决定,在进行公共事业(如供水、铁路、邮政)价格决策时,忽视消费者参与。缺位表现在应由政府管理的事务政府没履行职能。如在建立市场秩序,提供社会保障,供给公共物品和服务方面,政府的工作还不到位。 2.政企不分,政资不分依然存在。企业市场主体的地位仍停留在理论上,在政府和实践上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调查显示,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仍未完全落实,即便是上市公司也仍旧以行政管理为主。政府仍然是最大的投资者,国有经济的绝对控股地位和公有股不流通性的弊端暴露得日益明显,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普遍处于所有者缺失状态。政府管理和决策仍偏向国有经济,而没有对各种经济成份一视同仁。这些显然与WTO规则的公平、透明、非歧视性要求不相适应。 3.行政管理体制仍不合理,严重阻碍了经济社会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对行政管理体制进行了部分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我国现行的体制结构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主要问题在于:一是体系不完整与机构的过度膨胀并存。能够适应市场经济需求,有效发挥监管作用的机构尚未建立起来,或不能真正发挥作用,而那些与市场经济相悖的部门仍难以取消。二是机构设立缺少市场根据。机构改革虽对一些机构进行了调整,但机构撤并在很大程度上仍是体现行政意见。三是机构重叠,职能交叉,缺乏统一协调,政出多门的现象仍比较普遍,导致机构运行缺乏应有的效率与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