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的发育需要一个宽松而有序的社会。但片面强调小政府、大社会是以目标代替过程,只会对社会造成混乱。 政府的作用不仅是一个法律地位问题,而且是一个文化传统问题。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的西方代议制政权体制是以市民社会的充分发展为前提的。而这一前提在中国并不适用。 中国缺乏完善的法律文化。无论是法律体系还是法制观念,都与中国社会传统相距甚远。中国历来是人治高于法治,德治高于法治。即使是法律,执法者也拥有局外人无法知晓的巨大自由裁量权。这种权力就为人治留下了广阔的空间。因此,从权威性看,法律不如政策,政策不如官员。 转型期的中国如同许多迅速现代化的国家一样,社会像一个迅速旋转的陀螺,巨大的离心力不断地将一些弱势人群远远地抛弃。一个不争的事实是,随着社会的分化,人们心理预期与现状之间的距离不断疏远。不同阶层的人们都在与自己设定的参照系相比较,并且大多得出了一个愤愤不平的结论。人们的幸福感并没有与社会财富的迅速增长而提高,精神贫困与相对贫困却日益突出。经济的高速增长并不会自动解决和调节社会矛盾,也不能自动地保证社会稳定。当社会存在着这种不可低估、不可预料的不稳定因素时,政府必须强有力地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软弱的政府只会给强势群体的巧取豪夺创造空间,也为社会矛盾的升温和爆炸提供基础。反过来,在法治环境不健全的情况下,弱小的政府也使合法经营者缺乏安全感,从而也不利于社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 但是,无所不为的全能政府已经不合时宜。一方面,随着国有资本不断从经济领域的退出,作为国有资本代表的政府已经逐步从微观经济中抽身出来。另一方面,随着审批制度的改革和政府职能的重新定位,政府对社会的宏观控制继续削弱。 小政府是与大社会相配套的。当我们的各类非政府社会组织尚未充分发育之前,削弱政府对社会事务的管理,无异于将家养的幼虎赶进危机四伏的野山。更何况我们现有的一些社会中介机构在实质上一开始就没有真正按规范运作。它们传承了计划经济时期政事不分的习惯,存在着先天不足。招标公司成了业主与投标人串标的中间人;律师事务所成了当事人贿赂法官的掮客;会计事务所成了假帐制造商。相比之下,人们更相信政府,因为那是人民心中永远的青天! 社会转型期是一个百舸争流的时期,传统的公认的价值观轰然倒塌,新的约束和秩序尚未建立,甚至人们根本就无暇顾及诸如此类的道德问题。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政府监管,社会秩序将永远是一个可望不可及的空中楼阁。中国古人认为乱世要用重典。转型时期从经济角度看无疑是一个“乱世”,如果没有严厉的监管和制裁,没有强力的威慑,市井屑小将无所不用其极。目前中国社会出现的许多令人触目惊心的假冒伪劣、偷工减料、道德沦丧,并不是政府太大太强,而是政府的软弱和不作为。 遗憾的是,社会转型期也是政府官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高发期。没有完善的反腐机制,强势政府就可能成为极权的腐败政府,走到社会进步的反面。传统的政治文化和集中的社会资源,很可能使寻租行为正常化,因此无条件地强化政府权力同样是十分危险的。好的政府是一个有高度权威,但又权力高度分散的政府,是拿得起、放得下的政府,是“小而强”的政府。 因此,在中国社会的转型期,一方面要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精简机构,削减审批事项,另一方面政府应该积极地承担起社会管理的职责。 强势政府要求其能够集中和调动主要的社会资源,以维护社会公平。对于贫弱者不屑一顾或者无计可施的政府是可耻的、势利的,是与“人民政府”的荣誉极不相称的。解决垄断行业和政府机构的既得利益要有壮士断腕的勇气和决心,从整体上树立政府不谋私利、嫉恶如仇的公仆形象。 强势政府必须保护合法经营、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保证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打击走私、欺诈、金融犯罪、偷税漏税、掺杂使假等劣行要如秋风扫落叶,雷厉风行。 从经济方面看,要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约束,加大管理力度,执法如山。美国最近接连发生安然、世通、施乐等公司财务舞弊案都与中介机构的从中作乱直接相关。在法律文化如此盛行的美国尚且如此,何况转型期的中国? 中介组织自己本身也是一个追求利益的游戏者,而不是裁判者。真正的裁判人只能是政府,对于包括中介组织在内的游戏参与人,政府都必须加以监管。进一步说,中介组织是社会诚信的放大器,在市场经济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政府更应加强监管。 因此,建议尽快建立国家市场中介组织监督管理委员会,加快立法步伐,并赋予其较强的行政职权,以保证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