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宏观治国方略,已为党的政策和国家宪法所首肯。近几年来,我国的依法治国进程不断加快,其表现是,适应经济发展的法制体系不断完善,法律及司法的权威逐渐提高;民主政治取得长足进展,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正如火如荼地进行;依法行政的步伐也不断加快;以惩治腐败为代表的依法治吏活动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和党与国家的大力支持……然而,法治国家的进程并非一帆风顺,受传统思想观念根深蒂固、法律制度不尽完善、市场经济发展有待深入及公众权利义务观念不强等因素的影响,人治思想、特权观念、情大于法等非法治现象仍然很有市场。对这些非法治现象等闲视之,很可能破坏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实现,阻碍我国现代化的进程,给党和国家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笔者认为,在中国现阶段,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在于依法治权。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只有树立法治就是治权的观念,自觉运用法律规范权力的运作,引导人民群众珍惜权利,重视义务,培养依法治国的理性氛围,才能将依法治国方针落到实处。 一、“治权”是现阶段“法治”的首要任务 所谓“治权”,即指用法律政策等方式治理党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权力获取、运作过程,以确保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治权”与“治民”相对立,“治权”的对象是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治民”则是以人民群众为治理对象。在我国现阶段,“法治”的首要任务在于“治权”,其原因有: (一)“法治”的含义蕴含着“治权”。 法治的含义非常丰富,它可以表示一种与人治、德治相对立的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也可以表示一种所有社会主体依法办事,尤其是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依法审判和规范立法的行为方式;还可以指一个内涵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正义、效益与合法性等诸社会价值的观念综合。但在我看来,最能凸显法治就是治权主旨的是以下两组概念之区分。第一,法治不同于人治。从主体上,法治是众人之治(民主政治),人治是一人(或几人)之治(君主专制或贵族政治);法治依据的是反映人民大众意志的法律,人治则依据领导人个人的意志;法治之法是政治目的性所在,人治之法是政治意志的工具。法治与人治的分界线是:当法律与当权者的个人意志发生冲突时,是法律高于个人意志,还是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或者说,是“人依法”还是“法依人”。第二,法治不同于法制,二者虽一字之差,在现实生活中还常被人混用,但其内涵与意义却大不相同:“法治国家”突出了实行法治,摒弃人治的坚强意志与决心,针对性、目的性更强,这意味着法律至上、人民利益至上。而法制,顾名思义是指法律和制度,所以,当提出要加强法制建设或建设法制国家时,其重心在于立法和制度建设。中国古代也有“法制”,法典有《秦律》、《大清律例》等,法制建设活动有商鞅变法、王安石变法等,但中国古代实行“人治”则是不争的事实。而法治则意味着不仅要有完备的法律体系与制度,而且树立法律的权威,保证认真执行法律,切实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因此,“法制”与实行“法治”还是实行“人治”没有必然联系。此外,法治是动态的,法治包容了法制,涵盖面更广泛、更丰富。可见,法治所蕴含的法律精神有:法律至上、善法之治、平等适用、制约权力、权利本位和正当程序。其中,“制约权力”即“治权”,即是“法治”的应有要义。 (二)中国的政治文化传统之影响要求依法治权。 在中国传统的政治观念中,君主是天下万事万物和人类的主人,是天帝派到人间的唯一代表。他的身份是三位一体的:一是君临天下,治理天下的最高主宰(“君”);二是天下万民的共同父亲(“父”);三是天下万民的道德和学问的最高教师(“师”)。在每一个地方,行政官员对于其辖区内的百姓而言,其身份也是三位一体的,既是君,又是父,是师。因此,中国传统政治的最大特色是父权主义或宗法主义,是国家政治的宗法化。君主为全国家长,统率全国“子民”,地方官为一方之家长,统率一方“子民”。宗法主义传统使中国古代政治奠基在极权政治基础之上,一国之内,皇帝权力最大,对臣民拥有生杀予夺之权;一郡或一县之内,地方行政长官权力最大;一家一族之内,父亲或族长权最大。宗法制的推行,使中国百姓自视为“贱民”、“草民”,逆来顺受,唯上是从,没有自我保护意识与权利观念,而几千年来的宗法统治传统则造就了中国百姓的奴化观念、行政官吏的特权观念。这种奴化观念和特权观念世代相传,陈陈相因,甚至已熔铸进中国人的民族性格。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翻天覆地改革,中国官员的特权意识、人治思想与民众的奴化意识、逆来顺受传统已有较大改观。但传统的东西不是一件可以随意脱卸的外衣,它深深地根植于人们的思想意识、文化观念和自觉行为规范之中,历久难挥。例如,在现实政治生活中,无论单位、地方政府,也无论是行政机关、立法机关还是司法机关,习惯上推行“一把手”负责制。既然要负责,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一把手自然拥有非同一般的特权。这种“一把手”负责制现象同中国古代的家长制有本质不同,前者奠基于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人民民主专政、民主集中制原则之上,后者是封建专制的产物,但二者又有某种历史文化上的遗传关系和行为方式上的相同之处,即无论封建家长制还是“一把手负责制”,在重大方针决策、单位具体事务甚至某个成员命运的抉择上,首要负责人都有一锤定音的权力。当然,行政首长权力大并非都是坏事,权力运用得当,可能有利于秩序的稳定和既定目标的实现。但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主体繁多,经济行为纷繁复杂,没有法律确定统一的市场规则,仅靠行政首长或领导人的意志行事,市场和经济、社会都会陷入混乱状态。再则个别领导可能难以抵抗权力寻租的诱惑,权力腐败必然很有市场,这更会对市场经济形成釜底抽薪式的威胁。因此,一定要正视家长制传统在现实政治中改头换面式的存在,要把领导干部的权力获取、运用纳入法治化轨道,唯此,才能断绝人治传统,根除特权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