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法规、规章、行政决策、行政决定以及行政机关据以作出相应决定的有关材料、行政统计资料、行政机关的有关办事规则及手续等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者,只要不属于依法应保密的范围,都应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法人和组织均有权依法查阅和复制。(注:郑慧:《行政公开及我国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行政与法》2001年第5期。) 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顺应世界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之路。确认公民的知情权并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具有公开公共信息的义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表现为: (一)信息公开有利于公民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可以改变公民仅能依据选举制度、议会制度间接参政的传统方式,为公民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创造了一条新的途径,能够有效地制约政府管理方面存在的暗箱操作的弊端,在客观上为民众直接行使国家参政权创造条件。 (二)信息公开有利于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有效的监督,防止腐败。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就公开本身来说是民主政治的需要,正如美国行政法学者戴维斯教授所说:“公开是专横独断的自然敌人,也是对抗不公正的自然盟友。”(注:转引自[台]罗传贤:《行政程序法基础理论》,五南图书出版社第111页。)信息公开可以加强对政府的监督,使国家权力不易被滥用而保持其公正和廉洁。 (三)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是科学决策,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手段。现代社会,信息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客观上就需要政府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信息需要。政府信息公开和自由流动,可以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便于社会资源合理优化配置,有利于营造平等竞争、有序发展的经济环境,使社会生活主体焕发活力。 (四)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公民保护、行使和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公民要行使自己的权利,如申请许可证、执照,领取抚恤金、补贴、救济或申请游行、集会、示威等,都必须先了解有关的实体和程序规则,事先做好必要的准备,以配合行政主体履行职责,从而既有助于实现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而且在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公民可以知道救济的途径,这样公民的权益就能得到切实的保障。 二、我国目前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 近年来,在世界各国普遍重视保护公民信息权的大潮流影响下,在经济改革、惩治腐败、推行依法治国、推动国民经济信息化等大背景下,我国社会各界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呼声越来越高,各地、各部门都制定了一些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引入了诸如公开招标、公开竞争、公开招考、公开数据、公开配额、公开办事制度与结果等信息公开制度。从村务公开开始,到后来的警务公开,到不久前的“税务公开”。“政府上网”,这些都推动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保障了人民知情权的实现,并使政府信息公开迅速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但目前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还面临着深层次的矛盾和困难,存在各方面的问题和阻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缺乏统一的立法规范,且没有一个相应的归口管理部门。由于没有规范、统一的立法,目前推行的各种形式的公开只对一些特定的政府信息进行了规定,且往往处于分散的各自为政的状态,缺乏全盘规划和部署。例如:《档案法》所调整的“档案”涉及到许多政府信息的档案管理和公开;《保守国家秘密法》所规定的“国家秘密”涉及到对许多政府信息的定密、保密与解密;《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统计法》则涉及到政府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问题。(注:周汉华:《WTO与我国政府公开法律制度的完善》,《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0年第5期。)从总体上缺少一部统一的法律对政府公开制度加以规范,各部门间缺乏相互协调与配合的状况,在我国加入 WTO后,就很有可能被认定为不符合透明度原则的要求。 (二)目前我国各级行政机关公开公共信息的程度还很低。据报载:“长期以来,政府部门掌握着社会信息资源当中的80%有价值的信息和3000个数据库。但由于部门利益太重,加上缺乏有效手段,这些流动不起来的信息难以通过共享增值。”(注:《电子政府呼之欲出》,《北京青年报》1998年 11月8日版。)这种情况的蔓延势必阻碍信息的自由流通,难以适应WTO对政府透明度的要求。最近几年,一些政府部门有意识地扩大提高信息公开的程度,如环保部门定期发布城市环境污染日报;工商管理和土地管理部门允许公众有条件地查阅工商与土地管理信息;统计部门定期公布各项统计资料;产业管理部门公开招标事项;教育部门有偿提供学历认证,等等,这些措施的推出不但改善了政府的形象,而且对于杜绝各种造假现象,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些政府公开往往被视为一种政府的办事制度,被看作政府的一项职权,这样就无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的实现。因此在巩固办事制度公开成果的基础上,必须改变观念,废止各种不适应市场经济和信息社会要求的陈旧规定,明确政府机关在信息公开化中的职责。 (三)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基本上是采取主动公开方式。这种方式对于公众了解政府工作,维护自身利益发挥了很大的,但这种单纯的政府信息公开往往变为政府信息发布,公众很难通过申请获得所需的信息,这就有必要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赋予申请人一定的程序权利,以多种形式实现政府信息公开,从而保障公众有权得到和利用政府信息。 三、外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 在美国、英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政府信息的公开制度被视为民主国家的一项主要的宪政制度,是民众知情权的具体体现。表现为越来越多的国家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国家机关负有公开公共信息的义务。由于一般公众对政府信息的查阅和了解涉及到许多具体的制度,不宜规定在行政程序法典里,所以大多数国家采取了在行政程序法里规定行政公开的一般原则,具体制度另行制定专门的情报公开法的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