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主权,在全球化浪潮冲击下,出现了弱化或销蚀现象。与此同时,发达国家也不失时机地重弹否定主权,谋求超国家世界政府的老调。为此,对主权特别是全球化条件下的主权问题作以考察和分析,对于我们在坚持和维护国家主权的同时,与时俱进地发展主权观念,确保本国的生存地位和更大的竞争发展空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主权观念的历史发展及其启示 主权,按照奥本海的说法,就是国家的最高权威,即一个独立于世界上任何其他权威之外的权威。因此,依照最严格的最狭义的意义,主权含有全面独立的意思,无论其在国土以内或在国土以外都是独立的。王铁崖教授则认为,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权力就是国家主权,它表现为对内的最高统治权、对外的独立权以及对外来威胁和侵略的自卫权这三个互相联系的方面。法国思想家让·布丹在1577年出版的《论共和国》。一书首次提到主权概念,他说:“主权是在一个国家中进行指挥的……绝对的和永久的权力”。按他的说法,这种权力是国内的最高权力,除了受上帝的戒条和自然法的限制外,不受任何限制。而在君主国中,主权是君主的属性,在共和国中,是人民的属性。随后,被称作国际法之父的格老秀斯也认为,主权即国家的最高统治权。主权的行为不受另外一个权力的限制。“凡行为不受别人的意志或法律支配的权力就叫主权。”与其同时的霍布斯甚至认为:主权者是不受任何约束的,有超越一切、甚至宗教的权力。他还解释了主权的来源、外延,提出了主权权力不可分割、不可转让、不可侵犯的性质。而卢梭则在提出主权在民的同时又提出人民主权的四个原则。即:第一,主权是不可转让的;第二,主权是不可分割的;第三,主权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和神圣不可侵犯的;第四,主权是不可代表的。 国际法是主权国家之间的法律,所以,主权国家的出现,是国际法产生的必要条件。但在古代和中世纪,尽管有国家,却没有平等意义上的主权;17世纪中期的威斯特伐利亚公会以后,才确认了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这些近代国际法最根本的观念和原则。但从这时直到一战后,主权仅为欧美等帝国主义列强所专有,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主权从未得到列强的尊重,因而,当时并无普遍平等的主权;二战以后,联合国建立,才出现了普遍平等的主权观念。 在国际法的发展过程中,否定主权的观点由来已久。周鲠生曾先后分析了一战后西方所谓的国际主义者波利蒂斯(Plitis)包括二战以后的劳特派特等人否定、限制、分割国家主权的种种观点。这些观点同西方大国制定所谓世界法,建立超国家国际政府的主张是一致的,目的都在于从根本上打破主权这个法律障碍,曲解或否定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范,为他们侵略和干涉别国内政服务。另一方面,主权也从最初集中在政治方面,逐渐地发展到经济主权,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冷战之后,文化主权、信息主权、环境主权和教育主权等概念也相继产生,并得到许多国家的承认。总之,随着国家行使主权能力和方式的发展,主权的范围也从政治扩展到经济、文化、环境乃至信息、教育;从陆地扩展到海洋甚至外空。主权已成为国际社会在处理国际事务,解决国际争端中使用频率最高的词汇。 主权的发展,也包括其行使方式的多样化。主权国家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可以自由地进行领土交换、联合开发甚至领土租借;也可以根据条约义务放弃对其某些主权权利的行使,甚至可以特许外国私人组织去行使某些专属于本国的主权权利(如在公用基础设施上普遍采用的特许权协议);或不以某种特定的方式去行使主权等。这些即使在传统国际法中也屡见不鲜,而且都并不导致主权的丧失。其实,这些都是主权国家基于各自利益需要而采取的行使其主权的具体方式。 从截止目前国家主权的演变和发展情况来看,大体可得出以下启示: 1、作为独立自主意义上的国家主权是不可分的,但由主权衍生和引伸出的无数具体的主权权利,则可以按照本国的意愿委托给国际组织甚至他国行使;也可因为承担本国签定的平等条约的义务而不去行使。 2、主权观念是发展的。由最初只限于欧美等国家之间的主权平等,发展到世界各国主权的普遍平等,再进而将其作为一项被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由最初的政治主权、司法主权发展到经济主权、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文化主权、信息主权、教育主权、环境主权等等,都说明了这一规律。 3、行使主权的方式尽管多种多样,但都是主权国独立自主地表达其意愿的结果,任何外来的强制,都是对国家主权的粗暴干涉和侵犯。 4、由于各主权国家在经济、政治、科技、信息、教育文化等方面发展水平的差异,决定了它们在行使和实现主权权利的能力上存在很大的差别。强国主权的行使往往意味着滥用、扩张;而弱国主权的行使则侧重于自我保护和争取国际同情与支持。有能力扩张的国家往往要求限制甚至否定主权;而无能力扩张且自顾不暇的国家则特别强调主权不受侵犯不可转让。 5、主权行使的范围和方式随着科技进步、经济发展而不断变化。无论是对领海宽度的跨世纪争论,还是对大陆架法律地位的确定,都和当时航海及海洋捕捞、深海海底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技术的进步息息相关;领空主权的提出则发源于飞机在军事上的普遍使用;航天技术的发展也导致了领空和外层空间界限的划分问题。而要解决这个至今仍悬而未决的问题,还要靠科学技术的发展。 总之,利益是国家最高的价值追求,为了增进本国的国家利益,国家可以独立自主地以各种不妨碍他国主权的方式去行使本国的主权。无论是允许他国过境或在经济、政治、外交政策上追随某个强国;无论是放弃还是允许他国或国际组织代行本国某些主权权力,只要这种行使主权的方式是由其本国独立自主、不受任何外来胁迫地所作出的,都不应说是其主权的丧失。从这些意义上说,主权并不是一组简单的、可以列举清楚的权利的组合,而是一个整体、终极意义上的概括性概念,其核心是主权国家的独立自主。由它引申出来的各种主权权利,反映在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无数个方面,而且始终都体现着本国独立自主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