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迅猛发展,方兴未艾,为国民经济的增长和增加就业机会作出了重要贡献。改革开放以来,浙江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3.2%,高出全国平均增幅4个百分点左右,为全国之冠。浙江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非公经济功不可没。目前,浙江全省工业经济中,非国有经济的产值比重从1978年的38.7%上升到现在的95%以上。非公企业提供了全省财政收入的四分之一,吸纳富余劳动力500多万。据2000年统计,福建省非公经济在全省经济总量中占65%,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超过60%,在就业岗位中,非公经济提供的占73.4%。随着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崛起,社会上逐渐形成了十分庞大的非公有制职工群体。在一些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这部分职工在职工总数中已是三分天下有其二。广大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已成为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应当看到,这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巨大贡献的庞大的非公有制职工群体,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并没有得到与他们的贡献相称的地位和尊重。特别是对于如此庞大的职工群体享有的民主管理权,应当说,我们的社会关注不够,理论上的研究不多,现有的法律支撑不力,以致于人们对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是否享有民主管理权仍有较大的分歧,那种认为“民主管理是公有制职工的专利,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无权享用”的论调仍有一定的市场。笔者认为,民主管理是非公企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趋势,民主管理权是非公有企业职工天赋之权。本文试从法律、经济、政治、企业、理论、企业管理、我国非公经济发展现状等方面加以论述和探讨。 一、从法律上看,民主管理企业是非公企业职工作为人民的一部分所拥有的最基本权利之一。 我国的多种法律对非公有制企业实行民主管理,以及劳动者享有的民主权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工会法》第五条规定,“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三十七条规定:“……其他企业(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外的企业——引者注)、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第五: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公司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公司研究决定公司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以上这些法律规定充分说明,非公经济的职工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职工一样,依法享广泛的民主权利,拥有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权利。这是非公企业参与民主管理的最根本的依据、最有力的保障。 二、从政治上看,非公企业实行职工民主管理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决定的。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管理经济是人民的根本权利之一。我国的非公经济企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必须接受社会主义法律的规范和政策的指导。非公经济的职工是我国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同样是国家的主人,其国家主人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应当得到尊重,不受侵犯。此外,企业的民主管理是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农村普遍实行了村民自治,城市也实行了社区居民自治,这反映了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新进展。同理,企业也是基层组织,是经济领域中的基层组织,企业实行职工民主管理是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题中应有之义,也是经济民主的具体体现。无论是公有制企业或是非公有制企业,都应当推行职工民主管理,使人民当家作主落到实处。 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中央有关文件,也多次明确指示,所有的企业都必须实行民主管理。邓小平同志早在1985年就指出:“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我们所有的企业必须毫无例外地实行民主管理,使集中领导与职工民主管理结合起来,企业重大问题经职代会讨论”。尉健行同志在全总十三届三次执委会上说:“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同样是国家的主人,他们参与企业的民主权利同样需要依法得到尊重和保护。要积极探索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民主参与的途径和方法,支持和指导非公有制企业探索和实行职代会制度。”小平同志说的是“所有企业都必须实行民主管理”,既然是所有,无疑应当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尉健行同志明确指出:“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参与企业的民主权利同样需要依法得到尊重和保护”。因此,那种把非公有制职工排斥在民主管理之外的观点和做法是站不住脚的,是完全错误的。 三、从经济上看,非公企业职工是自己所在企业重大利益相关者,命系企业,理应享有民主管理企业的权利。 企业利益相关是一个外延相当宽泛的概念。在企业内部,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无疑都是重大利益相关者,是企业内部基本的三个利益主体。这三者之间的利益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是契约的集合,又是要素交易的契约。各要素及其人格化主体,行使着不同的经济权利,执行着不同的经济职能,享受着不同的经济利益。同时,他们又是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其中,劳动者对于这个利益共同体的相关度既密切又直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是遇到风险,投资者可以用抽资、转让等手段、措施规避风险;经营者也可以通过自己的地位、关系和影响另谋高就;而劳动者普遍以劳动为唯一谋生手段,企业一旦遭遇风险和挫折,他们中很多人就面临下岗失业,沦为“弱势群体”。鉴于劳动者所承担的经营风险与后果,鉴于他们是企业重大利益相关者,他们理应当与投资者和经营者一起,平等地享有对所在企业的知情建议权、民主参与权、民主监督权和民主决策权。既然企业是要素交易的契约,劳动者作为契约当事人,理所当然地应当享有平等的民主管理企业的权利。那种以资本要素的权益为根本,压制剥夺其他要素的权益,独裁、独享管理大权的做法,不符合市场经济平等、公平交易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