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面对我国加入WTO之后未来五年内金融业全方位对外开放的现实,中国农村信用社怎样适应金融全球一体化趋势,确立自己今后的发展方向,换句话说,也就是怎样确立自己在金融业中的位置,再一次成为中国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的焦点问题。 为了进一步摸清农村信用社目前的经营状况,深刻了解农村信用社在改革与发展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我们组成调查组,对洛阳边区13家农村信用联社及所属的176家农村信用社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 中国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壮大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新中国成立以后,伴随着轰轰烈烈的农村合作化运动,中国农村信用社应运而生。在“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口号下带有强制性质的社员入股,是中国农村信用社诞生的原始资金积累。在诞生后的近30年时间里,由于我国农村经济“一大二公”的运作方式愈演愈烈,再加上连绵不断的“斗私批修”、“割资本主义尾巴”等政治运动,使农村信用社自始至终也没能真正成为社员自己的金融合作组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农村信用社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而迅猛成长壮大。尽管规模膨胀已可以与任何一家银行相鼎立,但中国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定位似乎一直是飘忽不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至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前,农村信用社一直是以农业银行的劳动服务公司形式存在。农业银行不能办的福利由农村信用社办,甚至在一段时间内成为农业银行安排家属子女就业的场所。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后,中国人民银行就农村信用社的地位、性质作了大量的调查研究,特别是戴相龙行长在1998年深入农村信用社调查研究后提出:“要把农村信用社办成农民自己真正的合作组织。”这似乎从组织上对农村信用社的性质进行了定位。但几年来的实践却证明了这种行政命令式的制度安排并不能真正解决农村信用社性质定位问题。 一、中国农村信用社是否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制金融组织 根据我国经济界对合作制的解释,合作制可以定义为:一个自愿组织在一起的民主的组织形式,一个具有共同目标的协会。合作制组织由社员同等出资,共同承担风险,共同受益,并积极参加其活动。依据上述定义,我们可以把合作制理解为:自愿性、互助合作性、民主管理性、赢利与风险共同承担性。然而,纵观我国农村信用社几十年来风风雨雨走过的路程,上述“四性”几乎从来也没有真正存在过。 1、中国农村信用社的“合作化”不具有自愿性。根据对辖区的百余名老“社员”的调查,在当时轰轰烈烈的合作化运动中,党叫干啥就干啥的思维定式使中国广大农民已失去了人格上的自主性,这种在没有人格自主环境下产生的合作组织肯定也不存在“自愿性”。他们即便是拿到了社员股金证书,也从来没有想到过还能主动“退社”,更没有想到过要参与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与经营。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后,为了壮大农村信用社实力,全国再一次对农村信用社进行了大规模的增资扩股。然而,即便是在已初步经济市场化的今天,这种增资扩股方式仍然是在农村信用社全体职工为保饭碗的情况下强制进行的,且虚假成分远大于扩股的成果。因为每一个略有金融知识的人都知道,面对资不抵债额接近资产总额三分之一的农村信用社,入股无疑是“肉包子打狗”。 2、中国农村信用社不具有“互助性”。根据对洛阳辖区农村信用社近千名新老“社员”的调查,在辖区百余名尚还健在的老“社员”中,自农村信用社成立至今,根本不知道农村信用社是“自己”的信用社,遇到资金困难去找信用社来解决,更没有参与过信用社的股东大会。即便是改革开放后的20年里,农村信用社与新老“社员”之间的贷款程序仍然与国有商业银行相同,贷给谁、贷多少、是信用放款还是保证放款,全是信用社主任说了算。在洛阳辖区农村信用社437988万元贷款中,根本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社员”贷款。即便是目前已经入了股的职工,也不认为农村信用社是合作性金融组织,而是把农村信用社当作人民银行的附属机构。 3、中国农村信用社不具有管理上的“民主性”。中国农村信用社是在行政强制措施下组合的信用合作机构,她从筹建伊始至今天发展成相当规模的金融机构,从来也没有过管理上的“民主性”。大部分农村信用社从开始就不存在理事会、社员大会,即便是个别信用社有理事会,也仅仅是形式而已。无论是其独立存在的时期,还是由农业银行代管时期,中国农村信用社的主任一直是由上级管理部门任命,在农业银行代管时期,农业银行基层行行长兼任农村信用联社主任就是活生生的事例。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脱钩后,人民银行由监管单位变成了事实上的农村信用社领导单位。尽管人民银行在任命农村信用社有关领导时,用“任职资格审查”这块遮羞布去遮盖。 4、中国农村信用社不存在盈亏共同“承担性”。首先是寥寥无几的实收资本根本无法承担巨额的资金亏损。据对洛阳辖区九县四区13家农村信用联社的调查,止2001年底,全辖农村信用社股金总额27492万元,而全辖累计帐面亏损额高达61351万元,再加之占信贷资金总量近三分之二的呆滞、呆帐等不良资产。也就是说,区区27492万元资本金这个“小蚂蚁”,根本无能力去担负起拉动巨额资不抵债农村信用社这样一架“大马车”。其次,建国初期入股金额1至10元不等的老“社员”事实上已不复存在,他们过去没有、今天也不可能为农村信用社的亏损承担什么责任。而目前信用社职工入股大多是在“保息分红”的优厚条件下进行的,他们更不会为农村信用社的亏损付什么代价。 二、中国农村信用社应该建立什么样的管理模式 与中国农村信用社性质定位问题相对应的是管理模式。几十年来,随着我国对农村信用社性质、地位问题的不断探索,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模式也不断随着变迁。变迁大致经历了这样几个过程:与农业合作化运动相适应,农村信用社诞生;农村信用社成为人民公社的一个部门;人民银行管理并定性为集体金融组织;由农业银行代管;行(农行)社合并办公;由农业银行代管(行社办公分离);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管;成立以地(市)为单位的农村信用社行业自律组织;成立以省(自治区)为单位的农村信用社行业自律组织。然而,不论采取哪一种管理模式,似乎都难以达到中国农村信用社管理上的最佳境界。自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后,管理方式断断续续的改革也证明了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