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二十多年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深刻表明发展经济学理论的一个基本共识:即农业增长对工业化和一般经济增长,如果不是前提条件的话,也是至关重要的。的确,新中国经济成长的史实表明,国民经济无论是处于高速增长,抑或停滞徘徊,其实都是农业增长与停滞的必然反映。而且,任何一位关注中国经济成长的人都会注意到:始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的中国经济持续性增长,得益于农业的发展;而中国农业的增长,又始于农地制度深刻地变迁。 寻求最佳的绩效一直是制度变迁的终级目标。中国农地制度变迁的实践,一直试图表现出这样的倾向。二十多年来,从土地的集体经营逐步过渡到家庭承包经营,从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基本制度确立,到在家庭承包制基本制度框架下,土地不同的经营使用形态创新。中国农地制度变迁一直在实践着一种效率更高的制度对另一种制度的替代,或者是不同经济当事人通过制度变迁的结果实现追加或额外收益的预期,并且都希望制度变迁表现出正效率的制度绩效。 令人欣慰的是,二十多年中国农地制度变迁的史实,向世人充分展现了由制度变迁推动经济发展的成功范例。事实上,农地制度变迁的结果不仅推动了农业乃至整个中国经济历史性的增长,而且极大地丰富了制度经济学在转型经济国家的应用理论。换言之,中国农地制度变迁的结果,不仅通过一种新制度替代一种旧制度后,经济发展取得的实绩得到反映;而且,这种制度变迁和变迁方式的选择以及由此产生的绩效,对制度经济学理论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制度变迁与制度创新往往是联系在一起的。检索中国农地制度变迁的史实,可以发现在制度变迁过程中,制度创新和理性的制度变革行为体现在若干方面:首先,从农地制度变迁结构看,家庭承包制基本制度的确立,印证了农业家庭经营最优,不仅仅是具有全球意义的普适制度安排,同样也是中国这个具有集体化经历国度的普适制度;而且,在家庭承包制基本制度框架下的不同土地使用制度形态,无论是采取家庭经营,抑或是采取集体经营的方式,作为土地制度结构的有机构成,同样表现出良好的绩效。其次,从农地制度变迁方式看,家庭承包制的制度创新作为典型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尽管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中国这个历来习惯于政府提供制度安排的传统,但家庭承包制作为基本制度的确立和在全国范围的扩散,以及地方政府和社区出于不同的预期,在基本制度框架下,包括对不同土地使用等次生制度的创新,都表明强制性的制度安排从未退出历史舞台。“强制性制度变迁要使效率能够增进,须得充分顾及行为主体的绩效偏好;诱致性制度变迁要能获得推广并增进效率,须得政府的认同和鼓励。”事实上,诱致性和强制性的制度变迁方式常常交织在一起,共同推动着中国农地制度的不断创新。再次,从制度变迁的扩散方式看,中国农地制度变迁的局部突破、渐进式的扩张方式,从总体上看,是从农村底层开始发动的。虽不合主流经济学关于转型经济制度变迁理念,却非常符合中国的实际。制度变迁是在既有的政治、经济制度框架内发动的改革,因而避免了激烈的社会冲突。这明显地区别于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等转型国家,制度变迁是自上而下伤筋动骨的改革。这类国家以彻底改变农村既有财产占有和生产方式,进而彻底改变国家基本政治、经济制度为基本目的。激烈的制度变迁方式,不可避免地造成社会冲突,并最终波及制度变迁绩效。换言之,局部突破渐进式的平和方式构成了中国农地制度变迁的主流。同样,差别化、试验推广等方式在中国土地制度变迁中,也实现了令人满意的预期。 中国农地制度变迁绩效是明显的。首先,从政治表现角度观察,土地制度变迁获得了不同经济当事人“同意的一致性”,几乎所有的事实和文献资料都表明,土地家庭承包制度的确立,大大推动了中国经济增长,无论是政府、社区,抑或是农民,甚至是城市居民,通过制度变迁都获得了额外的收益。因而在很大程度上,中国农地制度变迁属于典型的“帕累托改进”,这对具有中央集权传统的国家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利益一致、预期相同对平稳地实现制度变迁非常重要。因为,当存在高度集权的政体和不完善的政治市场时,那些潜在地或公开地获得大多数社会成员支持的制度变迁在现有政治秩序下的稳定推进,是以掌握最高决策权的核心领导人的偏好及其利益与制度变迁的取向二者之间保持一致为前提的。换言之,中国农地制度变迁和基本制度的确立既来自于不同层次经济当事人创新的结果,同时来自于制度变迁的过程以及确立的制度内涵,响应了核心领导人的偏好和利益,以至于在制度变迁过程中,制度创新的需求和供给双方没有根本的厉害冲突;其次,从经济发展角度观察,中国农地制度变迁绩效明显。一是制度变迁促使了农村微观经济组织的改造,宣告了人民公社组织制度解体,确定了新的农业经营体制,推动了农村经济组织的多样化发展;二是制度变迁引发了农业资源要素的流动,对农业结构调整,农村非农产业发展,劳动力流动和城市化发展带来了一系列制度扩张效应;三是制度变迁通过对农业发展的影响,实现了农业与国民经济的共同发展。再次,从制度创新角度观察,中国农地制度变迁的方式以及制度变迁的交易规则选择等丰富了制度经济学理论。 二、农地制度变迁的政治意义 满足政治要求是社会主义制度变迁的基本前提,中国农地制度变迁也始终表现出这样的取向。二十多年中国农地制度变迁,最重要的创新和结果是确立了家庭承包制基本制度,这种制度框架的基本内涵是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农户拥有承包权和使用权,经营采取家庭承包的方式运作。这种集体所有、家庭经营的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区别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特殊农地制度安排。 勿庸讳言,在中国关于农地所有制的制度安排是有过激烈争论的,而且这种争辩至今仍未停息。主张农地国有,抑或私有的人并不在少数。但撇开意识形态好恶的观点,即使从制度变迁的基本事实观察,农地采取集体所有、家庭经营的方式也是一种理性选择。其理由是农地集体所有的制度安排,自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已有二十多年的运行历史,农民头脑中土地归谁所有,尽管十分混乱,但大部分农民还是认可土地是集体的制度规定。更重要的是,土地采取集体所有形态,社区在分配土地资源时,并不需要花费太大的交易成本,也避免了土地私有或国有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激烈政治斗争和经济利益的划分,阻止了因土地私有化以后,部分农民可能因失去土地陷入贫困的现象发生,使农村社会保持稳定。按照罗小朋的观点,土地家庭经营和集体所有可以长期并存。因为经验表明,第一,在中国经济市场化的过程中,土地集体所有并没有构成对农业发展的重要障碍。相反,在很多情况下,土地集体所有为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提供了十分宝贵的灵活性。在保持较高土地生产率的同时,保持了社会公平和安定。第二,土地私有化缺乏政治条件、而且面临多种约束。事实上,农地私有化面临多重难题。周其仁认为农民放弃私有化是因为他们会遇到了公共选择难题,分地时无法找到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标准平衡内部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还有人认为,农民最终放弃重建土地私有权的努力是因为从合作化到人民公社体制,国家长期保留着对私有财产剥夺、否定的纪录,失去了保护私有财产的信誉,社区干部和农民不相信国家会保护土地完全个人所有的产权。因此,从制度变迁中,各经济当事人的反应和接受程度以及制度变迁的交易成本高低,是否容易取得“同意的一致性”的角度观察,维持农地集体所有制也是现阶段较为理性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