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族企业如何定义? 用一句话来说,家族企业或家族制企业就是单家独户办的企业,或自然人办的企业。这样定义岂不简单明了。 但是仔细推敲,这样的定义尽管没有大的错误,却有把家族企业与自然人独资企业完全混淆之嫌。如果把二者完全等同,那就必然把现实中上百万户独资企业视为家族企业而扩大了这个概念的外延。所以,这个概念还是要准确把握才好。 前不久我看了一个材料有如下的介绍: “哈佛大学唐纳利教授是最致力于家族企业研究的代表人之一,他认为同一家至少有两代参与这家公司经营管理,并且这两代衔接的结果,使公司的政策和家族的利益与目标有相互影响的关系,且满足以下条件中的某一个或数个条件,即可构成家族企业。如(1)家族成员在公司的职务影响他在家族中的地位;(2)公司与家族的整体价值合而为一;(3)家族关系为决定继承经营管理权的关系。 欧洲人在评定“最富王朝”家族,通常应用三个标准:(1)财产超过10亿美元;(2)继承人必须是本家族人,现在又担任企业首脑,同时又是股东和经理;(3)财产至少由三代人创造。”(注:《北京经济报》1999年7月13日杨华男文章:《家族企业真的落伍吗》。 所以,不能把凡是自然人独资企业都看成为家族企业,因为自然人可以是单个人办企业,也可以是若干个自然人合伙办企业,这些都不能算作是家族企业。只有以家族为主体办的企业,才可视为家族企业。另外,独资企业中小业主企业,作坊性质,因其规模太小,似乎也应排除在外。再就是个人办的企业确实还有一个能否代代相传的问题,只有一代人办的企业就称之为家族企业似乎也太勉强了。 根据以上这些考虑,我主张这样界定家族企业,主要有三个条件:(1)办企业的主体是自然人家族,或家族主要成员,并且由他或他们主持企业工作或企业运转(办企业者的涵义指投资者,主持企业者的涵义指企业的当家人,由他控制企业)。这样的企业,既可以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统一行使,也可以两权分离,由家族若干个成员分别行使,家族成员都在企业中担任一定的职务。也可以吸收少量的专业人员进入核心层来。但都由主要成员行使决策权,说了算,这样的企业,必然是企业与家业一体化的;(2)企业的继承人必然是、或必须是家族成员,就是说,企业至少是两代人或更多代人办下去的;(3)对如何办企业有一定的家训,成文的或不成文的,在经营上有较为明确的办企业原则或指导思想,并且代代相传。不知我这样界定行不行,能否成立。 二、私营企业发展的两条道路 这是实践中提出的一个问题:私营企业发展起来后向哪个方向发展?对此,我曾写文章,发表过看法。 记得在八十年代末和九十年代初,当私营经济在一些地方获得发展之后,出于意识形态的考虑,也为了解除极“左”派的责难,纷纷提出向股份合作制发展的意见,有的地方甚至制定了条例,加强引导的力度等等。我的看法,股份合作制的实质是合作制,即不规范的合作制。这种合作制,作为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方向之一,是可以的,正确的,应该的,另一个方向是增加投资,扩大雇工,发展成为私营企业。而对于私营企业来说,因其已经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并且是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了,最好是引导它们向股份制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可以容纳更大的生产力。而一定要把它们引向合作制,既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因为合作制是职工人人入股的劳动者联合体,公有制企业,要求私营企业职工人人入股,是不现实的。肯定有的职工就是来打工的,并不要求、也没有钱入股当股东。否则,只有老板掏腰包,送股给全体职工,这岂不意味着对人家的剥夺吗?我看只能变相地搞一点,给私营企业戴顶“红帽子”而已。于是我就写文章大讲:私营企业发展的正道是股份制,而不是合作制。股份合作制是误区。要鼓励和引导他们向股份制发展。(注:见《经济日报》1993年8月26日《股份合作制:私营企业发展的误区》,以及《经济日报》1998年1月5日《正泰的发展是方向》等。)但以前只讲股份制是方向,只讲家族企业不能否定,没有讲家族企业也可以发展成为规范性的现代企业,似有点不够全面。 现在我可以明确地讲:私营企业发展的方向,除了股份制以外,在家族企业的基础上,只要规范运作,也可以搞成现代化的大企业。是两条路,而不是一条路。 股份制与家族制,不存在孰好孰劣的问题。股份制的最大好处是能扩大资本来源,这有利于把企业做大;同时股份制企业必然要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建立权职分工明确又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但这样的治理结构是不容易搞好的。理论与实际往往总是有点距离。而家族制呢,对于不愿意放弃控制权(这是最重要的),又不存在非要从外面融资的企业来说,则更有利于调动家族成员在治理企业方面的积极性,又能最大限度地进行投入,甚至也可以实行对企业的科学管理。所以,私营企业要想做大做好,既可以采取股份制,也可以实行家族制。究竟选择什么体制,私营业主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价值判断和喜爱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