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难的问题已经成为束缚中小企业发展的最大障碍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中小企业(注:本文中的中小企业指城镇和农村的国有及集体中小企业(乡镇企业)以及众多的民营(私营)企业。这是一个清楚但又不十分明确的概念,而我国官方采用的划分中小企业的方法也存在一些问题(参见林毅夫、李永军,2000)。)的发展问题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讨论和关注,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方面,中小企业的发展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增长的强大动力,甚至成为我国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注:根据2000年的数据,我国有中小企业3980万户,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9%,工业产值的60%,就业人数的75%,出口额的60%(中国人民大学风险投资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2001)。);另一方面,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正陷入越来越严重的困境,特别是融资难的问题已经成为束缚中小企业发展的最大障碍。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02年6月底,江苏全省各项人民币贷款余额为7412.30亿元,比年初增加706.04亿元,比2001年全年贷款增量还多3.74亿元。但2001年江苏省乡镇企业的贷款余额仅为669.85亿元,只相当于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的一个零头,而江苏全省财政收入的65%来自于中小企业,职工70%就业于中小企业(《21世纪经济报道》,2002年8月12日)。经济发展相对较慢的内陆地区也是如此。 要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必须分析研究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深层原因。理论界对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研究多数是从中小企业面临的外部环境来找原因,认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主要是因为现有金融体系的不完善,不能适应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张杰,2000;林毅夫、李永军,2000;王鹏涛,2002)。其实,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我们当然不能否认现实的外部环境对中小企业融资所施加的约束,但更应该看到,我国中小企业自身的制度缺陷以及由此产生的许多不规范的或者说是违背市场经济要求的行为,是造成目前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最重要的原因。我们认为,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内生障碍——中小企业群体普遍的信用缺失、众多企业的产权模糊,以及由此引起的高风险经营是导致融资困境的主要原因;其次,现存宏观金融体制不完善,制度供给不足,无法适应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特点;第三,长期的产业经济、金融政策导向忽视或者说是漠视了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使问题日益积累,愈加严重。我们认为,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当务之急是发展和培养能适应中小企业发展需求特点的金融中介——民间金融,并建立可行的中小企业信贷担保制度。 小企业融资难——基于企业自身的障碍分析 信用较差的民营企业无法得到银行的信贷支持 1.中小企业的信用障碍。货币金融学中狭义的信用指还本付息的借贷关系,这里的信用概念是一个内涵比较广泛的概念,包含了道德范畴的信任、信誉、诚信等含义。从经济交易角度来看,良好的信用是经济交易顺利进行的基础,也是一个社会经济赖以发展繁荣的前提。经济交易过程中信用的缺失,一方面缘于我国长期公有制条件下的计划经济体制淡化了人们之间进行经济交易所必须具有的信用意识,政府和企业之间、企业和企业之间,甚至在政府和个人、企业和个人之间的众多的经济交易都简单地演化成资金或物资(商品)无偿的、单方面的转移;另一方面,在进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初期,又忽视了信用问题对整个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至今还没有形成一种完善的、适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信用制度。政府、企业、个人相互之间至今没有摆脱信用缺失的怪圈——政府对企业、企业对企业、个人对企业等等相互之间的经济交易经常缺乏信用支持,最终造成的结果都由政府来统统承担。上个世纪90年代显现出来的、至今一直困扰各级政府和众多国有企业的三角债问题,就是一个绝好的例证。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信用的缺失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这将严重制约加入WTO后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现在,同样的问题又正在威胁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在整个社会缺乏完善的信用制度的情况下,我国中小企业普遍信用意识淡漠,信息披露意识差、财务信息虚假、财务管理水平低、报表账册不全、一厂多套报表等等现象普遍存在;赖账、通过各种手段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屡见不鲜。现时比较“流行”的逃债手段包括:先剥离有效资产,留下空壳企业申请破产;先转移、隐匿巨额财产或者是先压价处理有效资产后再申请破产。一些地方政府控制的中小企业(或乡镇企业)甚至在当地政府的授意或暗中支持下,以破产的名义或借破产之机,故意逃废银行债务。民营中小企业中类似的情况也大量存在,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泛此种种违背市场经济交易规则的不信用行为极大地挫伤了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积极性。特别是在国有商业银行已经企业化改革的今天,中小企业当前所面临的融资困境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自身信用缺乏的必然结果。因为企业化改制之后的商业银行必须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主要经营目标,没有义务再去承担各级政府的所谓“政策性”责任,不问效益地为当地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而众多的信用较差的民营企业就更无法得到银行的信贷支持,一些信用好的民营企业由于信息不对称,也无法从银行获得进一步发展所需要的资金。Jeremy Berkoeitzhe和Michelle J.White(2002)分析了如果法律存在某种漏洞,从而激励小企业试图以申请破产的方式寻求更多的债务减免时,银行便更倾向于拒绝向小企业提供贷款或者是向企业收取更高的利息,从而有可能使小企业陷入融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