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管理包括两个方面的基本指向,一是对内,一是对外。对内我们着重强调对政府自身的管理,即依照内部组织法,遵循特定结构框架,将政府各职能部门机构组织为一体,在效能、精简、政令统一、分权等原则的基础上实现政府部门的合理运作,对此我们称之为公共管理的“内域”。对外我们着重强调政府对社会的管理,即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为社会中各主体提供一个公平、公正、合法、宽松的运作平台和保障救济机制,规范公共秩序,补偿市场缺陷,调节经济,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对此我们称之为公共管理的“外城”。前者我们可以归结为如何构筑一个“效能政府”的问题,而后者,主要归结为“依法行政”的问题。 总体而言,加入WTO后,我国政府公共管理面临着多方面的机遇和挑战。首先,政府需适应WTO规则。WTO的规则与机制成为影响政府运作的外部环境中的重要部分,在今后的政府运作中,必须考虑如何运作才能符合WTO规则的问题,减少不必要的问题和冲突。如WTO规定缔约方政府只能通过关税来保护本国产品,而不能采取其他限制进口的措施,如数量限制、进口许可证等习惯上被称为非关税壁垒的保护措施,政府在实际运作中必须遵循类似规则,按规则办事。目前,与WTO规则及我国对外承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共有几百件,需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有步骤、有重点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其次,政府可利用WTO规则来发展自己,保护自己,推动改革。WTO的一般性与特有性原则既对政府自身运作提出了要求和挑战,也为政府自身的发展提供了机遇,是政府实现引导经济发展和实现自身改革的重要力量源泉。一些因涉及利益纷繁复杂而原本难以解决的体制和制度问题,如城乡二元结构体制问题、非国有制企业国民待遇问题,都可借助贯彻实施WTO无歧视原则中“国民待遇”条款而加以顺势改革,利用WTO的外部力量从而减少改革压力。同样,政府在处理贸易争端以及遭受他国不正当竞争时有效利用WTO规则可以保护自身利益,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如2001年我国遭受日本对从我国进口的3种农产品征收特别关税的不公正待遇,我国政府决定对从日本进口的汽车征收100%的特别关税,就是自觉运用WTO协议中关税保护条款和交叉报复条款来保护自身正当利益的例子。再次,政府需借助WTO规则推进政府自身改革。推动政府从以权力为中心的运作方式向以规则为中心的运作方式转变,(注:参见周继东《“入世”后政府管理体制的变化趋势》,《公共行政》2001第5期。)实现政府与市场关系、市场准入制度、政务公开制度等相关制度法律关系的合理化。 就目前而言,加入WTO对我国政府的影响主要集中在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方面(即政府公共管理的“外城”),当然,对政府自身管理也会产生直接与间接的影响(即政府公共管理的“内域”)。 一 具体而言,就政府公共管理的“外域”而言,加入WTO主要对如下方面产生直接影响: 第一,市场准入门槛与政府审批制度。 一般而言,市场准入门槛高低与否主要取决于行业性质、市场成熟程度、政府管制程度与关税等因素。WTO协议第2条“约束关税”、第11条“禁止数量限制”、第20条“约束性关税没有补偿不得增加”等条款体现了WTO协议中“可预见的和不断增长的市场准入原则”。(注:参见陈继勇、肖德等著《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发展趋势与我国的对策》,人民出版社2000年12月出版,第61页。)对于进口商而言,这一原则要求各缔约方政府不断降低关税水平,对于国内企业经营与投资而言,这一原则要求政府减少对市场的管制程度,小而言之是要求改革政府管制中的政府审批制度,减少重复审批,撤销不必要的审批,简化程序,快捷办公,提高效率。大而言之,是要求政府尽量少介入微观经济活动,让市场发挥应有的作用,政府则 加强监督。 第二,无歧视原则与国民待遇问题。 无歧视原则(又称非歧视原则)体现在WTO协议“最惠国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中。最惠国条款规定,各缔约方对于其他缔约方的产品,必须不低于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产品的优惠待遇。“国民待遇”条款规定,货物一旦已经进入集个市场,就必须获得不低于相当于当地制速商品所获得的优惠待遇。无歧视原则不仅体现在货物贸易协议(GATT)中,同样也体现在服务贸易协议(GATS)、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加入WTO,当政府授予非本国的市场主体以国民待遇时,首先面对的是本国市场主体的国民待遇问题。这一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如何贯彻无歧视原则,确保非国有制内资企业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借贷、税收、上市融资、进出口方面与国有制企业享受平等的权利;二是废除阻碍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城乡二元结构体系,给农村居民以国民待遇,实现城乡统筹就业,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让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在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上进行公平竞争,而这一目标的实现,主要取决于政府能否改革现今户籍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培训等政策规定与办法,实现无差别对待。对于前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已经明确指出,要“取消一切限制企业和社会投资的不合理规定,在市场准入、土地准入、信贷、税收、上市融资、进出口等各方面,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同等待遇。凡是对外资开放的领域,内资均可进入”,(注:参见唐明皓《“入世”后我国法律制度的挑战将不限于涉外经济领域》,《公共行政》2001第5期。)政府的主要工作是落实细化纲要计划的规定。而对于后一个问题,广东、浙江等地已率先开始尝试改革,但要走的路还很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