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市场化是当代西方各国新公共管理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最受青睐的可选择的改革策略之一,在各国改革实践中形成了多样化的形式创新,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因此,它成为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新公共管理改革的普遍主题和关键标示。 一、公共服务市场化的理论基础 (一)公共服务具体形态的经济特性存在差异,为公共服务市场化提供了基本依据。经济理论认为,纯粹的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基本特性。所谓非排他性,是指公共产品的消费是集体进行、共同消费的,其效用在不同消费者之间不能分割。因此,在公共产品的消费过程中,在技术上和成本上都不可能将不向公共产品提供者付费的个人排除在外。所谓非竞争性,是指公共产品一旦提供出来,任何消费者对公共产品的消费都不影响其他消费者的利益,也不会影响整个社会的利益。(注:樊勇明 杜莉:《公共经济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48页。)根据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程度差异,可以将社会服务产品划分为以下四种类型,如下图所示。
根据图示,首先看一项服务在消费中是否具有非竞争性,如有竞争性,则该服务一定不是纯粹的公共服务,再进一步分析,若它具有排他性,则该服务属于纯粹私人服务;若具有非排他性,则该服务可能是一种需要限制使用的公共所有的资源。如果一项服务具有非竞争性,而且具有非排他性,则该服务必定为公共服务。若从技术上看,它具有排他性,这时就要进一步分析该服务在排他时成本的高低。若排他成本很高,则该服务仍为公共服务;若排他成本较低,则该服务属于准公共服务,对于这类服务,可以通过市场化提供,政府给予一定的监督、规范或干预。一般而言,纯粹私人服务必须由市场机制来实现供求平衡;纯粹公共服务应由政府部门提供,市场机制对这类服务的提供会产生市场失灵;其它服务领域可以由市场机制或政府提供,或者通过政府与市场的共同配置进行。 (二)公共选择的实质是对政府与市场优长的比较选用,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取决于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的优势配合。政府权威制度的最大功能是通过公共选择过程,制定公共政策和提供公共服务;最大的功能缺陷是难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市场交换机制的最大功能优势是通过经济理性人在市场交换过程中的个性选择过程,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最大的功能缺陷是难以消除外部效应和保持社会公平。(注:宋世明:《从政府权威与市场交换的结构看政府与市场的功能选择》,《政治学研究》1997年第2期。)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功能及其行为领域,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提供制度和规则以保护市场,维持市场的有效运转,包括通过立法维护基本的社会经济秩序、界定产权、保证经济契约的效力等。二是弥补市场的不足,进行纠正性的干预,这方面的职能包括提供公共物品、外部性内在化、制约无效率的垄断等。 由于政府与市场一样在现实运作中都会失灵,因此政府职能不是一个应该简单强化或弱化的问题,而是一个应当优化的问题,即应该寻求服务领域中市场调节和政府介入的最佳结合点,其目的在于使政府更恰当、更有效地发挥作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注:由于市场缺陷和政府缺陷的共同作用,现代市场经济实际上已走向二元机制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在政府形式上,则反映为一种超越“小政府”或“大政府”的有限政府模式。)在公共服务方面,政府应根据服务内容和性质的不同而采取相应的供给方式。一般可以根据一项公共服务在以下两项指标间的定位情况来择取具体的公共服务方式:(1)宪法是否明确规定该服务必须由政府提供;(2)市场上是否存在该项服务供给者的潜在或既有替代主体。 若服务由宪法明文规定属政府职责范围之内,同时没有或缺乏市场供给替代主体的,应由政府承担;虽属宪法规定的政府职责,但存在供给替代主体,即其它非政府部门也可从事此活动的,政府未必直接提供此项服务,而可通过市场化等途径解决;宪法没有规定属于政府职责,而又存在着供给替代者的,应完全由私人部门承担;宪法没有规定属于政府职责,同时又没有或缺乏从事此项活动的替代者,政府应积极培育相关市场,鼓励民间主体参与此项服务。 (三)公共服务供给过程的内在规律决定了必须寻求约束公共服务内在膨胀的制度安排。公共服务的成本与收益相分离是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一条基本规律,这容易引发“搭便车”行为,损害公共服务直接收益者的福利,降低了公共服务的目标功能。在公共服务市场化之前,政府部门垄断公共服务的供给。在民主决策或行政决策的过程中,选民与官员均有扩大本位公共服务的冲动;在政策执行阶段,行政官僚一般离不开与公共服务相关的职业性利益集团的参与,如医疗机构与医疗群体就是政府提供医疗公共服务时的职业性利益集团,对这些职业性利益集团的行为必须加以约束,否则,通过他们的中介传递会耗散相当一部分本来应该由纳税人直接享受的公共服务。(注:宋世明:《工业化国家公共服务市场化对中国行政改革的启示》,《政治学研究》2000年第2期。) 公共服务的市场化不可能解决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的所有矛盾,但可以部分解决其中的一些矛盾;通过决策与执行的分开,公私合伙,扩大参与公共服务供给的主体数量;通过在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间引入竞争机制,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与供给质量;通过消费者的适量付费机制,弱化公共服务的内在膨胀;通过公民参与公共服务的供给,可以增加对行政官员的监督力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