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及其必要性 所有权、经营权两权分离思想的确定,形成了资本家市场和管理者市场。出资人、管理者主导企业。在提出独立董事问题之前,人们认为只要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就等同于企业效益最大化。此外,如果企业处于充分竞争的市场,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不会损害社会利益。因此,企业利益最大化也等于社会利益最大化,那么股东当董事天经地义,这是最有效的制度安排。而现实情况并不能使这种“等号关系”成立。另一方面,董事会的成员往往是控制企业的主体,而其酬金由董事会来定,这必将出现内部人控制问题,出现许多黑幕交易。因此,这种机制难以避免中小投资者受管理层、大股东盘剥以及中小债权人利益受损情况的发生,这就要求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发展,独立董事制度就此形成,董事、出资者、管理者共同主导企业。 独立董事亦称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事,是指公司制中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由于独立董事不像内部董事那样直接受制于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因而有利于董事会对公司事务的独立判断。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一方面由于独立董事在进行决策特别是关于企业并购、关联交易、公司股票回购、大小股东利益冲突等重大决策时,必须发表意见,这可以制约控股股东利用控制地位做出不利公司和中小股东的行为,弱化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在利益冲突中的矛盾;另一方面还可以独立监督公司管理层,遏制内部人控制的现象。此外,独立董事能够以其专业知识及其独立判断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化,协助管理层推进经营活动,提升企业价值。因此,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有效途径。目前,独立董事制度不仅在西方各国倍受青睐,而且逐渐风靡全球,成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之通例。我国近年来也逐步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以改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 二、推行独立董事制度过程中的问题 独立董事制度固然有可取之处,但我们也应看到由于受到时间、信息费用等因素的限制,我国上市公司全面推行独立董事制度可能会遇到以下问题。 1.独立董事和公司监事关系难以协调。 独立董事制度产生于英美法系国家,因为英美法系国家公司制度中没有大陆法系国家的监事制度,为制约公司的内部董事而设立了独立董事作为一种公司内部制衡制度。而我国属于二元权利模式,即公司内部还存在一个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常设机构——监事会。如果我国的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则必然会在公司组织结构中和监事发生角色和职能冲突,独立董事很有可能成为专家董事的角色。 2.人才需求缺口问题。 我国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应有1/3的独立董事。目前深沪两市还有近1000家公司没有选定独立董事,即使按每家2人计算至少还有2000个名额虚位以待。那么上市公司如何面对这一巨大的需求缺口?由于可供选择的人员十分有限,如果标准过高,则一些上市公司很难找到适合的人选;若过低,又很难发挥出独立董事应有的作用,制定一个恰如其分的董事标准并不容易。此外,信息非对称性将进一步导致逆向选择,使可供选择的人员进一步减少。 3.缺乏独立董事激励和约束机制。 我国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基本上是不拿公司工资的,公司给独立董事支付的报酬方面,是以车马费、顾问费、议事津贴等名义支付的,在报酬数量上也相当有限。这将会影响其工作动力,时常出现独立董事缺席董事会或随便委托个人代理表决的现象。而且,若由公司直接为独立董事提供津贴,也会影响其独立性。另一方面,对独立董事的约束多在道德层面上。由于独立董事多是有学问、学有所成的专家学者,他们非常顾及自己的名誉,不会不顾原则和立场乱表态。对此,道德对独立董事有一定的约束作用。但这毕竟是软约束,作用有限。当独立董事所得到的利益高于道德损失时,他很有可能不顾自己的职责谋取经济上的利益。因此,若独立董事的责权利不对称,他们很可能会被公司股东或内部董事收买而丧失其独立、公正。 4.独立董事很难真正“懂事”并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制度建立的初衷,旨在提高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水平,在客观上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然而独立董事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初衷可能会大打折扣。 首先,在现行《公司法》下,董事会的所有决议均是由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通过。而且,现有的《公司法》并没有给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董事以存在的空间和条件。在这种制度下,仅有若干名不占董事会多数席位的独立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的影响是有限的,难以把个人意志变成董事会乃至公司的意志。即使独立董事作为小股东代言人在董事会上据理力争,若大股东带头违规操作,不听其劝告,独立董事也毫无办法,难以有效行事。因此,由于独立董事在人数上不占优势,在法律上又没有特殊表决权,属于弱势群体,很可能只能起顾问的作用。 其次,上市公司多采用知名的经济学家、大学教授、证券从业人员等担任独立董事,虽有助于拓展上市公司视野,但未必熟悉企业的具体工作,并且可能缺乏市场化条件下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对公司业务判断力不够。 再次,独立董事要有效地行使职责的基础是对公司的人事、财务等情况有充分的知晓。但独立董事获取信息的来源是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双方在获取信息上的不平等使得独立董事处于被动的地位,很难真正有效的履行其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去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此外,很多独立董事在多家公司同时担任此角色,对其能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履行公司董事的职责产生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