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 F812.8 F812.42 文献标识码 B 进行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农业发展新阶段,为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农村税费制度而作出的重大决策,是继实行土地改革、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之后农村的又一场重大改革,是新时期党在农村工作的“民心工程”。如果说土地改革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家庭承包经营实现了“耕者有其权”、那么这次改革旨在实现“耕者有其利”。因此,这场改革的顺利推进及巩固,关系到我国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 一、农村原有税费制度的影响分析 我国现在要改革的农村税费制度是在1983年实行家庭承包制,取消人民公社体制,建立乡村管理体制时形成的。由于僵化的城乡分离的陈旧意识在当时根深蒂固,没有在宏观财政收支体制上比较全面地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加上当时国家刚刚摆脱动乱局面,国家财政比较困难,无力支付乡镇政府全额的经费,只能够支付部分的经费,相当一部分需要乡镇政府自行解决。同时,当时的农村税费制度目的也在于通过下放权力,缓解中央财政的紧张,这样税费并存的双重格局开始形成,并对我国农村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1983年的农村税费制度无疑在当时对我国广大农村产生过积极的影响。但是,这种税费制度无疑在利益分配、权力行使方面内在地设置了隐患。财权下放,特别是征收财政资金权力的分散,极易形成对聚财征收鼓励有余、约束不足的利益驱动机制,这种制度从一开始就埋下了征收权力被滥用,农民负担不断加重的隐患。随着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好转,农产品市场供给格局的变化,乡村组织运行成本的激剧扩张,这种税费制度的积极效应逐渐削弱、丧失,严重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稳定的各种弊端日益显现。实行近20年的农村税费制度存在着许多不合理性,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利益分配的不公平。在原有体制下,农民没有直接或间接表达自己对税费征收意见的权力,对农村税费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没有任何影响力,在利益分配的过程中,农民始终处于被动从属地位,只有无偿支付的义务,没有获得补偿的权利。二是征收过程的不合理性。由于农村税与费之间没有合理的界限,也由于乡村财政体制引起的利益渴求和强烈冲动,导致对农民收取的税费范围不断扩大,一些部门通过各种变通手段获得了对农民税费的征收权,征收时税费从项目或标准来看往往严重违规或超出规定,农民不堪重负。这给税费征收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而一些乡镇、村组织为了达到收费目的,往往采取强征暴敛,造成农民极大的不满与抵制。三是税费体制的负面效应不断强化。税费确定的随意性,征收的强制性,资金使用的不透明性,完全背离了依法行政、决策公平的原则,严重破坏了公平与效率,直接影响着农村的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使农户苦不堪言,增收缓慢。 原有农村税费制度的不合理性、不公平弊端产生的原因很多,深入剖析根源需从这种税费制度的政治经济原因入手。一是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政策导致国家政策向城市倾斜,向非农业倾斜。二是财政体制的不健全。乡镇以上各级政府旱涝保收,有财政预算支撑,而在乡镇则要找米下锅,预算体制的不严密给乱收费留下了“缺口”。预算外、预算内资金的分开管理,造成了预算外资金的激剧膨胀。三是宏观体制的不配套。中央明确规定“三提五统”收入的使用方向,以“三提五统”收入应付其它支出失去着落,在利益驱动下,疏松的体制更激发了乡村组织对农民的乱收费。四是机构人员的过度增加。机构臃肿,人员庞杂,为了维持机构的正常运转,只能向农户收费。原有农村税费制度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不利于农业的产业化,不利于农村的社会稳定,必须进行改革。 二、当前农村税费改革的成效评估 近些年来,我们总是在说农民负担太重,农民收入提高太慢,显然这是个事实。但似乎一直又拿不出什么好的办法减轻农民负担。中央可谓三令五申,但效果甚微,增加农民收入,又不能象给机关干部加工资那样直接从国库里把钱拨到农民个人手里,只能在粮食价格上采取一点保护性的措施。从2001年开始,中央下决心推行农村税费改革,以期比较彻底地解决问题。从目前税费改革的实施来看,税费改革已经给农村带来了积极的变化。 1、农民负担得到减轻,纳税积极性明显高涨 税费改革之后,农民经济负担明显减轻,农民得到了一定的实惠。从江苏省来看,税费改革后,每年预计征收农业税25.61亿元,农业税附加5.08亿元,农业特产税1.16亿元,农业特产税附加0.18亿元,一事一议筹资8.81亿元,合计40.59亿元,比改革前1999年税和合同内负担总额58.18亿元减少17.59亿元,人均减负33.11元,减负幅度29.96%,比改革前总负担80.7亿元减少40.11亿元,人均减负79.8元,减负幅度50.76%。若考虑农民承担的劳务和以资代劳明显减少,农民负担减幅更大。 农民负担的明显减轻,使农民依法纳税的意识和纳税的积极性明显高涨,农业税的征收出现了“超额、快速、主动”的可喜形势。通过核准计税面积,分类确定常产,合理确定计税价格这三个环节,农民感到心里踏实。同时,税收征收方式的根本转变,也使得农民群众的纳税积极性高涨。税费改革之后,原来的费,不合理的部分已经取消,合理的部分改为税,这样一来,税收的固定性,使得乡村组织不再可以随意征收费用。将税款直接交给财政人员,开给正式税票,杜绝了以往的弊端,农民感到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