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11日,我国从法律上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正式成员。这是我国为之奋斗了十多年的结果。 作为WTO的正式成员,我国经贸活动要能获得最大边际效应,减少和避免不适应世贸组织规则的一切做法,国内的立法、行政和司法工作面临着史无前例的全面挑战,而完善和建立符合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的法治运作体系是无可选择的必然趋势。 统一法制,公开透明是世贸组织一切成员国必须履行的基本规则,也是我国包括司法工作在内面临的一个重要而直接的课题。其中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方面。就立法和司法而言,我国目前存在以下与WTO要求不相适应的情况: 一是立法不全,缺乏国际公认的操作性。首先是与世贸组织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存在空白,尤其是规范市场秩序的立法必须尽快制定,如反垄断法等等。其次是有的现行的法律、法规不完整,有的法律与国际法存在冲突。三是在程序上缺乏透明度、稳定性和可操作的规定,这一切都不利于我国参加国际贸易和与其他成员竞争,尤其不利于解决国际贸易争端。 二是司法软弱,缺少权威。由于我国现代化建设是脱胎于有着封建意识残留的社会历史积淀中,隶属于政治改革的司法改革又滞后于经济改革,行政与司法在建国后相当长时间里没有严格区分,行政权实际高于强于司法权,司法应有的权威无法全部实现。在民事、经济领域内,特别是在行政司法范围内,司法更缺少权威,审理行政案件中作为被告政府的一方法定代表人甚至常常不出庭应诉。这与国际社会解决各类争端,服从法律、服从司法裁判的基本通则是不相吻合的。 三是司法独立在现实中受到阻碍。国家宪法明文规定司法部门独立行使司法权,即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模式的原因,加上地方保护主义的扩张及影响,司法部门实际上不能完全独立履行职能,依法执法的底气不足。在具体案件的受理、判决和执行上常常受到阻力。 四是司法透明度不够。司法公开是司法工作的基本规律之一,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我国的司法机关在担负着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维护稳定的基本职责的同时,需要有公开和秘密的各种有效做法。但WTO规则强调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争端的过程必须公开,包括运用依据,处理过程和结果都具有法定的透明度。我们必须适应变化了的情况,转变观念,使司法工作进一步走上现代化的轨道。 五是法律监督的机制不健全。我国宪法规定人大常委会为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机关,同时也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从目前情况看,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如何体现力度需要细化。此外,刑事法律的监督相对比较完善,而法律监督在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领域则更加薄弱,程序规定过于原则,有过错的情况得不到有力的监督和纠正,这将在加入WTO以后的司法工作中产生消极的负面影响。 六是司法人员数量过多,但素质不高,司法腐败现象时有发生。目前由于受金钱和享乐主义影响,部分司法人员政治品质、职业道德下降,法律知识与专业知识面狭窄,特别是对新的法律、规则知之不多,有的甚至根本不懂。司法人员由于自身的素质不高,导致司法不公,作风恶劣,办事拖拉,尤其是司法人员乃至中、高级司法人员的违纪甚至违法事件经常被披露,导致司法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度下降。这更是大大有碍于入世后的司法部门担负的繁重任务。 以上我国司法工作的现状及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与体现WTO的基本原则,履行我国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有较大的距离,这个差距是我国长期来计划经济下的产物。现在我国作为一个世贸组织的正式成员,使我国的法治建设包括司法工作获得了新的机遇和动力。我们要在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按照“三个代表”的指导思想,面向世界,面向现代,深化改革,使我国司法工作有一个较大的提升,是必然的,也是现实的。 一、加快立法进程,建立与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 根据主权原则我国规定,不直接引用国际规则或公约作为国内司法的依据,而是要将国际通用规则、公约转化为国内法加以引用。由此,当前立法工作十分紧迫。(一)抓好新法的制定,填补空白,其中十分迫切的是尽快制定《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中地位极其重要,是经济法的支柱,相当于“经济宪法”。同时相应的是要完善反倾销的立法,在1997年《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基础上,进一步体现我国的国情,增强可操作性。此外,我们还应加强在信托、电信、网络、电子商务、政府采购等方面的立法,以适应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二)清理、修改、完善与WTO规则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按照我国承担的义务和承诺,当前重要的是修改:(1)知识产权法,尤其是对地理标志、集成电路、驰名商标、商业秘密等保护要填补空白。(2)完善商事法律。我国已制定的公司法、票据法及专利、保险、海商、对外贸易等法产生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初期,与已变化了的国际、国内情况和WTO的规则有脱节,对这些法律法规的及时修订是必要的。(3)对刑事法律的补充。现行的刑法、刑诉法是1997年修订施行的,当时它们都是完善的,但现在又面临了与WTO规则相配合和出现新型经济犯罪的新情形,制定补充新的罪名,科学划分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和构成,以使刑事法律成为实现程序公平,诉讼平等,进一步突出保护正当贸易,保障人权,维护和促进WTO贸易自由化发展的有力保障,因此适时对刑事法律进行补充和修订,已成为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