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开始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的一次大变革,“它取代了以前的人民公社制度……形成了五年最快的可持续农业增长,这是世界上有记录的最快增幅。”“中国从非常低的起点实现了迅速增长,使得世界上1/5的人口在人均收入方面与整个世界的差距缩小了一半,大大减少了世界范围的个人之间的不平等。”(参见世界银行《2000-2001年世界发展报告:与贫困作斗争》第68页,财经版)经过改革,1984年我国人均粮食达到世界水平,基本上解决了10多亿人口的吃饭问题,实现了中华民族近200年来梦寐以求的温饱要求。 但是,1985年之后,农业与农民收入却出现了低水平徘徊,农村人口和剩余劳动力不断增加,“三农”问题逐渐成为影响我国发展的首要障碍,并成为扩大内需和经济持续增长的主要瓶颈。入世之后,“三农”问题进一步演化成“三农”危机。今年春天,首先爆发了“新东北现象”,往年紧俏的玉米、大豆空前积压,其他地区棉花及一些主要农副产品价格亦在下浮;前些年红红火火的乡镇企业出现了大面积亏损;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优化农业结构等改革措施难以贯彻;城乡治安严重恶化等等,均在干扰着经济持续增长的强劲势头。当前,农业已经成为弱质产业,农村也将变成支流社会,农民中形成了我国最大的困难群体,进城的民工则处于城乡两元化社会的边缘。面对“三农”危机,农村如何改革? 从当前的情况看,我国目前农村实行的是分散的家庭生产,势单力薄,容易分化,难以适应农业的规模经营和集约化、产业化,很难优化结构、转移剩余劳动力。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农业的发展过程中都曾遇到过此类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世界各国采取了多种多样的办法,走了不同的道路,但归纳起来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自上而下地发动群众,推行全盘集体化、公社化,重点组建生产领域里的集体经济。如原苏联的集体农庄,我国历史上的高级社、人民公社,消灭了土地私有和大型生产资料的私有,排除了农户对耕地的自主经营权,具有明显的官办性质。其后果尽人皆知。世界上除了以色列的集体经济——基布兹(不受政府控制,内部完全民主)尚有一定生机外,其他各地的集体经济均不理想。以色列还同时存在着另一种合作社——莫沙夫,则是建立在土地国有、农户租用、分别占有基础上的合作经营,后劲较足。二是自耕农组成的一家一户占有土地基础上的互助合作组织(双层经营体制),目的是反对资本家、高利贷的盘剥,自愿联合,共渡难关。这类互助合作组织纯属民办,已有200年左右的历史。这类合作社主要是在信贷、供销、深加工和开发领域里组建,“生产合作社”极少。这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法国经过这种方式的改革,早已成为欧洲的现代化农业大国。丹麦、荷兰、巴西的合作组织亦很成功,美国85%以上的农场主都参加了供销等方面的合作经营,日本有近万个“农协”亦属于这类合作组织。 如今看来,第二类做法值得我们借鉴。针对我国的现实情况,考虑到历史上的经验教训,我国农村目前的改革应从以下四方面入手: 一、明确土地产权,将土地使用权彻底交给农民 产权是所有制关系的核心。马克思讲的所有制或私有制“不是一种简单的关系,也绝不是什么抽象概念或原理”,而是特定时期的“生产关系的总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352页)土地的所有制关系绝不仅仅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问题”。一切所有制的内涵,都具有系统性、分离性、多层性和与时俱进的动态特征。它包含着所有权(最终所有权、法人所有权)以及占有、使用、决策、监督权等等,同时还要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例如土地的公有和国有并不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专利。在资本主义、封建主义以及奴隶社会里,也都程度不同地存在过。比如我国历史上的“井田制”、“均田制”、“屯田制”(含商屯)以及“营田”、“官田”,“受田”、“职田”、“学田”等等,均曾形成过公私交叉的多元化混合占有。如若把国有制及公有制设置成一大、二公、三纯、四平(平均主义),最后则往往异化成“官有制”、“空有制”、“无主制”的模糊框架或“红外壳”,流失、浪费严重、效率低下,制约生产力的发展。 使用权与所有权是有区别的。土地使用权不等于农户私有的永业田。但长期彻底的使用权=相对占有权。这种占有权是有时间性的,最终的决定权仍掌握在所有者手中。这就是说,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占有权)归农户,但终极的所有权仍掌握在农村自治的社区手里。除荒地开发、植树造林、环保等特殊项目外,使用权的出租、抵押时限应为1-5年,最多不超过10年。目的是防止农民进城就业失败后,无家可归,流浪街头,这是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的一大亮点。只有当农民进城后,有了稳定的工作,有了养老、医疗、失业上的保障,村民自治机构才有可能根据有关法令,将其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为了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安全性和长期性,村民自治机构应向现有的承包户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证书规格全国统一)。此证书受法律保护,可以用来出租、入股、继承、抵押,村委会不得随意变更或重新分配承包期内的土地。 二、扬弃传统的集体经济,形成农户占有基础上的合作企业 我国的城乡集体经济,均面临着产权重组的新要求。集体经济的产权特点是土地、生产资料归公,主权模糊,官办色彩浓厚,与个体分散占有基础上的民间合作经济是不同性质的两种经济形态。前者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后者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以往的集体经济=合并经济≠合作经济。1956年组建高级社时,农户的生产性财产几乎等于充公,公社时期又出现了一平二调的共产风,信用社对农户的贷款既谈不上优先优惠,亦不能按股分红。以上这些,均属于运动性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