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商业银行是中国经济改革的产物,目前已成为中国经济和金融活动中的重要力量。90年代以来短暂的10余年间,股份制商业银行迅猛发展,截止到2001年末,我国已有各类股份制商业银行118家,其中跨区域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10家(不含烟台住房储蓄银行),10家股份制商业银行资产总额23858亿元,占全国银行业总资产113706.4亿元的20.98%,比上年同期增长28%,平均不良贷款比率为12.94%,比上年同期下降3.42个百分点。但在迅速发展的同时,股份制银行和央行对其的监管也存在不少问题。 一、股份制银行存在的问题 (一)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缺陷,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机制尚未真正建立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成为制约商业银行稳健经营与发展的重要因素。目前,尽管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基本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但一些商业银行在内涵和经营机制上,离《公司法》的要求还有很大距离,个别银行甚至存在严重缺陷,具体表现在:有的银行存在“内部人”控制问题,高级管理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违规经营等各类风险问题时有发生;有的银行股东支配经营管理问题较为突出,只关心利润的分配而不注意银行的风险,过度分配利润;有的银行大量从事关联交易,超比例发放股东贷款,形成支付风险;有的银行董事、监事长期不履行职责,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内部控制薄弱。 1.党委会与董事会、行长办公会权责不清 从当前银行的管理体制看,党委在银行人事选聘、经营决策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外部看,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过程主要由上级党委决定,如交通银行由中组部决定,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由上海市委决定,上级党委在人事选聘上直接取代了现代银行制度中本应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从内部看,银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由银行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在一些银行,银行的重大经营决策也由党委会决策,党委会与董事会、行长办公会的职权划分上不清晰,影响了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2.交通银行国有股一股独大,控制银行经营管理 交通银行共有股东3000余家,其中财政部与上海市财政局为第一大与第二大股东,分别占股24.04%与4.33%。交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等由国务院直接任命;从2000年6月起,国务院向交通银行派驻监事会,其监督情况对国务院负责,交通银行原内设监事会同时停止工作;交通银行财务资源总量(营业费用和固定资产购置指标)由国家财政部年初下达;交通银行章程规定“交通银行由国务院领导”。当前,国务院对交通银行实际视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进行管理。这种情况显然与现代银行制度有较大的差距。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交通银行有3000余家股东,这部分小股东难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股东的合法权利。 3.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集团控制银行经营管理 中信实业银行是中信集团的控股子银行,集团占股100%,而中信实业银行目前尚未建立董事会,董事长由中信集团董事长兼任,经营管理受到集团整体利益影响较大。光大银行目前有股东230余家,其中光大集团占股21.39%,在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与经营管理上发挥着决定作用。对于集团控制银行经营管理的问题,有必要强化有关银行的组织架构,建立完善的决策程序,避免大股东对银行经营管理的控制。对中信实业银行,有必要要求其进一步加强股份制改造,建立独立完善的董事会,摆脱集团对银行的控制。 (二)市场定位不明确,业务特色尚不明显 与4大国有商业银行相比,10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只是资产规模比前者小得多,而业务品种、服务对象、服务方式等同前者基本相同,缺少自己应有的特色。在市场开拓方面,一些行没有及时培养和发展自己的基本客户,不能围绕着基本客户的需求来扩大业务。面临日趋激烈的同业竞争,为了上规模、出效益,一些行的分支机构趋向于利用高息揽存、违规放贷、违规承兑票据等方式来吸引客户,扩大业务量。 (三)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不够健全 商业银行内控机制其实质是商业银行对其业务活动中所面临的各类风险进行超前性的控制、管理和防范的一种自律行为。近年来,随着人民银行监管职能的强化和银行商业化改革的深入,内控机制建设受到商业银行决策者的普遍重视,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内控机制建设仍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1.观念存在偏差 商业银行内控机制是一种自律行为,它必然受内控观念影响和支配。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人总是认为内控机制就是各种规章制度的汇总,从而忽视了内控机制是一种业务运作过程中环环相扣、监督制约的动态机制。这种认识偏差反映在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就必然对所发生的问题采取事后补救的办法,从而完全违背内控机制的特点,导致金融风险隐患。 2.内控机制不健全 目前,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内控机制从总体上看有了一定成绩,但其有效性还不很理想,还存在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制度贯彻不力。许多规章制度流于形式,遇到具体问题,灵活性讲得多,原则性讲得少,以种种“理由”加以变通和回避,甚至视内控制度为绊脚石,对某些规章制度视而不见,这是银行经营风险增加、发案率增高最直接、最根本的原因。二是制度建设滞后。金融电子化的发展,使银行业务和办理各项业务的手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由于管理滞后和改革中的探索有一定过程,一些新业务还没有制定出完善的操作程序和相应的制度,存在无章可循的空档。三是制度条文不严谨。如:对“借新还旧”普遍存在的现实不加考虑,反而在制度上明令禁止,但实际操作中又行如默契,使规定形同虚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