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即建设用地)能不能流转,现行国家法律、法规缺乏明确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一度推行“转权让利”政策,规定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转为国有以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转。后来政策导向发生变化(大约是在1995年以后),不再强调必须转为国有,但也没有明确应该怎么办。目前全国多数地方仍沿袭“转权”模式,少数地方另辟蹊径,探索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允许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新模式。据笔者在浙江调查,滨江、萧山、奉化等实行的是转为国有的模式,绍兴、义乌和湖州则逐步转轨,实行第二种模式。 浙江土地流转面临的关键问题 从历史发展过程看,推行“转权让利”政策后,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重点一度放在新增建设用地的转权上,而对面广量大的存量建设用地,则基本无力顾及。因而在较长时期内,存量建设用地大多仍处于集体组织内部无偿(或低偿)使用、无序管理状态,自发流转现象普遍存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乡镇企业逐步转制,需要对企业资产包括土地资产进行处置。以此为契机,很多地方逐步将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纳入国有轨道。例如萧山1995年出台乡镇企业转制办法,规定转制后的企业使用的土地一律转为国有。目前已有约80%企业完成转制。据介绍,现在乡镇卫生院也都实行承包制,成为经营性单位了。下一步也要对卫生院的用地进行处置,转为国有。奉化也是从1995年开始乡镇企业转制工作,2000年已全部完成,有关用地已都变为国有了。奉化市区内,原有30~40%土地属集体所有,除企业用地外,大量的是宅基地。由于房屋交易活跃,许多集体宅基地随着房屋一并流转了。对这种情况,奉化土地局采取认可的办法,凡发生集体宅基地交易的,一律转为国有土地,并免收土地出让金。从1995年至今,已发了上万宗宅基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市区内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有比较充分的依据,但城市规划区外的集体土地也要“转权”,则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是法理上缺乏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乡镇企业和农民建房可以使用集体土地。其中体现的经济和法律关系是,集体组织是土地资产的所有者,多镇企业和农民拥有土地的使用权,使用权也是一种财产权。政府作为社会事务的管理者,应当依法保护有关当事各方的权利。乡镇企业转变经营机制,是企业组织形式的变化,投资主体可能多元化了,但集体或农民仍是重要的投资方,企业也并未搬到城里去,仍然是乡镇企业。在这种情况下把土地转为国有,显然不是保护而是侵犯了集体的财产权利,在法理上很难说得通。由此产生了第二个问题,即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利益。乡镇企业改制之前,与集体组织是一种隶属关系。企业要向集体交管理费,交投资利润或土地使用费。由于经济关系不规范,产生了很多弊端,不利于企业的自主发展。企业改制之后,不再隶属于集体,不上交管理费和利润了,集体的利益主要体现在股权分配和土地收益上。在这种情况下,把土地征为国有,集体就失去了一个长期稳定的经济来源。国家的许多事情要靠农村基层组织贯彻落实,资金不足,基层政权便千方百计向企业和农民摊派,转嫁负担。第三个问题,转制企业土地转为国有,企业要补交出让金甚至负担征地费,而未转制的企业则仍然低偿甚至无偿使用集体的土地,这就使企业之间处于不平等竞争,从而影响了企业改制的积极性。一些新建企业也因投资门坎高而不愿意使用国有土地,热衷于与亏损或濒临破产、倒闭的企业进行私下的土地交易,结果是加剧了存量建设用地的无序流转。 偿试新途径 面对这些问题,一些地方的土地管理部门开始探索新的改革办法。总的思路是借鉴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经验和作法,结合乡镇企业转制工作,开放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一级市场,允许集体组织通过转让(即出让)、出租有关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或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联营等方式,获取合法的土地收益,使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实现。在此基础上,保护土地使用者的权益,开放抵押、再转让、转租等二级市场。由土地管理部门制定有关办法、规定、制度,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纳入政府的统一管理。湖州市是较早进行这方面探索的。1997年下半年,该市土地管理局为配合乡镇企业改制,在轧村镇开展了改制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试点。1998年初,出台了《乡镇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若干意见》,逐步在全市推行集体建设用地以租赁方式流转。1999年初,湖州进一步在善琏镇进行试点,流转方式除租赁以外,又增加了一次转让30~40年,和作价入股等。 湖州市的管理办法包括流转前提、流转程序和土地收益分配原则等。流转前提是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乡镇建设规划,同时必须依法进行土地登记,取得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证书。流转的程序如下:第一步申请。流转双方持有关土地证书、企业营业执照、流转(转让、租赁、作价入股等)合同等文件,到乡镇土地管理所填写土地流转申请书。第二步审批。土管所初审后,按有关报批程序报市土地管理局。市局审查批准后,向集体组织发土地流转(转让、出租、入股、改变用途等)批准书,向用地企业发土地流转的证明书。受转方领证书时,缴纳土地转让费或租金。先由土管所代收,然后移交有关乡或村财务。第三步变更登记。双方持土地流转批准书和证明书到有关地籍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向受转方发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他项权利证书。土地收益分配的原则,一是必须进行地价评估;二是低起步,目前可按不低于评估价30%的标准商定土地流转费用或作价入股。如发生土地抵押,抵押金不得高于评估价的50%;三是如发生再次流转,流转方要向土地所有者交土地增值费;四是土地流转收益按照“谁所有谁受益”和“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在乡、村两级进行分配。乡镇集体组织所有的土地流转收益,一般金额交乡财政;而村级集体组织土地的流转收益,则要分成10%给乡镇,作为对乡镇政府在辖区基础设施投入的回报。另外,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取5%的管理费。 当年,省土地管理局确定湖州为试点单位时,限定仅在湖州市本级试点。湖州市本级约有40个乡镇,现已有23个乡镇进行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改革。在改革之前,已有大量乡镇企业改制,土地已变为国有。到今年4月,共对289个新改制企业的用地按新办法进行了处置,占市本级企业数的不到30%,涉及土地面积5865亩。改革效果是十分显著的:一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有权受到保护,在经济上得到实现;二是土地使用者的权益也有了保障。由于有了政府的规范管理,取得了合法的土地证书,使企业有了抵押筹资的渠道;三是盘活了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减轻了占用耕地的压力;四是在城乡土地统一管理方面又大大前进了一步。过去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采取堵的方针,而堵又堵不住,结果是乱。现在采取疏的方针,在允许流转的同时加强了管理,结果是有序。由于管理办法基本上是参照对国有土地管理的经验和规则,从而为将来城乡土地市场接轨做了某种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