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国风险投资资本进入中国风险投资市场的情况及存在问题 自1986年,中国第一家股份制风险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成立以来,中国风险投资业在政府推动下获得快速发展。截止目前,中国已约有180家风险投资公司,操纵着超过150亿元人民币的风险资本。其中有120家是内资公司,60家是外资公司。(注:参见《中国风险投资业大扫描》,《人民日报海外版》2001年9月22日,第8版。)外资公司占据1/3强的数字似乎已说明外国风险投资资本在国内风险投资的发展中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其发展却经历一波三折。依循互联网高潮前、中和后的轨迹,将在中国的外资风险投资分为三代:至1998年互联网狂热前进入中国的外资风险投资为第一代;1998年2000年在互联网狂热期进入中国的归为第二代;2000年互联网低潮基本确认至今进入的归为第三代。第一代进入中国最早,占尽先机,相比之下,他们对中国的市场最了解,操作也最娴熟,它们在中国甚至创造出超过其本土的声望。现在,这些风险投资已进入退出期,并且已有成功退出的案例。如美国的IDG技术创业投资,其投资的金蝶软件已在香港成功上市;投资600万元人民币的东方通科技也在不到一年时间内以1500万元的价格转让其全部股权,收益率超过150%。第二代外资风险投资受盈科神话、中华网奇迹和亚信传奇故事的感召,纷拥而入,如美国的GYBERCITY和香港的明球兴业。相比之下,他们的投资力度最大,但多受短期利益的驱使,疯狂“烧钱”,对中国互联网事业的推广和风险投资概念的普及作出了很大贡献,但作为风险投资,他们不能算成功。(注:参见《中国风险投资业大扫描》,《人民日报海外版》2001年9月22日,第8版。)虽有前两代外资风险投资的“前车之鉴”,但中国庞大的市场潜力与高新技术强劲发展势头使外资风险投资并没有选择退缩。据2001年11月27日《羊城晚报》报道,截至今年8月,深圳创业投资中的境外创业资本折合人民币13.24亿元,其中外商独资创业投资机构12家,合资机构3家。上述机构绝大部分成立于今年。在第三届深圳高交会期间,来自美国、日本、新加坡、台湾、香港的创业投资机构又与深圳创业投资机构签订了涉及数十亿元人民币的合作项目协议。据了解,目前还有很多与境外机构的合资合作项目正在洽谈中,并将于近期内签署正式协议。不过第三代外资风险投资更多了一些冷静和谨慎,其大多以基金的形式出现,这很可能代表外资风险投资的未来趋势。 尽管外资风险投资在中国已达到一定的规模,但跟中国风险资本的实际需求与到处寻觅商机的国际风险游资的庞大数量显然不对称。到目前为止,境外实际投入境内风险投资项目的资金也只有6-10亿美元,而美国去年就达到600亿美元。同时,跟“朝阳产业”不相符的是,外资风险投资这几年在国内出现大面积亏损,造成这种局面显然与其过份关注互联网和初期水土不服有关,但国内起保障和引导作用的风险投资领域的法律制度的缺漏显然是根本的原因,就如专家指出,外资风险投资在中国的遭遇比本土化的风险投资还要艰难,它们除了面对本土风险投资家所面对的障碍外,还要受到《合资企业法》的限制,海外风险投资进入中国投资的目的并不在于办实业,生产产品并创造利润,它们投资的产品恰恰是不断升值的企业的产权,并且在产权交易的过程中实现收益。而在目前,中国缺乏相关法律对这种游戏规则进行确认,许多得不到许可证的海外风险投资公司只有打擦边球,到海外注册公司,在中国寻找机会,利用高增长并不断创新的中国机会,借助海外成熟且有保障的产权市场,来艰难运行它们的游戏规则。举一个不恰当的例子,由于在中国没有法律的保障和健全的退出机制,海外的风险投资家只好把自己辛辛苦苦在中国培养并发展起来的企业偷到海外变现。(注:参见李娜《中国风险投资的旋律》,《人民日报海外版》2001年3月24日,第7版。)这种风险投资经营模式的大部分都要在海外完成,而中国做的只是其中一个环节,所以,根本还谈不上在中国发展真正意义的风险投资业。 事实上我国政府也觉察到这点,近几年已加快风险投资领域的立法工作,而对于引导与规范外资风险投资资本的市场准入与相关问题的立法显然走在前列。当然,由于立法经验的欠缺与疏忽因素的存在,引致许多不尽人意之处,有加以探讨的必要性,以求对立法的革新及外资风险投资资本科学地进入中国资本市场有所稗益。 二、外国风险投资资本进入中国风险投资市场的法律障碍及其克服 风险投资业的发展需要一个完善的法律环境,但我国现有法律的不健全显然是制约风险投资发展的最大瓶颈。这既表现为目前有些规范风险投资的专门法律还是空白,如没有制定《风险投资基金法》、《风险投资管理条例》等关于风险投资的行业法规,风险投资的运作无法可依;同时也表现为现有的许多法律与风险投资的要求存在不少矛盾,如《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采取实收资本制,即公司的资本为公司股东实缴的资本,这一规定就没有考虑风险投资的特殊性,使风险投资公司的风险资本运作陷入困境。同时《公司法》又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按照这一条规定,公司募集的风险资本,也得有50%闲置在那里,这对风险投资公司又构成资本利得压力。另外,《合伙企业法》排斥有限合伙制度,风险投资机构成立时,只能采用已被国际风险投资实践证明最无效率的公司制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