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种情况下,由于欺诈成本的升高,A、B进行博弈的最优化战略选择变为诚信。由此可见,外界惩戒机制的介入将有力地促使社会诚信机制的形成。 (二)惩戒机制实施中的博弈分析 惩戒机制的导入为市场诚信体系的建立提供了可能,但惩戒机制的实施将产生新的博弈问题。以政府干预为例,当政府决定加大欺诈处罚力度时,政府本身就成为了博弈者,政府以多大力度惩治欺诈方能推动市场诚信机制的建立将成为博弈讨论的重点。 在政府决定是否实施惩治措施同厂商决定是否保持诚信的问题上,存在如下博弈: 政府 诚信 放任 诚信(5,-1)(-3,0) 欺诈(-10,5) (-1,0) 厂商 对厂商而言,当政府实施惩治时,其选择诚信而获得的效用为5,选择欺诈而损失的效用为-10;当政府不实施惩治时,其选择诚信而获得的效用为-3,选择欺诈而损失的效用-1。对于政府而言,在不实施惩治时,由于政府不必支付执行费用,效用为0;当实施惩治时,如果厂商选择诚信,则政府因为执行费用的支出而效用为-1,如果厂商选择欺诈,政府则可因罚款收入而使效用为5。 不难看出,在这种博弈情形下,前文所述的纳什均衡状态并不存在。无论是厂商还是政府都并没有事实上的最优选择。双方战略的采用,都是以对对方行为概率的分析判断为基础的。设政府实施惩治的概率为0,厂商保持诚信的概率为γ,则对于政府而言,其实施惩治的预期效用为: -1×γ+(1-γ) 政府实行放任的预期效用为: 0×γ+0×(1-γ) 则要使政府实施惩治措施,必有: -1×γ+5(1-γ)>0×γ+0×(1-γ) 得:γ<5/6 即当厂商的诚信概率低于5/6时,政府的最优策略是实施惩治措施:当厂商的诚信概率高于5/6时,政府的最优策略是实施放任,当厂商的诚信概率等于5/6时,政府的策略可任意为之。 同样的情形对于厂商也存在。相应的,厂商保持诚信的预期效用为: 5θ-3(1-θ) 厂商进行欺诈的预期效用为: -10θ-(1-θ) 要使厂商保持诚信,有: 5θ-3(1-θ)>-10θ-(1-θ) 得:θ>2/17 当厂商预见对其实施惩治的可能性大于2/17时,厂商会选择保持诚信;当厂商预见政府的惩治可能性小于2/17时,出于利益的驱使;厂商会选择欺诈;而在2/17这个临界点上,厂商的行为可能是任何一种。 从我国现状来看,目前企业的诚信概率是远远低于临界点的,因此政府干预市场诚信体系的建立过程是必然的,也是博弈之下的最优结果。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政府在惩治过程中,其干预力度将对最终结果有很大影响。一方面,干预应当使厂商对于实施惩戒的预期超过临界点;另一方面,出于对节约社会成本的考虑,惩戒措施的实行也不必面面俱到,只要对临界点有合理的把握,市场诚信机制就会被启动起来而自发运行。因此,可以说,在促进社会诚信体制的建立过程中,无论是政府还是法院,其所发挥的作用将应是“推”而不是“拉”,其扮演的角色将应是“看门人”而不是“保姆”。 综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诚信体系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不可少的一环。市场诚信体系不会在市场竞争的基础上自发产生,而必须有外界强制力的干预。在建立市场诚信体系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实现社会诚信信息共享,另一方面更要加大对于欺诈现象的惩戒力度,提高其欺诈成本。可以说,在建立市场信用体系的道路上,信息是基础,惩戒是保证,只有相互结合,方能实现社会诚信机制的良性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