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革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也是最为艰巨和复杂的一个环节。其中大型国有企业的改革又是整个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和难点。 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探索,中国大型国有企业的体制构架及其与政府的关系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从计划经济的生产主体到面向市场的经营主体的转换已经初步完成。尤其是通过1998年中国中央政府的机构改革,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所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在政企分开的方向上实现了突破。2000年国家经贸委管理的9个国家局撤销、行政职能并入国家经贸委,进一步巩固和深化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成果。通过这一系列改革措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干预倾向强烈的企业主管部门制度已经成为历史,政府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派出不干预企业经营活动的外部监事会行使监督职能。这一重要的体制转换为企业走向市场、成为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扫清了管理体制上的障碍。 为加快大型国有企业的改革,几年来一大批国有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了改制。一些规模较大、资产质量较好的国有企业重组后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充分利用证券市场投资者和监管部门的约束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对于重组上市的国有大型企业,中国政府明确要求依法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机制。为此,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于1999年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今年1月又联合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这些文件对于境内外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建设,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的关系,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运作规则,加强市场监管等,都提出了明确的、符合国际惯例的要求。 随着改革形势的深化,一些新的重要改革措施开始在大型国有企业进行探索,其中包括企业经营者的市场化选择、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等。例如,特大型国有企业中国神华集团公司面向社会招聘了两名副总经理,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再如,已在境外上市的中国海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9名成员中引入了四位外部董事。其中两名非执行董事分别是新加坡政府直接投资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和香港电灯集团董事总经理,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分别是香港地铁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和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律师。这样的董事会构成显然有利于形成合理的制衡,有助于决策的科学化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中国大型国有企业的“大”,是按照中国企业的标准而言。与国际大企业和跨国公司相比,这些企业既不够大、更不够强。在中国已经加入WTO的形势下,中国的大企业面临十分严峻的国际竞争形势。为促进大企业的发展,中国第十个五年计划提出了“形成一批拥有著名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能力强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的战略任务,并已开始组织实施。应该说,这项工作并不是完全针对国有企业的,但对国有大企业会提出更多的改革方面的要求。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方向和加入WTO的要求,发展大公司和企业集团工作是以市场化的方式推进的。基本的工作环节是三个方面:一是,按照国际通行的“标杆管理”的办法,大企业要与国际同行业先进企业“对标”,找到形成差距的原因,明确努力的方向。二是,企业要从自身实际出发,研究制订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具体措施,包括增加研究开发费用、强化企业管理制度建设、完善营销网络、改革内部人事制度和薪酬制度等等。三是,政府要为企业的发展创造出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包括减少行政性审批,帮助企业移交所办学校、医院、公安机构等社会负担,支持企业分流富余人员等等。目前,一些企业制订的提高自身国际竞争力的方案已经通过了专家论证。我们相信这项工作对中国大企业、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将会是一个很大的促进。 中国大型国有企业的改革目前仍处在推进、完善的过程之中,一系列重要的改革措施还将陆续出台。这些改革措施可能将包括: ——进一步强化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在目前外部监事会已取得积极的监督效果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企业经营目标的确立和经营业绩的考核评价制度,增强企业经营状况的透明度、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 ——探索适合国有大型企业特点的企业经营者激励方式。在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监督、约束机制逐步完善的基础上,通过试点逐步形成包括年薪制、持有股权、股票期权、补充商业保险等多种形式的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制度。 ——进一步改革投资管理体制,确立企业投融资主体的地位。结合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改革投资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企业和金融机构在投资和贷款中的决策主体地位,实现谁投资、谁决策、谁承担责任和风险的原则。 ——继续推进垄断行业的改革。进一步推进电讯、民航、铁路、电力等行业的改革,形成大企业间合理的竞争格局。并以此为契机,加快这些领域中大型国有企业的改革,具备条件的企业通过上市实现多元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