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年代以来,西方金融自由化、金融创新的浪潮席卷全球,许多国家的分业金融体制受到巨大冲击,金融机构纷纷采取各种办法挣脱政府管制和法律限制,促进了整个金融业的大融合:一些机构通过收购、兼并、或是设立附属公司的办法,侵入其它金融机构的业务领域;或是通过金融创新绕过管制向顾客提供原来只有其它机构经营的业务。传统的经营模式被打破,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界限逐渐模糊,金融机构之间业务交叉并逐步走向多元化和综合化,混业经营成为整个金融业发展的趋势。 一、走向混业经营的英美日金融业 在混业经营这一趋势的推动下,曾经作为分业经营模式典型代表的金融大国美国、英国和日本已先后采取措施顺应潮流发展,实施了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但由于各国的经济金融环境和制度背景的差异,使得其在实践中采取了结合本国国情的不同模式,其经验和教训为我国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例。 (一)英国的金融大爆炸 英国传统上是实行专业化银行制度的国家。虽然在法律上并没有对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作明确的分工限制,但在60年代以前,基本上都是各自按照传统划分的范围开展金融业务,形成了习惯上的专业化业务制度。在专业化银行制度下,金融机构被分为:商业银行、商人银行、海外银行、贴现银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单位信托公司。各机构分工明确,银证分离。 70年代以后,随着世界金融环境的转变,英国各类金融机构不再满足于传统业务,纷纷向其它金融业务领域涉足。特别是1986年10月27日伦敦证券交易所采取的,“大爆炸”(Big Bang)证券制度改革,使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可参加证券交易,并废除了证券自营商与证券经纪商分离制度。根据1989年12月欧共体通过的第二项银行指令确立的统一的区域内银行业务综合化的制度改革框架,英国银行除经营存、贷等日常业务外,还可广泛进行证券业务,包括:参与股票发行与提供有关服务,以自己的帐户或客户的帐户买卖证券,证券的投资经营管理(PortfolioManagement),和投资顾问等业务。与美国不同,英国银行不必要任何持股公司体制就能从事所有证券业务。这些活动既可由银行自身直接经营,也可由银行独资的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从事,只要证券业务能满足银行与其关联的证券公司间建立的保护性防火墙要求。类似于德国“综合银行”模式,英国银行能够比较自由地向集团内的其他金融性公司包括证券公司提供短期贷款,这样银行和证券业有机地融合在一起。 为了适应形势需要,相应的监管机构也进行了改革,1997年10月,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inancial Service Agency)成立,次年6月,英格兰银行根据《英格兰银行法》将监管银行的权力移交给FSA。1998年7月政府公布了《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赋予金融服务管理局对英国金融业实行全面、单一的监管权利。 (二)日本的金融大爆炸 日本金融运行体制是在二战后接受美国的金融分业制度而形成的,其基本特点是金融业务领域分离,即长、短期业务分离以及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离。这一体制保持了30多年,有效地支持了日本经济的复苏和发展。但随着70年代整个国际金融环境的变化,这种专业化的金融制度逐渐动摇。 1981年日本修改银行法,允许银行销售政府债券和办理有关公共债的募集等业务,打破了证券公司独家经营有价证券买卖的格局,这是日本金融走向综合化的一个重要标志。1992年国会通过《金融改革法案》,明确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异业子公司”的方式进行业务交叉,即银行业和证券业可以通过建立子公司的方式进入对方的业务领域,同时“证券业务”的概念也扩大到包含商业票据和证券化的住宅贷款等业务范围,鼓励银行和证券公司在新业务领域展开竞争。而1996年11月11日日本首相桥本龙太郎提出的《我国金融制度的改革——2001年东京市场的复兴》更明确了银行和证券业的融合:允许各金融机构通过直接扩大主营业务范围的方式或通过控股子公司间接参与的方式,并且通过子公司间接扩大业务范围的方式不受任何条件限制,这样通过规模巨大的银行控股公司、证券控股公司的相互竞争,提高日本金融企业的全球竞争力,实现日本版的“金融大爆炸”。 (三)美国混业体制形成的标志—《金融服务现代法案》 面对分业体制面临的巨大挑战,以及世界各国纷纷通过“放松管制的竞争”(Competition in regulatory laxity)实现混业经营,美国银行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明显不及欧洲国家和日本的商业银行,要求混业的呼声越来越大。 从制度变迁的角度来看,这种呼声反映的制度需求主要来自于两方面,一方面是商业银行本身经营困难,迫切需要通过多元化经营分散风险,获取利润。它们通过其代言人在政府和公众中施加影响,要求混业。另一方面是政府内部基于美国在“放松管制的竞争”中束缚过多,竞争力不及欧洲国家和日本金融机构,从提高国际竞争力,恢复美国金融强国地位的角度要求混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