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WTO成为其中一员,经济必定会随着加入WTO而进一步发展。但是,必须认识到,这同时也使我国的所有市场面临进一步开放的挑战,其中包括仅仅发展10多年而相当年轻的中国证券市场。从本质上来说,开放证券市场是开放金融服务贸易领域,促进资本以证券形式在国际间流动,与国际市场融为一体的重要步骤。为此,在中国加入WTO后,很有必要探讨组建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一系列经济政策问题。 一、目前我国证券公司存在的一些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产品经济模式导入市场经济模式的轨道,从发展商品经济到股份制企业的兴起,从企业内部发行股票到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取得了可喜的成就。我国证券市场短短10年时间内得到了巨大发展,但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仍存在着许多许多问题,迫切需要我们在制度上加以改进和完善。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远用不同的指标体系来对我国证券市场加以评判。就证券公司而言,目前存在着这样一系列重要问题,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1、证券市场结构不合理,市场功能存在偏差 在中国证券市场中,非市场化的现象相当突出。这主要体现在证券发行与上市的方式、法人治理结构、股本及流通结构、规范化结构、市场参与者结构、监管与服务结构等方面。其中,表现最为突出的就是国有股、法人股流通的问题。但随着国有股减持方案的实施,这个问题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 证券市场的功能主要是优化配置稀缺资源,可是我国证券市场目前的功能却仅仅停留在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帮助国有企业融资甚至是解困上,这就大大地降低了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阻止了一大批优秀的非国有企业上市融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证券市场不具备投资价值,那么投资人投机炒作股票也就成为必然,“三低一高”(“低融资成本、低业绩、低回报、高市盈利率”)的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所有这些都必将危害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有序发展。 2、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缺乏科学管理 我国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目前主要表现为粗放式的、凭“关系”运作,缺乏理性投资银行行为。在我国目前证券市场上,存在不少上市公司造假行为,与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项目运作没有科学管理有关,在这样的证券市场中,我国证券公司运作必然具有较强的短期行为,缺少风险意识及法律意识,在管理上仍未形成独特的优势。 3、证券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合理 许多证券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没有多大作用,而总经理的权力过大,内部决策机制相当不通畅;而有些证券公司的董事长权力过大,重大决策往往由其一人决定,在公司领导层面上缺乏相互牵制机制;也有些证券公司未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置监事会。 4、证券公司监管体制存在缺陷 近些年来,我国股市中机构“坐庄”与操纵市场问题十分严重。有些证券公司也乘机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向客户透支以及假借各种名义变相吸收存款,用个人或法人股东帐户从事自营业务,伙同上市公司操纵市场、进行市场欺诈。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主要是因为监管体制缺陷及主管部门监管不力。今年中国证监会加大查处力度,管理层对机构“坐庄”、操纵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严肃认真地查处。 5、有关证券公司的管理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已出台的《证券法》虽然对证券公司有一定的规定,但规定较少,无法形成有效的约束。目前国内的证券公司尚未上市,因此关于上市公司的有关法律法规尚无法对证券公司进行约束。中国证监会已发布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虽然对证券公司有一定的约束能力,但这毕竟不是由正规的立法机构所制订的法律。不能把证券公司简单地等同于一般公司,它主导着直接融资市场,在实质功能上与银行是一致的,都是在充满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金融市场上,生产信息并从中获利。因此只要正式的统一的全国性证券分司管理条例和办法还未出台,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规范地发展就无从谈起。 6、理论研究不够 现实中许多投资者把证券公司仅作为一种简单的中介机构,忽视了其主导上市公司直接融资的功能。对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的功能认识不清,危害极大。所以我们必须澄清对证券公司的各种模糊认识,加强理论研究,给证券公司的角色正确定位。 以产权改革为契机,大力发展证券机构,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以规范市场游戏规则为核心,以金融创新为手段,全方位推进中国证券市场发展。 二、中外合资证券公司构建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我国加入WTO后,将履行在谈判中作出的逐渐开放国内金融证券业的承诺:入世3年内,我们将允许外资持有基金管理公司33%的股份,3年后可增至49%;同时外资券商也可持有证券公司33%的股份。这就为建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提供了制度环境。后WTO时代,大力发展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将会极大地推动我国金融体制的创新和改革,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繁荣发展。 证券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我国在加入WTO后,将允许外资金融进入中国证券市场,构建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将对我国证券市场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以法人财产权为特征的现代股份公司制度,而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外方既进行股权投资又不以控股为目的,可为国内证券公司所接受。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充分发展有助于提高证券公司的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