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2001年11月下旬在吉林下乡调研期间,遇到一群有怨无处申、有损失得不到赔偿的农民。具体情况如下: 吉林省永吉县五里河镇发生了一件劣质种子坑农的事情。据该镇三家子一村七组农民贾铁平等反映,他家承包土地9亩,以往种植水稻301号和吉丰10号,正常年景平均亩产1200斤,2000年,打下的大米每斤卖0.8元。当时看到本地有人种植泰国香米品种,每斤大米可卖1元钱。所以,老贾2001年到吉林市种子公司以每年1.4元的价格购买泰国香米稻种。不想稻子扬花之后不灌浆,9亩地总共才收了不到3000斤。这些稻谷或空壳或干瘪,根本卖不出去,自家食用也有问题。这一年不仅是老贾一家,全村乃至五里河镇500多公顷耕地都种植了同样的稻种,也都遭到了同样的“种子灾害”。当地农民联合与种子公司交涉,对方辩解说是缺水或气候不适合。但是同一地块中的301号和吉丰10号水稻却收成正常,此前在别处买泰国香米稻种的当地农民并没有遇到这种情况。老贾他们到五里河和永吉县工商管理部门告状,至今还没有结果。 老贾介绍说,他今年对每亩水稻投入如下: 1.化肥农药120元 2.耙地 40元 3.栽秧、收割 70元 4.脱粒 40元 5.雇车运输15元 合计: 285元 这样,与老贾状况相似的农户平均投到水稻种植上的2500多元都“打了水漂”。虽然永吉县政府因此而免去了水稻种植户的农业税,但是当地农民的收入危机却没有解决。老贾目前靠以往的存款生活,但是村里400多户人家中有将近50户陷入困境,明年没钱买种子化肥和农药,要想种地就得借钱。老贾和邻居们说,穷人从信用社根本借不到钱,只好借高利贷,现在的月利率是20%。如果背上高利贷,那四五十个贫困户就别想指望种地脱贫了。 据我们所知,农业部曾经处理过好几起这样的种子灾害事件,吉林市种子公司是属于农业系统管理的企业,如果真的如农民反映的那样发生种子坑农事件,性质就更为严重和严劣。 如果说他们有“怨”而非“冤”,是因为农民并不认为自己受到冤屈,而只是为到处告状无果义愤填膺、无可奈何。我虽多年从事农村发展研究,遇到这种情况却也不知到何处申诉才能尽快了结这桩事情。以往只是从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节目中看到,此类事件往往经新闻曝光得到主管部门关注才得以解决,所以就应承老乡们的请求,给农业部新上任的部长写了一封信。信件发出后一直没有得到回音,最近才了解到此信部长根本没有看见也不可能看见。其中的原由暂且不表,问题是信件处理部门没有打算对此事做出反应。 这件事情的前前后后使我深切体会到,农民虽然在我国人口中占大多数,他们的声音却既难传递又难引起关注。新闻曝光虽然不失为一种传递方式,但能够得到报道的事件毕竟有限。平日里得不到报道而又必须处理的事情何止成百上千,都去找最高主管领导过问既不实际也不经济。那么能够传递农民声音并能适时予以反馈的渠道在哪里?有人也许会说,有事可以通过村、乡、县、省有关部门向上反映啊。这种惯常的思维,实质上是以政府利益中性而且整个行政系统有效运行为前提。然而,事实上这个系统中的人群有自己的利益,在缺少制衡和有效监督机制的情况下,并不必然秉公办事。且不论人所共知的行政腐败现象,仅仅是政府机构“不作为”的事件便屡见不鲜。 如果说行政机构不作为可以令矛盾自行化解倒也罢,可现实是问题不解决往往越拖矛盾越深重,积聚日久还会使弱势群体陷入绝望并采取极端行为,从而引发社会动荡。如何使不同社会群体的声音都有正常的表达渠道,如何使这些声音能够变成一种实际的力量,遏止政府行政集团运用职权追求个人或小集团利益、激励其主动谋求公众福祉,是所有经济转型国家都面临的一个政府治理难题。仅就农民有怨无处诉的现象而言,它表明这一群体有必要构建反映自己意愿的专用渠道,它不依赖于政府行政系统,却可以与之相互制衡与合作。 这种制度并非空想,而是通过集体谈判解决争端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社会效率的一种方式,是一个日益走向开放的社会保持民主、公正、稳定的前提之一。十多年前,我曾陪同中央农村政策研究部门的一个代表团访问德国和荷兰的农民协会和专业合作社。也许是头脑中有关人民公社政经一体化的思维定势所限,一开始我总是不能理解,农民有了合作社为什么还要参加农协?农协不也是表达农民经济利益的吗?历经数日座谈考察,才明白专业合作社是小农为了应对市场风险、获取规模效益的经营组织,例如谷物合作社、水果合作社、牛奶合作社、合作银行,等等;农协是代表农民利益与政府和其他群体打交道的社会组织,例如当时欧共体各成员国农民都通过农协参与农业政策和规则的制定过程,各国农业部都必须与本国农民协会达成共识才能签约。这种社会协商制度,虽然使政策和规则制定过程不似政府单方面行动那样快捷,但是由于政策涉及人群的广泛参与而变得透明,同时使得政策规则一经制定就变成了社会契约,对参与各方都形成约束。除此而外,各国地区性农协和地方性农协都在本地社会代表农,民表达更为具体的利益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