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法》在我国首次以价格法典形式确立了价格决策听证制度。与《行政处罚法》和《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下的行政处罚听证不同的是,该制度开始越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范围而进入抽象行政行为领域,把依法治国和行政民主建设进程推到了一个新高度。围绕着电信、供电、供水等热点问题,中央和地方都组织举行了一些价格听证会。由于《价格法》对价格决策听证制度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它在各地的运作存在诸多差异,“总的看来,效果都不理想并反映出不少问题”。本文拟对该制度做以简介,并就若干问题进行粗浅探讨。 一、价格决策听证的涵义 我国法理界对听证涵义的界定方式大致有三种:一是,听证是行政机关在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其告知相对人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听取相对人意见和接纳其提供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二是,听证是行政机关为制定和实施行政决定,公开举行由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活动;三是,听证是行政做出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度。 《行政处罚法》从程序(活动)角度对行政听证做了规定;《立法法》从其内容、形式方面对行政立法做了规定;《价格法》出现了明确的“听证会制度”字眼,2001年8月1日生效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更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构建了价格决策听证制度轮廓。从行政程序法法理角度和现有法律、法规规定来看,将听证仅仅视为一种程序(活动)是不够的,听证首先是指行政程序法下的一项制度,它包括听证主体及其权利义务、听证范围、具体听证程序和法律救济等内容;其次是作为一种行政活动程序和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权利而在不同意义上存在。依据《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是指制定(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前,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对政府定价程序进行规范和完善,其目的之一即是“保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暂行办法》从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角度对听证概念做了界定。但就其对“总则”、“听证的组织”、“听证程序”和“法律责任”等章的规定来看,它实际上已初步构建了较为完整的价格决策听证制度。在现有价格法律体系下,在不同场合下,价格决策听证应有以下三种不同的涵义:其一,它是规范价格行政管理活动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二,它是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进行抽象行政行为的活动程序;其三,它是行政管理相对方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 二、价格决策听证的性质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对听证进行分类。依程序的严松繁简和公众参与的方式、程度为标准,有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之分。这是最基本,也是较重要的一种分类方法。此外,以听证举行的时间在做出决定的前后为标准,听证分为事前、事后和结合听证(即做出行政决定前举行非正式听证,当事人不服时举行正式听证;或当事人不服行政决定时,先举行非正式听证,当事人不服,再举行正式听证);依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方式为标准,可分为书面听证和口头听证。 听证的本质在于“听取对方的意见”,最广泛意义上的听证包括立法听证、司法听证和行政听证。价格决策听证是价格主管部门政府定价时所适用的程序,属于行政听证。 依据法理通说,行政听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听证泛指行政机关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程序,分为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后者包括非正式的座谈会、论证会、提出意见等20多种听证形式。狭义的听证特指行政机关以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程序,类似于广义意义上的正式听证。 正式听证亦称“审判型听证”或“准司法型听证”,是指举行正式的听证会,使当事人得以提出证据、质证,行政机关基于听证记录而做出行政决定的程序。非正式听证亦称“陈述的听证”或“辩明型听证”,是指只须给予当事人口头或书面陈述意见的机会,而行政机关对其仅作参考,无须基于记录而做出行政决定的程序。二者差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相对人参与方式不同。前者是口头辩论,言词审理;后者可以口头,也可书面。2、公众对行政决定影响程度不同。前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直接影响决定的做出;后者,行政机关做决定时不受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限制。3、适用范围不同。前者程序繁杂,一般适用于对公众或个人重大权益产生影响的事项;后者则相反。4、法律效果不同。前者,程序的欠缺或不当将导致整个行政行为的无效,当事人可对此提起行政诉讼;后者,当事人不能就其请求司法救济。 价格法确立了价格决策听证制度后,法理界对该制度下听证会的性质认识不一,有学者认为,“价格法中的听证会是一种类似日本、韩国等国公听会的非正式的听证程序”;而部分学者则认为,“价格听证是正式听证的一种”。笔者认为,造成上述分歧的原因有两个:一是,由于“正式听证程序繁杂,费时费力,”部分国家(如美国)为追求行政效率与公正的平衡,使得“正式听证与非正式听证的差别在逐步缩小”,二者已没有严格的界限区别;二是,前述关于正式和非正式听证的区分主要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对于一般公众而言,价格决策听证会适用对象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政府定价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