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改革以来我国保险业发展速度很快,但是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保险市场还相当落后。以国际上常用的保险密度和深度指标衡量,2000年世界的平均水平分别为360美元和6%-7%,而我国仅为127元和不足2%。显然,我国保险市场蕴藏着极大的发展潜力。基于此,入世之后中国保险市场必将成为各国保险公司争夺的阵地,对此我们应尽早做好准备。 一、我国保险业存在的主要风险及成因分析 (一)破坏性竞争风险 竞争本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良性的竞争有利于保险市场的发展,有利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但我国保险业却在有限的市场主体之间展开了恶性竞争行为。这些破坏性的竞争导致保险公司经营成本不断上升,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破坏性市场竞争有诸多表现,例如通过低费率、高返还、高手续费、高保障范围和协议性承保等手段在市场上争揽业务;利用行政权力、私人关系等外来力量,促使客户投保;通过向企业发放巨额贷款和帮助企业担保、融资等手段,达到扩张市场份额的目的等等。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我国保险市场的秩序,也埋下了很大的风险隐患。表面上看,保险公司的保费在不断增长,但实际上潜在的风险却可能在更快地增加。 (二)新险种开发风险 1999年以来,随着中国人民银行连续调低银行存款利率以及随后保险产品预定利率的下调,我国保险市场出现了新一轮产品开发热潮,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便是投资连结类保险产品。但是,由于保险公司的信息系统、精算技术、投资运营、风险控制以及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尚不能满足此类商品的要求,经营新产品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一旦投资收益率下降,资产贬值,大量保户的退保将影响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严重时还将导致保险企业偿付能力不足。 (三)保险市场开放风险 按照中美双边协议,中国保险业开放内容包括:(1)地域范围:5年后取消对外资财产和责任保险公司的地域限制,主要城市在2%-3年内开放。(2)业务范围:外国财产和人寿保险公司可立即在我国全国范围进行高风险项目的保险业务,5年内外资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扩大到团体险、健康险和养老保险,这些业务占全部保险业利润总额的85%。(3)数量限制:在谨慎原则基础上,外资保险公司逐家申请执照,不在数量上进行限制。(4)股权限制:外方可拥有合资保险公司50%的股权,逐步取消对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人寿保险公司可自由选择合作伙伴,非寿险公司可拥有51%的股权,并在2年内设立全资子公司。(5)再保险:再保险领域全部开放,取消限制。届时我国法定再保险(20%的比例分保)也将逐步取消。 由此可见,加入WTO后,国内保险公司拥有的地域和业务优势将逐渐消失,中资保险公司(包括再保险公司)将和外资保险公司展开全方位的竞争。与中资公司相比,外资公司在资金实力、信用等级、保险商品开发创新能力和销售技术方面都具有明显的优势。由于保险商品特殊的销售方式,外资公司并不需要设置很多网点即可以迅速占领市场。例如美国保险公司在进入日本市场之后推出的“癌症保险”,只用了2年、3年时间就占领了90%的市场份额。如果中资保险公司不能在保护期内迅速提高竞争力,则最直接的结果就是中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迅速下降,进而影响到偿付能力并威胁到整个行业的安全。届时监管机构也将陷入两难境地:既要保证市场秩序和监管的公正性,又要支持中资保险公司成长,而两者的政策取向往往是矛盾的。 (四)利差损风险 我国保险公司产生的利差损形成有两种情况,一是《保险法》颁布前因为保险公司投资失败而沉淀下来的;二是因为中央银行连续调低银行存款利率而造成的。《保险法》颁布以前,我国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不仅不科学,而且非常混乱。保险公司大量投资于三产、房地产、信用贷款,结果呆账、逾期贷款比重高,三产投资效益低,房地产等长期投资造成资金大量沉淀。据了解,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收益率(不含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只有2%-3%。而寿险预期利率长期以来远远高于此数(1999年7月降息前寿险产品的预期利率在5%左右,一度高达8%-9%)。1995年《保险法》实施后,保险资金运用的混乱状况逐步得到制止,但是由于投资渠道的限制,保险投资高度依赖银行存款,银行利率的变动不仅直接影响保险产品的销售,而且左右了保险投资的收益率。自1996年5月1日以来,中国人民银行连续8次调整银行存款利率,每次下降的幅度都在1%左右,这对于我国保险业特别是寿险业来说几乎是灾难性的。据估计,我国保险业的利差损总额已达到500亿元左右,占保险公司总资产比重约为15%。如果保险公司不能尽快予以消化,进入WTO之后,这些利差损将成为致命的包袱。 (五)电子网络风险 随着电子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保险业务已经成为国际保险业的发展方向。我国的网络技术在加密、访问控制、防火墙、抗通信业务技术以及网络管理等方面远不如欧美发达国家,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系统的安全缺乏保证,开展网络保险业务风险很大。 造成上述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的原因有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