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末的亚洲地区爆发了金融危机,其重要诱发与推促因素之一就是银行业处于过度保护与信息屏蔽之下。于是信息披露问题在金融风波中得到凸显,金融界引入信息经济学对传统银行业监管模式进行了反思,引起国际银行业监管的变革,各国监管当局十分强调银行业运行的透明度、规范信息披露,并在监管实践中展开了积极行动。 1997年,巴塞尔委员会推出了《有效监管的核心原则》,明确地规定了监管的信息要求,指出信息披露是有效监管的必须,同时成立了专门委员会探讨有关信息披露问题。1998年,日本经历了亚洲风暴,清醒地认识了这一问题,政府立法要求金融机构公布财务信息,公布银行贷款的自我评价结果,日本银行业普遍接受了不良贷款的定义与比率,并持续地公布自己的不良贷款状况。2001年6月,国际清算银行在巴塞尔召开大会,讨论世界经济形势以及对新兴市场经济体制的影响时,特别地探讨了中央银行监管体制框架及新经济商业周期问题,认为当前各国处理不良资产困难加大,货币当局应注重信息技术的创新对传统的行业、信息产业的影响,强调信息技术在监管中的影响,预期信息技术的运用将可能对货币政策及监管造成很大的影响。我国央行认为,中国的银行业不良贷款的比例已呈下降之势,中国将加大改革力度,实行金融业谨慎会计制度,逐步推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提高金融机构,防范和处理风险的能力,银行不良债权的信息披露,已成为国际银行监管的新势态。 一、不良债权信息披露的理论分析 (一)理论研究方面 国际金融理论前沿研究已将信息经济学及其信息控制方法引入传统的金融风险与监管领域,特别是引入信息披露制,导致对传统银行业经营与监管的反思。93年以来第二代、第三代金融危机理论的研究从信息经济与博奕论的基本思想出发,分析了当代金融危机的爆发的原因,认为其重要要源之一就是金融透明度差,过度的信息屏蔽。如,“金融脆弱”论、“道德风险”论、金融恐慌及其“羊群效应”的第二代理论,解释了全球金融危机现实状况。比较有代表性的人物如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斯蒂格里茨、美国经济学家克鲁格曼等运用信息经济学,分析和诠释20世纪末全球特别是亚洲金融危机,强调了在金融危机发展过程中封闭信息、过度保护、隐蔽银行实际财务状况及其传统银行监管方式,都对金融风险起了推波助澜作用。这样,信息披露制度问题在金融风暴中凸显出来。当前对信息披露制重视与重构体现在两个方面:信息披露和信息质量。 (二)不良债权信息披露的动因 任何系统都要与其环境相适应,由于环境的变异,银行信息系统不得不发生相应的变化。与以前相比,目前银行环境的基本特征表现为:在全部金融资产中不良债权占了较大比重,不良债权逐步积累为体系性弊病,原有的金融运行机制因而发生阻隔。因巨额不良债权的影响,银行环境具体变异表现在: 1.对银行的保护程度降低。金融危机使监管当局意识到对银行的过度保护不利于金融体系的稳定,过去因惧怕大的金融机构倒闭引起金融体系的震荡而采取包容的态度,被证明会加大系统性风险。因而监管手段趋于严,市场退出机制逐步得到重视。同时巨额的不良债权使国家无力保证其能继续经营,大量金融机构不得不倒闭或重组。 2.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减弱。巨额不良债权所导致的金融问题通过各种途径向外部传递,市场充满对银行的不利信息,引起公众猜疑和不满,同时,大量的金融机构倒闭也改变了公众过去对政府和和存款保险机构的过度依赖,因此对金融机构经营状况的关注程度得以提高,这就加强了市场对银行信息的要求。 3.市场化的处理方式被大量采用。内部核销的传统方式不能有效化解巨额不良债权,这种情况下就必须寻求新的途径,资产证券化等方式都以市场为依托,以市场运作取代企业内部运作,从事不良债权风险的移换与分散,在处理有问题的金融机构方面也改变了以行政手段重组为主的局面,广泛利用市场,规范的重组、兼并、破产。由此市场的有效性必须有充分的信息支持。 4.国际范围的约束与合作得到加强。由于国际金融日趋一体化,各国之间的金融体系关联程变不断加强,必然要求在金融监管方面进行合作,共同制定监管规则,对关键问题取得共识。同时,这也对银行业形成更强的约束压力,如制度压力,组织压力。而外部的信用评级对银行的国际信誉有重大影响,很大程度上影响到银行的行为。这种情况下不仅加强了国际上外部的信息需求压力,也促使各国自愿加强信息的披露与交流。 银行体系必须要适应其所处的环境。以上四个环境因素的变异决定了银行市场化、透明化的经营方向,从信息的角度来说,就是要使信息的结构与市场取向相一致,要有利于形成市场规范,从而使不良债权得以解决。达到银行监管与风险管理的目标。 (三)不良债权信息披露的效用 制度能得以创新是因为创新带来的效用大于成本。资产状况对外披露的最大成本在于信息披露所带来的外部效应,特别在经济转轨时期,普遍认为资产问题将会损及公众信心,从而带来全面的金融风波。出于对此的恐惧,银行不良债权的信息披露是相当谨慎的,结果却走向另一个极端,造成信息的过度屏蔽。有资料表明日本金融不良债权的处理是对过去依赖信息不对称获得的利益的返还。随着金融环境的转变,最主要是金融危机的爆发,信息屏蔽的成本显现出来,对信息披露的效用开始了重新认识与评价。日本银行改革委员会在对90年代金融危机进行分析时,清醒地认识到这个问题,90年代日本金融危机是空前的,资产价格急剧下降,银行部门的问题不断产生使银行与监管者开始意识到了不良贷款问题的严重性,从1992年Toho-Shinkin事件开始存款保险基金巨资以挽救银行,1993年合作贷款购买公司成立,银行开始对外公布不良贷款的数量,1998年,政府立法要求金融机构公布财务信息,公布银行贷款的自我评价结果,同时公布四类贷款分类,银行业普遍接受不同层次不良贷款的定义与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