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代电力监管制度的基本特征 (一)电力监管制度的由来、沿革和趋势 监管制度可以追朔到19世纪的美国。在1887年,旨在管理那个时代最伟大的新兴工业——铁路的州际商务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经济管制时代的开始。对铁路实行管制的理由是,铁路成为当时美国的关键产业,因为铁路将整个国家联结在一起,从而消除了各州的边界。因此,管制的目标是实行公正、合理的价格,确保公众的利益,限制铁路巨头们对市场的操纵。这一监管制度建立后,证明了在自由经济体制下的垄断行业中管理私人经济的有效性。随后经济管制的思想,开始延伸到电力、石油、天然气、电信、民航等其他的重要领域,管制思想成为影响美国经济的重要方面。 20世纪初的美国电力产业,占统治地位的是垂直一体化程度越来越强的公共电力公司(私有),不仅控制了发电市场,而且控制了输电和配电市场。这些公司在一个“独占的特许区”形成了垄断。于是1916年,美国33个州建立了政府管制机构,监管辖区内的公共电力企业,发放经营特许权,监管电力企业的价格、融资、服务、财务等。该管制机构的职责,一是避免消费者利益因公共电力企业垄断而受侵害;二是保证供电的可靠性。同时该规制机构还允许电力企业得到合理的投资回报率。尽管州政府对电力企业的监管并没有在保护公众利益和维护公共电力企业利益之间做出优先性选择,但却明白无误地表明了政府关注的,一是电力产品的价格;二是投资者进行必要的投资以保证供电的可靠性。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公共机构持股公司法”(PUHCA)。该法案将电力服务权授予地方性电力公司,同时州政府对电力零售交易进行监管。PUHCA限制其他电力公司的发电业务进入那些已经授权给某个公共电力公司提供电力服务的特许区。这样事实上,公共电力公司就没有竞争。随后,美国国会又通过了联邦电力法(FEA)。该法授权联邦政府进行州际电力交易的监管。联邦电力委员会负责州际电力批发价格的制定,而州内的零售业务由州一级机构监管。这样,到了1935年底,美国绝大多数电力交易在所谓的“回报率”或“基于服务成本定价”的框架下受到监管。这一管制思想一直统治到20世纪的70年代,并由美国逐渐传播到世界上主要的市场经济国家。 70年代的两次石油危机,重创了美国经济和电力工业。美国国会于1978年通过了“公共企业管制政策法(PURPA)”(做为“国家能源法”的第二部分),虽然立法的初衷是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新技术的采用,但事实上PURPA法却为美国的电力市场打开了竞争的大门。随后,在里根时期,奉行“供给学派”的主张,提倡放松管制和自由竞争。从而使得电力监管体制进入了一个改革的新篇章,由此拉开了电力工业改革和电力监管制度改革的序幕。1996年4月24日,美国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FERC)发布了著名的888号法案,通过开放非歧视性的输电服务促进电力批发市场的竞争。 美国对经济管制的新思路,被英国的撒切尔首相采用和发扬,电力工业私有化、打破垂直一体化垄断、重组电力工业的市场化结构、改革和重构电力监管体制,成为了英国电力改革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1989年,英国《电力法》确立了电力所有权从国家向私人投资者的转变、引入竞争性电力市场和建立独立的管制制度。英国电力工业改革的模式为许多国家所效仿。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电力工业市场化改革浪潮风起云涌。与15年前相比,除非洲及亚洲的少数国家外,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已经或正在进行电力工业的市场化改革。这些国家在建立电力市场、引入竞争的同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专业监管机构。如英国、加拿大、阿根廷、巴西、印度、波兰等国,在实行电力改革时,都成立了专门的全国性监管机构。欧盟委员会在“1996欧盟电力改革指令”中明确要求其所有成员国“建立一定的有效的监管机制,保证透明度,以避免滥用某些垄断市场的行为,尤其是损害消费者、带有掠夺性的行为”。到2001年4月,除德国以外的所有欧盟成员国都进行了监管体制改革,建立了电力或能源监管机构,明确了与电力市场结构变化相适应的监管内容。 (二)国外现代电力监管制度的基本特点 世界各国电力监管机构的设置、监管内容、监管依据、监管者制衡机制等方面,取决于各自的电力市场模式、引入竞争的范围和程度、电力行业结构和特点、国家政治体制、法律制度、国家的地域面积等,也受电力工业历史状况的影响。因此,各国电力监管体制各有特色,不尽一致。 1.电力监管机构的设置和属性 国外电力监管主要有两种典型的模式,一是独立的电力监管模式。以英美为代表的以及受英美法系影响较深的澳大利亚和南美国家大多数采取的是单独设立监管机构模式,集中监管职能于一体,监管机构独立于政府部门,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中立性。而且这种监管模式的发展趋势是,由专门单一的电力监管逐渐与天然气及其他能源合并,实行能源的综合监管,以节省监管成本及提高监管效率。二是非独立监管模式。日本以及1998年以前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等)总体上采取政监合一的监管模式。 独立监管模式,由于中央和地方监管机构的关系不同,又存在着两种类型:其一是垂直监管模式,即成立一个全国统一的监管机构并设立若干分支机构进行监管,如英国、阿根廷、新西兰等国家只设立国家电力管制机构,根据电力管制的实际需要,在各地设立若干办事机构。其二是分级监管的方式,采取这种方式的国家一般为如美国、澳大利亚等联邦制国家。美国在联邦和州分别设置了电力管制机构,在联邦一级成立了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FERC),是隶属于美国能源部的一个独立机构。美国各州还成立了公用事业监管机构,负责各州的电力监管。各州的电力监管机构具有很大的自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