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民经济在1996年实现了抑制通货膨胀的“软着陆”以后,1997年下半年以来又面临通货紧缩的巨大压力,总供给过剩、需求不足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制约因素。自1998年下半年以来,政府实施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一方面增加投资,另一方面刺激消费需求,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当前需求不足仍然制约着经济增长,坚持扩大内需,仍然是我国经济发展必须继续采取的战略方针。根据我国现实的经济状况,要扩大内需,除了从生产环节增加投资和调节供给结构外,还必须从分配环节调节收入以扩大有支付能力的需求。 有效需求不足是当前消费需求不足的主要原因 对于我国经济近几年出现的通货紧缩态势,有人归结为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有人认为是产品供给的结构性失调,还有人认为是商品流通不畅。这些认识不无道理,这些方面的问题确实存在,解决这些问题对于扩大内需不无意义,但我认为这些还不是主要原因。对于我国的总供给过剩、需求不足,有人看成是产品绝对过剩,认为我国消费需求已经进入饱和与普及后阶段,提出生产过剩阶段不应该过分强调高增长,也不应该强调速度。对此,笔者不敢苟同。 任何生产,都是为了满足消费需要。生产为消费创造材料,提供对象,从而决定消费的数量和方式;同时,消费需要作为生产的目的和动力,为生产创造出新的生产的需要,促进生产更多、更好地满足消费需要。没有生产,消费缺乏对象,也就没有消费;同样,没有消费,生产失去目的,也就无需生产。在自然经济条件下,生产与消费直接相联系,处于简单平衡状态。在劳动产品成为商品交换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必须经过交换和分配环节表现为有支付能力的需求才能进入消费环节,这就使生产与消费的联系变得错综复杂。尽管如此,生产为消费服务、消费受生产制约和作为生产的目的、动力的基本原理没有改变。应当说,一个社会,只要有生产能力,就应当具有相应的消费能力,而且新的消费需求还会不断促进生产向深度和广度发展以相应持续提高消费水平。如果不是产品结构与消费需求结构失调,不是产品流通不畅,不是分配不合理导致有支付能力的需求不足,社会产品就不会出现过剩。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人口多、底子薄,物质产品还不丰富,人民消费水平不高,这是公认不争的事实。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加物质产品总量,提高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是我国经济建设的根本任务。我国现实社会生活中存在的种种矛盾和问题,从根本上来说,都根源于经济不发达,只能通过经济体制改革建立起规范的市场经济活动方式,快速地发展国民经济,才能解决。就目前的情况来说,从社会产品供给来看,似乎供大于求,出现了过剩;而从消费来看,农村还有数百万人口尚未脱离贫困,农民的消费水平普遍较低,城市贫困成为新的社会问题,一些人的基本生活消费需求都没有得以满足。这样,一方面是产品过剩,一方面是消费不足,这是一个悖论。这说明,当前经济生活中表现出来的总供给过剩、需求不足,不是生产总量绝对过剩,而是有支付能力的消费需求不足。对此,就不应当是限制生产,而是要一方面不断拓展社会生产潜力,增加就业和总产品的供给,另一方面扩大有支付能力的消费需求,使社会生产为满足消费需求服务,同时消费需求又有力地促进社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 有人认为消费需求不足是由于人们不愿花钱,因而提出要改变人们的消费观念,想方设法“挤出”银行存款。其实,我国储蓄存款看起来数额巨大,但分布不均。有人根据城镇居民抽样调查资料推算,3%的富裕人口占有居民储蓄存款的47%。普通家庭之所以储蓄,完全是为了将来消费所需。随着住房、医疗、教育等各项改革的推行,大大地增加了家庭的支出,而许多人的收入中并未相应增加或没有足额增加这些份额,加上对未来预期的不确定,越是收入减少就越是不敢多花钱。多次降低银行存款利息收效不大的原因也正在于此。目前我国人均消费水平仍然不高,一些低于平均收入水平的家庭,其消费水平更低。这就说明,我国的总产品过剩、需求不足,不是消费需求已经饱和与普及后的过剩,而是有效需求不足引发的产品过剩。 收入分配失调是导致有效需求不足的基本原因 社会的经济活动,可以划分为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四个环节。在一定的社会形式下,生产创造出适合消费的对象,分配借社会规律决定产品归个人的份额,交换依照个人需要用分配给他的一份去换取消费所需要的产品,最后产品在消费中成为满足个人需要的物品。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组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有机整体。社会生产出来的产品,只有通过合理的分配方式和交换方式,才能有效地满足社会的消费需求;同时不断增长的消费需求,又促进社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分配,在联系生产与消费之间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分配方式是否合理,决定着社会产品能否顺利、有效地进入消费过程,关系到社会成员各自获得物质利益的多少,影响到整个经济社会能否正常运行。从我国当前一方面总供给过剩,另一方面又由于有效需求不足所引发的许多人消费水平降低的现实来看,收入分配失调是其基本原因。这可以从社会收入分配表现出来的种种不合理现象中得到证明。 一是职工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逐年降低。职工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50-60年代在20%左右,1980年为17.1%,1997年下降为12.6%,1998年更下降为11%,1999年也只有12.0%,2000年又下降为11.9%。 二是直接物质生产部门与非物质生产部门之间的收入差距悬殊。直接从事物质生产的行业和部门的人员的收入大大低于非物质生产部门的行业和部门的人员的收入,其中以农林牧渔业、批发零售贸易和制造业职工的平均工资为最低。 三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过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之比由1996年的2.27:1扩大到2000年的2.7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