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及其分析角度的说明 本文讨论的是这样一个问题:按照主流企业理论,由家庭所有并控制的家族制企业是一种 日渐衰微的古典企业组织形态,在企业成长内在规定性的要求下,家族企业会沿着所有权与 经营权相分离的路径变迁,过渡为由职业支薪经理所控制的现代股份公司制度。西方发达市 场经济国家的企业成长历史似乎也证明了这一论断:在上世纪初到二战之间,在美国,继而 在欧洲和日本,爆发了所谓“管理的革命”(managerial revolution),经由这次革命,所 有权与经营权统一为特征的家族制企业组织的主流地位逐渐被一组专业化支薪经理所控制的 多单位现代企业组织所取代(伯利、米恩斯,1932;钱德勒,1977)。但中国目前现实的情况 是,至少从民营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的经验来看,家族企业制度不仅没有日渐衰微,而且其 经济组织功能还随着国企民营化和乡镇集体企业的“二次改制”进程的深入得到了进一步的 强化,同时我国的家族企业普遍对以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为核心内容的实质性公司化改造缺 乏热情,即使当企业的经营规模和市场半径明显超过家族资源的承受范围时,创业家族也宁 愿放弃潜在的成长机会,而不愿将家族生意交由与自己没有血亲关系的“外人”去打理。 如果家族企业制度是一种低效率的古典企业组织形式,那么为什么我国民营企业普遍选择 并自愿锁定于这一制度结构中呢?如果引进具有专业管理经验的职业经理人有助于企业生产 剩余的提高,那么为什么作为剩余索取者的我国创业家族还会排斥这一明显具有帕累托改进 特征的权力重置过程呢?不对这些问题作出合乎逻辑的解释,将无以准确把握我国民营企业 的制度演进方向和发展前途。 目前,中国理论界对此问题的代表性解释有二:一是认为家族制度与现代公司制度之间并 不存在绝对的优劣之分,即使在现代社会,家族企业同样存在其特定的经济适用边界。比如 在一些规模经济效应不明显、管理流程相对简单、市场结构驱近于完全竞争的行业(或企业 的成长阶段)中,家族制度就比公司制度更有利于企业竞争力的发挥;二是将家族制度在民 营企业中的兴盛归结于一种由中国深厚家族文化背景及其信息特征所内生的文化现象,认为 中 国人狭隘的家族价值观和“宁作鸡头,不作凤尾”的民族性格是制约家族企业走向社会化管 理的主要原因(李新春,1998;储小平,2000;陈凌,1998)。第一种观点属于比较静态分析 ,它虽提供了民营企业选择家族制度的一种可能的情况,但却无法解释为什么一些已经明显 处于制度适用边界以外的民营企业仍然不愿摆脱家族制度的束缚的原因,这属于一个动态的 企业制度变迁问题;第二种观点所强调的文化因素显然是一个经济学经常忽视的重要分析维 度,因为人们对效用的评价、计算及交互行为的选择的确是建立在以某种由他所处的知识传 统(文化)所内生的信念或理想基础上的,但文化并不是静态的、一成不变的,一个人的信念 、理想的确立除了受外生的既定知识传统影响之外,更多的是来自于自己与现实环境调适过 程中的“内省”。由此,每一个经济个体应视为既定知识传统的接受、传承者,同时也是它 的能动创新者。如果过份地强调文化在民营企业制度选择过程中的作用,我们必然得出类似 中国传统文化是导致人们选择有损于自身长远利益的制度安排的结论,这显然与人们依从知 识传统是为了在不确定性环境下趋利避害相矛盾。更何况作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民营企业 时刻还要经受竞争性市场的“生存检验”。布莱尔(1999,15-16)就曾指出:“市场压力是 大部分自由市场经济防止商业企业滥用它们的权力和长期维持家族统治的基本机制”。 我们认为,家族拥有企业控制权是家族企业最基本和最核心的特征,家族企业的非家族化 过程很大程度上可以理解为是一个企业控制权逐渐在创业家族范围以外重新优化配置的过程 。创业家族是否掌握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掌握企业的控制权是我们识别“家族企业”与“非家 族企业”的基本标准。尽管现实中我们很难对两者之间的临界控制权边界作一准确的量化, 但创业家族淡出企业管理显然是比他单纯地减持企业股权更能体现企业非家族化的内容。理 论 界对家族制度的批判主要集中在:(1)家长意志主宰企业一切,用人囿于家族内部,致使企 业可持续发展始终受到经营者“企业家生命周期”和人力资源供给不足的制约;(2)家族企 业封闭的财务运营状况无法为企业追求规模(范围)经济所必须的对外融资提供制度保证;(3 )企业资产与家族公产之间,家族公产与家族内部个人私产之间混杂不清,导致企业成长经 常受到家族内部利益冲突的干扰。这些批判所揭示的制度缺陷都直接或间接地与创业家族掌 控企业控制权相关联。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民营家族企业更愿意通过向社会开放和分享剩 余索取权的方式,融通社会财务资本(这从民企对改制上市融资的热情就可见一斑),但企业 控制权的家族垄断限制了其对社会新管理资源的吸收和集成能力(彭罗斯,1959)。 企业控制权的重新配置无非有两条途径:一是相关主体之间强制性的控制权剥夺,二是相 关主体之间平等自愿的控制权交易。它们可能同时发生于“企业间”和“企业内”这两个层 面。前者比如企业间的恶意兼并、企业内部的人事罢免以及由企业破产清算等所引致控制权 转 移;后者比如企业间的善意合并、企业内部的禅让或继承、委托代理等所引致控制权转移。 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前者对企业控制权的原拥有者来说是一种被动的利益剥夺,其控制权 损失是否能够得到相应的补偿不能由其自主决定;后者对企业原控制者来说则是一种主动 的利益交换行为,其控制权损失是其获取更大利益的一种必要支付。于是,我们所考察的问 题就转化为:为什么许多民营创业家族不愿在家族范围之外进行必要的企业控制权交易,以 避 免其权益在可以预期的强制性控制权剥夺中的净损失。 本文以下内容将从企业控制权重置的角度对民营企业锁定于家族制度的原因进行尝试性探 讨。基于以上对文化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的认识,我们首先假定创业家族(做为整体)是一个 深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的“经济人”。这体现在其效用函数的构成分为两个部分:一个部分 是 容易度量的货币形态的物质收益,反映为企业会计账户上的剩余或税后利润;另一个部分是 难以度量的非货币形态的效用,这其中包括创业家族中兴家业、光宗耀祖、家族和睦的成就 感、在企业中指挥调拨别人的满足感、附随于“企业家”头衔上的荣誉感以及一系列有形或 无形的社会网络资本等等。由于这些效用的取得与企业控制权的归属直接相关,故我们统称 为创业家族的控制权收益。这样,创业家族就成为在不完全信息条件约束下,以追求企业剩 余 收益和家族控制权收益之和的最大化为目标的理性经济行为主体。其次我们进一步假定,在 家族人力资本存量不变的前提下,家族企业的边际生产剩余已经或将要出现创业家族可以预 期的下降趋势。最后,我们假定创业家族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对最大化其目标函数(剩余 收益和控制权收益之和)存在无限冲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