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加快了立法步伐,这似乎是一种朝向法治的努力。然而,倘若不首先明确法 治的要义,努力的结果可能是南辕北辙。 法治的艰巨性 法治的要义在于,为了确保人民的主权地位和公民的权利不受国家侵犯,必须对国家权力 进行限制。这里说的“确保”正是法治的着眼点所在,而“限权”则是它的逻辑结论。对国 家权力的限制一方面要求行政、执法机构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事而不得游离法外,更 不得凌驾于法之上;另一方面要求立法遵循一定规范,使行政、执法机构和公众所依之法具 有公正性、合理性,至少,要力避通过立法将偏私意图法制化的恶劣法律。这两方面限制缺 乏任何一种,人民的主权地位和公民的权利将无所依恃,法治将荡然无存。限制国家权力需 要诸如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和舆论监督等条件,但极为迫切的则是立法、司法和行政之间应 保持制衡关系。 就此而论,我国法治任务相当艰巨。我国宪法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 机构拥有立法权和监督权,也规定了司法机构应独立行使司法权。但长期以来人大和司法机 构在行政权面前处于弱势,致使表象下的权力分立,实则权力一体化。这种状况还因以下两 个事实而日趋严重。其一,我国缺乏由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的专门的法律起草机构 ,法律法规多由行政部门起草。一些政府部门还盛行以文件代法甚至以文件压法的反法治行 为方式,这尤其加剧了权力失衡。其二,许多人在任政府官员的同时兼有人大代表身份,这 样不仅造成本应分立而有所制约的权力,出现交叉、混杂,使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构并表达 民意的性质大打折扣。这样一来,政府部门起草法律,许多官员又作为人大代表直接介入法 律审议和监督,不可避免地要造成政府自己立法、自己监督自己的局面。 道德难替法律之责 法治的现状,人民主权地位和公民权利的保障就只有诉诸于官员们的个人德性了。并无强 制力的道德能承载起如下重任吗?它要能保证:当官员们作为各部门参与法律起草者时,着 眼于维护人民权益而主持正义;当他们在行使其作为官员的本分职能时,有高度自律精神; 当他们作为人大代表发言时,要忠实表达民意而不是官员阶层的意志,在行使审议权和监督 权时,出以公心……。不可否认,有人具备这样良好的道德修养。然而,谁又能假定每个官 员都有此道德素质?事实上,权力具有一种特性,它能使掌握它的人倾向于扩展权力,并通 过权力的应用追求自己和自己所属集团利益的最大化。因而,权力,尤其是不受监督的权力 本身就具有腐蚀道德、侵犯公众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对抗的潜在倾向。无论中外,无论古今 ,事实都在昭示人们,这种潜在倾向具有普遍性,而且一有机会就要从潜在的倾向转变为现 实;相反,拥有不受制约的权力而能自律者却是极难得的例外。如果我们把法律的管束和限 制规则交与良好的道德自律,未免过于天真;把事关人民地位和公民权益保障的问题交与可 以伪装又会发生蜕变的个人德性,更是未免过于冒险。 说冒险,不是危言耸听,它已经或者正在成为现实。权力部门有法不依或无视法律,甚至 动用专政工具,诸如加重农民负担这类违法之事,屡见不鲜。更危险的是,立法部门已有利 益恶性膨胀的倾向。如果不改变这种情况,法律不仅因缺乏公民意志的充分参与而在很大程 度 上成为一些部门“批发”给全社会的既定之规,人们只能被动接受;而且还可能导致把特 定部门的偏私意图、甚至是包含着侵犯公民权益的犯罪意图法制化,公民稍不小心触犯了部 门或特定集团的不正当利益,就会成为违法者。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越多,离法治越远。 当公民因权力机构有法不依而受到侵犯时,还可以求助法律讨还公道,但如果法律本身就 带有偏私意图甚至包含犯罪意图,那么公民便无处讲理了。如果再考虑到我国还存在着行政 干预司法的严重情况,行政部门既是立法者又是法官,既是判决的执行人还可兼作原告。公 民权利也好,人民作为国家主人的地位也罢,在如此咄咄逼人的一体化权力面前就只能具有 嘲讽意味了。 制衡权力的关键在哪儿 要防止上述情况,眼下需要的不是立法速度,而是规范立法行为,明确立法主体。从选举 制上杜绝同时任政府官员兼人大代表的现象,使人大真正成为表达民意的机构,从而使人民 意志与政府决策之间保持动态平衡。同时,应致力于形成权力制衡格局。这种格局,应是掌 权者有充分权力去增进公益,若要行恶,便会被缚住手脚;这种制约和均衡的格局也应是限 制掌权者的私欲膨胀,使人民的自由和安全不依赖于掌权者的个人品德去留。这样,它才能 为社会的稳定与繁荣提供一个持久而可靠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