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业是一个需要政府加强监管的行业,特别是在电信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外资进入和信 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的情况下,电信监管尤为重要。所谓电信自由化和放松管制的口号,在 某种意义上只是发达国家打入发展中国家,抢占电信市场的一种手段。 近十几年来尤其是1997年以后,世界各国在电信改革中,根据世贸组织基础电信协议的要 求,普遍组建了独立电信监管机构。所谓独立电信监管机构,是指一个依据《电信法》设立 的专门机构,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独立法人,主要任务是负责电信法律的实施,在法律授权 范围内制定实施办法,独立公正地依法监管电信市场。目前全球已有近一百个国家依法相应 设立了这一机构。 为应对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面对外国企业即将大举进入我国电信市场的挑战,统筹考虑 我国电信业的监管问题十分迫切和必要。为此,特将部分国家电信业管理的有关情况介绍如 下。 美国 美国是世界电信与信息技术最发达的国家,其电信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世界电 信改革的进程。美国家电信与信息局(NTIA),是美国总统关于电信与信息事务的政策咨询机 构,设在商务部,代表行政部门审核政策方案并向国会通报政策建议,负责政府系统(含军 队)使用频率的分配与管理,编制280人。 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是其独立的电信监管机构。它根据1934年《电信法》设立,是 独立于联邦政府之外的法定机构,不是总统下属的政府组成部门。作为《电信法》的执行机 关,根据《电信法》授权,制定和发布实施办法,独立行使电信监管职责并强制执行。作为 电信业监管的最后决定者,如有关方面(包括政府)对其决定的事项有异议,只能通过法庭裁 决或修改法律来解决。 该委员会有5名委员,其中执政党3名、在野党2名,任期都是5年,分别交错一年任职,由 执政党1名委员任主席。委员由总统提名,国会通过,除因重大过失遭受国会弹劾外,总统 无权罚免。委员会的经费根据国会批准的预算拨付使用,其实际来源是从电信企业收取的频 率 占用费和业务经营许可费上交财政后,作为财政支出拨付使用的。它下设5个业务职能局, 分别负责管理公共电信、无线电波、专用无线电、大众媒体(广播、电视)和有线电视。共有 编制1729人,年度预算1.87亿美元(1998年)。 为适应技术进步和三网融合的发展趋势,FCC已决定将监管公共电信与监管有线电视的机构 合并,设立“竞争监管局”,统一政策、统一管制。 由于历史原因,美国对本地电话的监管迄今仍由各州的公共事业委员会管理。1996年,新 修改的《电信法》已将制定本地电话竞争政策的职责交给了FCC。而目前的两级分权,在地 方利益与全局利益发生矛盾时,还常常会造成许多冲突,使得中央政府的政策难以贯彻下去 。 英国 欧盟各国根据其全面开放市场的统一要求,陆续组建了各自独立的电信监管机构。 在英国,其贸工部(DTI)下属的信息通信局,是政府中负责制定电信政策框架的部门。 英国电信管理局(OFTEL),是其独立的电信监管机构。它根据1984年《电信法》组建,主要 职责是:保证提供所有合理要求的电信业务;保持和促进有效竞争;根据贸工部部长的授权 颁发经营许可证;监管电信市场和许可证的执行,对违反竞争行为和利用垄断地位进行不正 当 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调整、修改许可证条件;协调电信企业之间的关系;保护消费者 利益,处理用户申告。 电信管理局总监任期5年,由国务大臣指定,但其不对国务大臣负责,而是直接向议会报告 ,有权与政府持不同意见。该机构编制200人。《电信法》规定,其经费由议会拨款,主要 来源于向电信企业征收的经营许可证收费上交财政后的拨款。 英国《2001年通信白皮书》宣布,将对现有的分管电信、广播、电视、无线电等9个部门, 合并为一个独立监管机构——通信管理局(OFCOM)。 德国 联邦经济部第七局是政府中负责电信政策方向的研究和制订的部门,编制150人。 德国邮政电信监管局(Reg TP)是其独立电信监管机构,隶属于联邦经济部。它于1998年, 根据《电信法》、《联邦邮电管制机构法》和欧盟的统一要求,在全面引入竞争的同时,为 加强市场管制而建立。主要职责是:执行电信法律、法规;保证公平竞争;发放电信业务经 营许可证;管理频率、号码等电信资源;监督电信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对电信公司 之间以及电信公司和用户之间的纠纷,特别是互联互通方面的纠纷,进行调解和裁决,对违 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予以处罚;保证电信普遍服务,保证对公众提供可承受价格的基本电信业 务;保护用户利益;保证通信安全等。 该机构的主席由经济部部长提名,总理任命。部长一般不干预该机构作出的决定,也无权 解雇其负责人。其编制2200人。行政经费来源于向电信企业的经营许可证收费和频率使用收 费,但须先上缴国库,经国家财政核准后由预算拨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