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入新世纪和我国即将加入WTO的时刻,我们面对的是一个:全球经济一体化进一步加快 、世界政治的多极化和文化多元化在曲折中发展、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对人类社会发展产生 了广泛而深刻影响的新时代。也即意味着我们面临着政治、经济、文化和科技大发展的极好 机 遇,同时更是在上述领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激烈的国际竞争大挑战。 信息已继物质、能源之后成为人类可资利用的第三项战略资源,信息、信息社会和信息网 络的高速发展促进了社会的高速发展,并且促进了产业结构的重大变化,国民经济和社会的 信息化为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了可能,这对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获取后发优势极具战略 意义。 国家信息基础设施模型可分为四层平台,由底层向上分别为:信息化环境平台(法律、法规 、 标准、规划、协调、应用水平);科研、开发与设备制造平台;信息传送网络平台;信息业 务及应用平台。经过几十年艰苦奋斗的中国广播电视事业,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 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壮大,已在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各个平台建设中取得了瞩目 的成绩,国办发[1999]82号文明确指出:“广播电视及其传输网络,已成为国家信息化的 重要组成部分——(要)抓紧落实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实行政企分开,成立企业化 的广播电视传输公司——广播电视以自身的技术优势,已成为受众最广泛的传播媒体,是舆 论宣传的重要阵地”,由此显见,我国广播电视所具有的政治与经济二重属性;喉舌、公益 功能与产业双重功能,将我国广播电视定位于:“涉及政治、文化、经济和科技的特殊产业 ”,这是符合我国的国情和政体实际情况的,也是我们研讨和搞强、搞大、搞好广播电视事 业的出发点。 在我国即将加入WTO的新形势下,各行各业都在为迎接加入WTO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进行准 备,甚至是大刀阔斧的改革。 加入WTO既是经济问题、也是法律问题、更是重大外交政治问题。WTO是一个各成员方的大 范围行业的“一揽子”互相开放市场的国际经济合作组织,WTO协定对所有成员方彻底适用 ,即要求WTO所有的成员方应使其国内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与各个附录协议所规定的义务 相一致。江泽民主席指出,入世是我国的“重大外交政治问题”(《世界贸易组织问题解答 》 扉页,汪道涵、龙永图,对外经贸出版社)。因此,我国所有涉及WTO范畴的工作均应定位于 “既是经济问题、也是法律问题、更是重大外交政治问题”这样一个事关大局、事关全局的 要求来做好我们的工作。尽管我国在加入WTO的承诺中不涉及开放广播电视业务及其传输网 络,但加入WTO会引发我们广播电视行业周围的“生态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必须加强相关 的研讨和改革。 第一部分 我国加入WTO后,信息产业市场环境变化及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一、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对开放电信市场的有关规定及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的例外 (一)WTO各成员方开放电信市场的有关规定 1.1997年2月15日世贸组织成员达成了全球电信自由化协议,即《基础电信协议》,其正式 名称为《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四议定书》,即共同认可《服务贸易总协定电信附件》,它原则 上要求WTO成员方必须开放电信市场。其“一般义务”是指对开放电信基本业务的原则性要 求 ,主要包括:最惠国待遇和豁免;透明性条款;国内规章条款。其关键条款是市场准入, 其规定主要有:缔约方应确保外国电信服务提供者,在跨境提供基础电信的相关服务时享受 最惠国待遇;缔约方应允许外国电信服务提供者,在其境内建立能够提供各种基础电信服务 的 经营实体或商业机构;缔约方应准许在其境内设立机构的外国电信服务提供者,能拥有和经 营其独立的电信网络基础设施。 具体承诺表是“一般义务”指导下的具体“承诺义务”,该承诺表才是各成员方开放电信 业务市场的最关键的具体承诺,须就“跨境提供”、“跨境消费”、“商业存在”、“自然 人存在”四种服务提供方式作出具体承诺,其主要内容有:准许进入的提供服务的部门或分 部门;市场准入限制;国民待遇限制;附加承诺等。 2.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电信附件》中明文规定:“发展中国家成员仍可依照其发展水平, 对公共电信网络和服务的进入和使用规定必要的合理条件,以增强其国内电信和基础设施和 服务能力,提高其参与国际电信服务贸易的能力。这些条件应在该成员的承诺表中详加规定 ”。 3.自1998年2月5日起,WTO《基础电信协议》正式生效和全面实施。 (二)WTO的“适用范围”和“一般义务”下的“特殊例外”至关重要 我国在法律方面与WTO接轨时,尤其应特别仔细研究“适用范围”和“一般义务”下的“特 殊例外”,它包括有:最惠国待遇豁免清单、例外与保障条款、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 即不对称开放)、各国的具体承诺清单和争议案例等。它们浓缩了各成员方长年艰苦谈判的 精华,也是各方利益的最终平衡点。研究这些“特殊例外”,有利于我们“充分利用”WTO 规则来制定我国的法律规则,以最大限度地获取我国的合法权益并最大限度地保护、保障我 国的主权和国家利益。 (三)WTO规则中的广播电视传播例外 1.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电信附件》的第2条“范围”的第(b)款为:“本附件应不适用于 影响广播或电视节目的有线或无线传播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