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中国正式成为WTO成员国。在中国可以享受成员国的权利的同时,世界其他国家是否相信中国政府会按照承诺履行自己的义务?他们对加入WTO后的中国还有什么担忧?为适应WTO的需要,中国政府部门还要进行哪些改革?……不久前,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行政法教授杨建顺博士。他是参与我国目前正在起草的《行政许可法》有关工作的专家之一。 地方政府会不会封锁? “这个视角很重要。目前人们所普遍关注的是入世和对外开放的问题,却较少考虑对内开放的问题。实际上,加入世贸组织,在很大程度上与国内市场的统一有关。” 杨建顺教授说,中国入世为今后的市场开放定下了一个基调。但是,中国的承诺并不能让外资尤其是西方国家完全放心。他们普遍担心,中国在入世协议中作出了重大让步,但今后中国政府会不会遵守这些协议,仍是个问题。他们认为,中国今后在一些关键领域如农业、电信、金融等的开放仍成问题。他们尤其担心,中国开放最大的麻烦是各地方政府不理会中央政府所做的承诺,仍然对市场进行封锁和保护。这种担心十分普遍和强烈,在美国时代华纳下属有名的《亚洲新闻》杂志对分析员的采访中,就一再表明了这种担心,他们称中国的地方保护为“碎片”,担心这种碎片将在入世后长期存在,导致西方公司不得不同地方政府进行事实上的再次谈判。 杨教授就此说,实际上,中国在为加入世贸组织而积极努力的同时,一直很重视按照国际规则进行内部改革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努力,并且,中国回应国际社会的要求、开放本国市场的举措之彻底,在某些方面甚至让对方感到吃惊。当然,我们也不能否认,在执行协议和国内法律规定方面,中国目前的确存在着不少问题。在这些问题之中,地方保护主义的确构成了一定意义上的“非关税壁垒”,客观上阻碍了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不仅不利于外国企业顺利进入中国市场,而且也不利于中国自身竞争力的增强。 他向记者解释了今年4月国务院出台的《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的重要性:该《规定》的目的在于,“禁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地区封锁行为,破除地方保护,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以“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以任何方式阻挠、干预外地产品或者工程建设类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对阻挠、干预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行为纵容、包庇,限制公平竞争。该《规定》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负有消除地区封锁、保护公平竞争的责任,并进一步对各种类型的责任规定了具体的承担方式。应该说,这是国务院配合加入世贸组织所采取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为彻底实现全国统一市场所必须的基本保障。 他同时指出,当然,我们在强调对内开放、坚决消除地方保护壁垒的同时,还必须考虑在世界范围内的竞争中,中央和地方应该有相应的责权划分。在全面开放国内市场的过程中,应该逐步确立各级地方政府在一定范围内的对外权,使其按照国际大市场的规律,根据自身的特点,充分发挥其创造性和能动性。允许地方政府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有其自身的对外政策。这样,可能更有利于全国各级地方政府更好地为企业竞争提供良好的竞争环境,增强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垄断部门会不会抵制? 杨教授认为,加入世贸组织,允许外国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实行国民待遇,那么,对中国的私营企业同样应该开放,实现和国营、公营企业平等的待遇。对内开放,除了消除地方保护壁垒之外,还应该消除公私不平等,消除国有企业、公营企业和私营企业的不平等,使得私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公营企业一样能够进入相关领域,能够享受贷款方面的同等待遇,在机会均等的前提下展开真正意义上的竞争。 因此他指出,既然已经加入世贸组织,中国就应该逐渐实现在经济上各种各类企业之间的机会均等和地位平等,所有向外国企业开放的行业,都应该对中国的私有企业开放。进而,对内开放还意味着政府和民众之间距离的缩小,按照世贸组织的透明度原则,政府应该将其所掌握的信息全部、公平地向一般民众和企业公开,实现透明行政、公开政府、民众参与、政府和民众互动的良好状态。到了这种地步,我们说,垄断行业改革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不过,由于中国目前大多数国有企业在科技实力、经济实力乃至管理体制上都和国外企业有很大的差距,如何解决在竞争中产生的那些负面问题和影响,则是另一个层次上的问题了。 按照世贸组织规则,允许对“幼稚产业”加以保护。但是,杨教授说,我们必须强调的是适度的保护,而不是过度的保护;是暂时的保护,而不是长期的,更不是永久的保护。从总体上说,我们必须确立反对保护的基本原则,即使对某些尚需要加以一定程度保护的产业,也必须确立引导其自立、自强的目标,制定相应的措施,促使被保护者逐步成长起来,学会自负盈亏、独立竞争、自强发展,而不是一切包办,以至于使其形成长期依赖的安逸感。要使得被保护者清楚地认识到其所面临的竞争环境,不自强、自立,便将无以立足于当今世界,要有危机感,要有参与竞争的勇气,逐步培育起竞争的能力。虽然经济学家克鲁格曼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了“战略性贸易保护政策”,证明了政府保护能够使它所得到的效益比不保护更大,但是,实践证明,政府保护只能在短期内收到较多的效益,随着自由贸易的逐渐形成,政府保护显露出更多的缺陷,尤其是使被保护者形成过度的依赖感,形成了各种不公平竞争的局面,也挫伤了未获得保护者的积极性。因此可以说,政府保护所带来的社会代价,往往远远要超过不保护即自由贸易所带来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