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时报》日前刊登邹吉忠的文章说,在邓小平理论这一科学体系中,制度建设层次是邓小平论述最为丰富、最具实践智慧的部分。邓小平在考虑和设计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过程中,存在一个独特而完整的制度视角。第一,在对待重大历史遗留问题时,邓小平总是透过事情的表面现象,从制度的角度去分析和认识问题。比如他指出对过去特别是“文革”的反思与“清算”,“单单讲毛泽东同志本人的错误不能解决问题,最重要的是一个制度问题。”第二,在理论思考(是什么)与实践考虑(怎么做)之间,邓小平总是把实践考虑放在优先位置,其实质是从制度上考虑问题。他甚至还建议那些想搞社会主义的非洲国家,根据自己的(制度)条件,不要急于搞社会主义,不要宣称自己是社会主义。第三,在分析和思考中国社会发展机制问题时,邓小平虽然重视人格化机制的作用,但他更看重制度的作用。比如,就传统来说东方社会偏好非人格化的力量(主持者注:原文如此,疑应为“人格化的力量”),高扬“德治”,而西方社会更依重非人格化机制,高扬“法治”。邓小平高明的地方在于,他并不在二者之间作排他性选择(因为二者事实上是可以统一的),而是根据中国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在提倡二者兼顾的同时,把制度和制度建设放在优先考虑的位置上。即使是对人的因素的作用,他也着重从制度上考虑,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主持者言】邹先生所指出的邓小平生前对制度建设的重视和思考,当然也是值得后来者重视和思考的。改革究竟要改什么?主要就是对制度的改革。制度一改革,它就会带来连锁性的反应。比如,70年代末所实行的“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就是一次堪称经典的制度改革,因为它一改几十年来农村土地产权不明晰、从而严重阻碍生产力发展的积弊,把土地使用权通过承包的方式落实到了农民个人的头上,从而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如果要评选当代中国的“十大制度改革”,实行全国性的“包产到户”无疑是可以名列榜首的。又比如近几年来许多人一直在呼吁要在宪法中明确私人财产应和公共财产一样神圣不可侵犯,如果这一建议得以实现,也将是一个带有根本性的制度改革,它对中国未来的建设和发展所起的作用将是不可估量的。在主持者的印象中,邓小平所提出的“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乃是建国来中共领导人关于民主制度建设问题最开放、最具前瞻性、最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言论。应该承认,直到现在我们还没有实现邓小平所提出的这一期望,后来者应该为此付出不懈的努力。在关于“法治”和“德治”的关系中,邹先生概括邓小平对此的思考是“二者兼顾,制度优先”。主持者的学习体会是,“法治”和“德治”并不是并列关系,因为“法治”并不是单单是“以法治国”的“缩写”,它是指一整套的现代民主制度,实质上也可以视为是人类基本道德观、价值观的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