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类刚刚迈入21世纪之际,中国跨入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大门,这既是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来的一件大事,又是中国发展历史上的一件大事。“入世”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是全面的和深远的。作为中国改革开放先行者的经济特区,面对如此难得的发展机遇,必须立足现实,放眼世界,展望未来,进一步衡定自己的发展方位和明确自己的发展路径。 一、兴办经济特区是国际惯例 经济特区是世界各国和地区发展经济普遍运用的形式。“经济特区”是我国的称谓,但世界经济性特区的问世已有数百年的历史。 世界经济特区的产生和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时期:(1)1228年至20世纪50年代,是自由港和自由贸易区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时期。经济特区的最初形式是自由港和自由贸易区,其历史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代,1228年法国马塞港自由贸易区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经济特区。1547年意大利热亚那自由港,是世界上第一个正式以“自由港”命名的经济特区。(2)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中期,是出口加工区在世界范围内出现和发展时期。出口加工区在欧洲最先出现,1959年爱尔兰香农自由加工区,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个出口加工区。典型的出口加工区出现在亚洲,1966年台湾高雄出口加工区,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个正式以“出口加工区”命名的出口加工区。中国大陆在20世纪90年代初和90年代末分别设立了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都设有许多出口加工区(目前世界经济加工区协会把“出口加工区”更名为“经济加工区”)。(3)20世纪70年代末至现在,是世界经济特区向科学化和综合化发展时期。1951年美国斯坦福研究园(后发展成为闻名于世的“硅谷”)是科技性经济特区的始祖,70、80年代以来,随着科技革命浪潮兴起,各类科技性经济特区(科学园、技术城、大学园、研究园、科学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蓬勃发展,中国大陆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设立了众多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与此同时,世界经济特区的另一种重要形式——综合性经济特区也在各国各地区涌现。创办较早的综合性经济特区有新加坡裕廊工业区、巴西马瑙斯自由贸易区、印度尼西亚巴浩岛自由贸易区以及中国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浦东等经济特区。 透过世界经济特区发展的历史轨迹,我们至少可以获得以下启示:第一,经济特区的发展已经超越了自然地域范围的限制,它从西欧扩展到世界五大洲。第二,经济特区的发展已经超越了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无论是欧美工业发达国家,还是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抑或是经济极为落后的南太平洋岛国斐济,都设立各类经济特区,利用经济特区促进本国和地区的经济发展。第三,经济特区的发展已经超越了经济体制的界限,无论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还是实行政府主导体制的国家和地区,抑或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或者完全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都设立或者正在准备设立经济特区。第四,经济特区的发展已经超越了社会经济制度的界限。20世纪70年代以前,经济特区只存在于资本主义和带有浓厚前资本主义色彩的国家。进入70年代以后,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也相继兴办了各类经济特区。可见,举办经济特区是国际经济惯例,把经济特区仅仅看成中国唯一的事情,并主张取消经济特区,显然是对“世界知识”的无知。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中国经济特区不仅仅是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浦东等综合性经济特区,而且还应包括为数较多的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出口加工区。如果我们以“世界的眼光”和“广义经济特区的概念”来审视中国的经济特区,也许我们的认识会更客观、更全面。 二、经济特区与WTO通行规则并行不悖 过去我们对经济特区的认识存在有两个误区:一是认为经济特区违反了市场经济的原则,甚至个别学者认为经济特区是“特权经济”,因而要求取消经济特区;二是认为经济特区违反了WTO的规则,认为中国“入世”后经济特区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自然要被取消。这两个看法实际上都是对经济特区的误解,是缺乏根据和站不住脚的。 1.经济特区的设立符合WTO的宗旨。 1995年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是,试图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及其他方面的贸易障碍,消除国际贸易中的差别待遇,有效地建立稳定和透明的国际贸易环境,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以实现全球资源的最佳配置,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WTO的目标就是要维护贸易市场的公正、自由、公开的贸易秩序,实现世界贸易的自由化。世界各类经济特区的设立和发展,是符合WTO宗旨的。我国设立经济特区,不仅能实现经济特区自身经济的快速增长,而且能加快我国对外开放的进程,促进我国与国际经济的接轨,推动我国对外贸易和整体经济的发展,增加我国居民的就业机会,这些与WTO的宗旨是一致的。此外,经济特区实现更加开放的体制和一系列优惠措施,与WTO要求实现世界自由贸易、降低关税、弱化关税壁垒以及消除非关税壁垒的宗旨相吻合。 2.经济特区的存在符合WTO的规则。 无歧视原则是WTO最基本的法律原则,它包括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但是WTO允许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例外,它们可以为自己的成员制定更优惠的贸易政策。比如欧洲联盟和东盟。除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等跨国经济特区以外,其他一国境内的经济特区则不同于跨国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因为它们是向全世界开放的。无论是国内人还是国外人,一旦进入经济特区就平等地享有经济特区的优惠待遇,因而它比跨国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更符合国民待遇原则。既然WTO允许自由贸易区的存在,就必然允许其他经济特区的存在。只要经济特区的优惠政策公平的、公开地给予本国人和外国人,就不违背国民待遇的原则。经济特区与非经济特区之间的差异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和区域发展政策使然,是不违背WTO的原则的。否则,就无法解释为什么世界上有这么多WTO成员国和地区都设有经济特区。 3.经济特区的发展符合市场经济原则。 市场经济原则是WTO最核心和最高的原则。我们说经济特区的发展不违背市场经济的原则,理由有:第一,几乎所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都设有经济特区(形式多样),经济特区的发展并没有阻碍这些国家和地区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第二,几乎所有WTO成员国家和地区都设有经济特区,经济特区的发展并没有妨碍各成员国家和地区对WTO原则和规则的遵循和执行,WTO对于各类经济特区的设立和发展,也没有提出过任何限制原则和措施;第三,我国经济特区是中国市场经济发育和与国际经济接轨最好的区域,无论经济自由度、对外开放度,还是体制市场化程度、经济国际化程度都属全国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