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几年的发展,深圳市风险投资已经初具规模,初步形成了基本的框架体系。到2001年8 月止,深圳市风险投资总规模达102亿元,共有投资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创业孵化中心、 专营担保机构、咨询顾问机构、研究机构、中介交易机构和境外创业投资公司驻深机构等风 险投资机构131家。2000年10月成立了本行业的自律组织——深圳市创业投资同业公会。每 年在深圳举行的“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国内、香港甚至美国的资本市场以及深 圳的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深圳产权交易中心等为风险投资提供了良好的退出渠道。 一、深圳发展风险投资的制约因素 1.法律法规 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风险投资健康发展的保障。在美国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已经形成 一套完善的风险投资法律法规体系,风险投资业也逐渐成为一个独立产业。深圳风险投资有 所发展,但配套的法律法规仍不完善,缺乏明确的“游戏规则”,还处于“摸着石头过河” 的状况。滞后的法律法规必然影响到风险投资的健康发展。 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是政府为发展风险投资面临和应解决的现实问题。根据发达国家的 经验以及风险投资的特点,风险投资业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可以分为三类。 (1)规范风险投资机构运作的法律法规。这应是风险投资的基本法,它需对风险投资机构的 组织形式、设立、筹资方式、投资组合、风险投资经营及制度、风险资本管理、风险投资者 利益保护、风险投资中介机构、行业公会、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的规定。目前,我国尚无这 方面全国性的成文法规。《风险投资法》虽已列入人大五年立法计划,但由于风险投资实践 才刚刚开始,要在短期内出台困难较大,正象《证券法》那样,从80年代后期我国证券市场 开始试点到1998年12月29日出台,经历了十多年的时间。因此,《风险投资法》的制定需要 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先出台地方性规章,在比较成熟的时机再出台全国性的法规。 《深圳市创业投资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暂行规定》是第一部较全面规范风险投资运作的 地方性法规,它对风险投资的组织形式、筹资渠道、设立、经营范围、优惠政策与投资退出 渠道等方面作出了规定。这部《暂行规定》是深圳这块“试验场”又一次在全国率先作出的 有益“试验”,不过,还有不少需要完善的地方,如尚无法律责任、风险投资者利益保护和 中介机构等方面的规定。实际上,法律责任是一部法律法规的重要方面,是“执法必严,违 法必究”的重要保障,没有法律责任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法律的权威性。 (2)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它是鼓励创业活动的前提,保障风险投资支持创业 并 能够获得回报,也是高新技术产业和风险投资业发展的重要保障。硅谷创始人考茨曼斯基指 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高新技术产业和风险投资发展的保护神。目前,我国现有的保护知 识产权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一系列行政法规规章等,深 圳市还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等地方性规章。总体来说,我国的知识产 权保护体系已初步形成。现在的问题主要是,对于高新技术领域内的信息技术、集成电路、 生物技术等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尚无具体的法律规定,而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80年代就已完 善,它有力地保障了高新技术产业和风险投资的发展。另一方面,我国历来都存在法律效力 低和权威性较差等问题。 (3)其他有关风险资本投资的法规。风险资本投资于高新技术项目或相关企业,组织其经营 管理,然后在适当时机撤资回收,这一过程必然涉及到目前现存的《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但这些法律法规还不到位,不利于风险投资以股权交换的形式进行投资和撤资。例如, 《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 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显然,根据该规定,风险投资不能以风险企业回购股 份的方式退出。另外,《公司法》规定,我国公司采取实收资本制,即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公 司股东实缴的资本,这一规定与风险投资的运作相悖。国外风险投资的一般运作过程是先寻 找投资项目,再说服投资者出资,然后将筹集的资金投入所选择的项目。而采取实收资本制 使风险投资公司在选择好项目之前必然有大量资本闲置。资本闲置是缺乏效率的,因此这些 闲置的资本就会寻找诸如股票市场内的投资机会,风险陡然产生。 2.政策因素 政府政策特别是税收政策和财政补助政策影响着风险投资的发展。 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一个新兴行业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美国几十年风险投资发展历程表明, 税收政策几乎左右了风险投资的发展。与风险投资有关的税收政策主要有两方面,即对高新 技术产业和风险投资业的税收政策。 对于高新技术产业,我国各地都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主要侧重于企业所得税。实际 上,高新技术产业的增值税负担比传统产业更重。其原因是,高新技术产品中可抵扣的直接 购入成本比重较低,而不可抵扣的研发费用等智力成本比重较高,使得高新技术企业可抵扣 的增值税进项税款少,从而增值税负担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