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是新世纪的第一年,也是我国第10个五年计划的开局之年。但当前,一些领域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问题已成为发展与改革的重要阻滞。最近,朱镕基总理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整个‘十五’期间的一项重要任务,要从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角度出发,站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和文化的高度,站在民族兴衰和现代化事业成败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为使这样一个具有如此重大意义的整顿举措收到实效,特从理论认识与实践对策方面进行以下探讨。 一、市场经济秩序是市场参与者之间的一种社会约定 当前,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问题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社会信用低下,假冒伪劣盛行,偷税漏税严重,走私贩私猖獗,地方保护与机构腐败的现象屡禁不绝,操纵市场及恶性竞争的行为层出不穷。其严重程度已经到了威胁人民生命安全、国民经济运行安全、社会基本制度安全的地步。但上述所列还都是现象。要标本兼治,首先要回答的一个深层次问题是,究竟什么是市场经济秩序。 什么是市场经济秩序?概括地说,市场经济秩序是为保证社会经济系统顺畅运行的社会共同约定。在交通规则中,“行人车辆靠右走”是一种社会约定;在自然经济向小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逢五赶集”是一种社会约定;在我国传统的经商理念中,“童叟无欺、货真价实”是一种社会约定;在工业化进程中,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介的资本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是一种约定;在市场经济普遍建立过程中,“一手钱一手货”发展为“货、款让渡在时间上分离”,是信用参与其中基础上的一种社会约定。市场参与者之间的社会共同约定就是市场经济秩序。 社会共同约定是市场经济秩序。把这种约定上升为法律、法规、交易规则、技术质量标准以及道德准则等就是制度。制度是规范化的社会共同约定。 依据管理学的基本理论,规范化的社会共同约定,或者说社会共同行为规范,应当包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和“违背规范的后果如何”三个基本方面。常识可以理解,完善、顺畅的交通秩序一定包括“行人车辆靠右走”、“非机动车不可以在机动车道行使”和“违规要受到惩罚”三个组成部分。维护交通秩序的“硬件”设施、交通秩序的具体组织与维护者等都是“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和“违背规范的后果如何”这三方面基本约定的延伸。如果秩序出现混乱,一定是这三个方面中的某一个环节出现了漏洞。 二、当前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主要原因在于制度失控 前期我国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状况已经发展到了失控的程度。其根本原因在“无法可依”与“有法不依”两方面中,有法不依是导致混乱的主要原因;在“体制内”因素和“体制外”因素两方面中,政府、执法机构腐败及“猫鼠串通”等体制内因素的失控是主要原因;在市场机制与非市场机制两方面中,依托行政权力的垄断行为、地方保护主义等非市场机制是主要原因。 有人把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原因归结为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制度“真空”。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但其说明的只是表层原因。我国市场经济运行规则尽管仍不健全,但禁止和惩处故意危害人民健康与社会安全行为的法律还是明确具备的。一个显然的事实是,“毒大米”、“‘豆腐渣’工程”出现的原因并非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 关键是为什么有法不依。 从经济学意义上说,市场经济秩序出现普遍性混乱的根本原因不在于社会中有一部分人唯利是图或法制、道德操守低下。在任何制度背景下,唯利是图、损人利己、铤而走险或缺乏遵守共同行为准则意识的人总是存在的。所有的经济学说都有一个共同假定,即人总是趋利避害的。不论社会具有怎样的公开约定,如果在实际经济运行中,当人们发现,破坏制度总是可以比遵守制度获得更大的收益,那么这个社会的经济秩序一定会趋于紊乱。因为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人自觉或不自觉地从遵守制度转向破坏制度。譬如制售假货可以骗钱且不受惩戒,或违规成本远低于违规收益。这一点从常识中就可以理解,为什么会出现普遍性的“有法不依”?因为维护制度的人或机构本身也在从破坏制度中捞取“好处”。可以断言,凡是违规、违法现象长期、普遍存在的地方,一定有执法者与违法者的串通,一定有执法者从违法行为的存在中获取利益。 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市场机制的本质是“利益驱动”。但当前市场经济混乱的根本原因并非是市场机制作用的结果。应当承认,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过度竞争及市场的自发性有时会形成对秩序的破坏力量。但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排斥竞争的行政权力介入资源配置。干预甚至损害市场机制作用的行政性垄断行为、地方保护主义等非市场力量,是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最大破坏者。“造假”并不可怕。市场机制的最大优势恰恰就在于可以强制地实现“优胜劣汰”。在充分优化选择的市场力量面前,“假货”是不可能有长久、普遍的生存之地的。可怕的是一个社会的“自净化能力”缺失。那些妨害“优胜劣汰”机制发挥作用的非市场力量,是造成社会“自净化能力”缺失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