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组织体系的一般理论 金融体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金融体系,指一个国家的金融组织体系,即有些什么金融机构,它们在经济社会中各自发挥什么职能作用。广义的金融体系,除了金融组织体系,还包括金融市场体系、金融调控监管体系。金融市场体系是以金融组织体系为基础而形成的,因为参与市场活动的主体是金融机构。但是,除了金融机构,其他的社会机构企业和居民也可以参与金融市场的活动,由于现代金融在国民经济中的高风险行业的特点,必须对金融业和金融市场进行监督与管理,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他们(银行家)以货币资本的实际贷出者和借入者的中介人出现,……银行家把借贷货币资本大量集中在自己手中,以致与产业资本家和商业资本家相对立的不是单个的贷出者,而是作为所有贷出者的代表的银行家,银行家成了货币资本的总管理人。”“……银行一方面代表货币资本的集中,贷出者的集中,另一方面代表借入者的集中。”。 美国哈佛大学教授曼昆(N.Gregory Mankiw)在《经济学管理》中指出:从最广义的层次上,金融体系使经济的稀缺资源从储蓄者(支出小于收入的人)流动到借款人(支出大于收入的人)手中。储蓄者由于各种原因而储蓄,借款人由于各种原因而借款。储蓄者向金融体系提供他们的货币时预期在某个时候能收回这笔有利息的储蓄。借款人需要金融体系的钱时知道要求他们在以后某个时候偿还这笔钱和利息。金融体系由促进协调储蓄者与借款人的各种金融机构所组成。曼昆教授对金融体系及其运行进行了通俗而精辟的总结。 由此可见,金融组织体系是资源配置的纽带和核心,是联系金融与经济的中介,它对社会经济资源配置和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转轨时期中国金融组织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影响 中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经过艰辛改革,初步建立了现代金融体系的框架。从目前的研究现状来看,笔者认为经济转轨时期中国金融组织体系尚有以下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1.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较差及其职能定位不准 从理论上讲,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组织体系的核心,它是与国家宏观调控体系相适应的、唯一代表国家制定和执行金融政策的行政机关。已有的金融理论一般将中央银行概定为“三特征”的银行,即货币发行与管理的银行、国家的银行和银行的银行,其根本职能是保持币值稳定。中央银行是建立在商业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充分发展的基础上,是信用关系深化到一定程度的结果,由此而产生的中央银行,是客观经济过程的必然要求,一开始就排除了非经济因素。一方面独立于政府当局,可以在不受非经济因素干扰的情况下实施货币政策;另一方面与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保持着纯粹的信用关系,以“最后贷款人”的身份出现,制约着各类银行的经营活动。 如果舍去不同的社会经济体制、经济发展水平等不同的目标偏向等因素,就一般的理论分析而言,中央银行是以币值稳定和政策调节为目标,是为了改进经济运行和资源配置效率,它的行为均牵涉到全社会的利益,它处于一种中立立场,即既不能有自身作为一个利益主体的经营目标,又需要对各种利益主体和集团保持平等距离。现代经济学将政府作为一个具有特定利益和目标的利益集团,政府不单纯是一个政治团体。政府在其经济职能不断膨胀的情况下,政府既承担着越来越大的经济发展职能,又作为一个创造收益性的投资主体和消费主体而参与经济运行和资源配置过程,如果将中央银行完全置于政府的领导和掌握之下,就会失去对货币供应的制衡机制,而且在政府目标与货币稳定目标相矛盾的情况下,政府财政就会通过透支的方式损害货币关系的稳定性。一些学者对中央银行独立性与货币政策效果之间的相关效应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研究结果表明:独立性较强的中央银行有利于提高货币政策的效果,中央银行越是免于政府的不适当干预,通货膨胀率就越低。事实上,中央银行完全可以而且应该在稳定货币的前提和环境下支持政府的目标,但在政府目标与货币稳定发生矛盾或冲突时,中央银行又必须有能力制约政府的不适当行为。 经济转轨时期的中国中央银行,是建立在很不发达和很不健全的信用制度的基础上,它分离于大一统的国家银行,一方面带有国家政府机关的性质,另一方面则与其他各类银行保持着行政的而非信用性的关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央银行由国务院直属领导,作为国家的政府部门,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当然要服从国家一定时期的经济政策,这种经济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总的波动和失误自然使货币政策产生同方向联动,而得到货币政策的牵制。因为政府的职能必须注重短期经济目标的实现,而按照金融理论的观点,中央银行从国民经济的长期利益出发,重点是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而中国的中央银行既要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又要对银行进行监督管理,而对金融的监管属于政府行政职能,如果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金融监管的环境规范,这两项职能为中央银行实现稳定货币信用关系和稳定币值的目标,本应是彼此促进的。但在外部经济环境并不宽松、法治环境并不完善的当代中国,将这两项职能集中于中央银行,实质上形成了中央银行的制度性缺陷,一方面使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较差,中央银行既无法律上的独立性,也无独立制定执行货币政策的权力,其行为基本服从于政府的安排;另一方面,由于赋有银行监督管理职能,使中央银行充当了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这一体制的运行表现出了三大弊端:一是中央银行由于受政府的干扰,就不能按照经济金融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独立地实施金融政策,也不能保持币值的稳定;二是当财政发生赤字时,政府出于短期经济目标的考虑,要求中央银行无限制地向财政供应货币;三是由于中央银行充当的是“最后贷款人”的角色,形成商业银行对中央银行的“倒逼”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