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重要的是创造有效率的市场环境 从形式上看,中国加入WTO后,政府所面临的挑战较多地表现在涉外管理体制方面。进一步分析,则不难发现问题主要源于整个经济体制本身。或者说,涉外管理体制上的问题只是整个经济体制所存在问题在一个特定方面的反映。所以,在中国加入WTO的背景下,一方面要加快对不适应WTO规则的涉外体制和政策的调整;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应当在深化经济整体的市场导向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付出更大努力。 在这个过程中,政府的角色定位至关重要,其中的一个基本问题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政策取向。一种取向强调政府干预,认为即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仍然可以通过直接强力干预和产业政策等工具,在资源配置中发挥重要作用,以增强本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这种意见经常援引日本、韩国及东亚其他国家和地区政府干预的例证,暗含的一种主张是以政府至少部分取代市场的作用。另一种取向则强调主要或尽可能多地使市场起作用。政府作用依然重要,但主要体现在培育、完善和维护有效率的市场环境上。 由于中国现行经济体制中依然广泛而顽固地存在着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因而强调政府干预的政策取向较容易被接受。与日、韩等国不同的是,由于中国存在着庞大的国有经济,而市场的力量还不够强大,因此,强调政府强力干预和产业政策极有可能演变为对落后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和产业的保护,影响市场的正常发育和公平竞争,从而事实上削弱整个经济的竞争力。在新的开放格局下,特别是经过亚洲金融危机以后,对于政府强力干预扶持部分企业和产业发展的做法,东亚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教训已经向人们提出了相当深刻的警示,我们必须保持十分清醒的头脑。 相比之下,创造一个有效率的市场环境更加重要,更具有基础意义。中国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的立足点在于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要把潜在的比较优势转化为现实的竞争优势,最重要的是形成一个有效率的市场环境。各国在全球分工体系中的竞争,本质上是各国市场有效性的竞争。由于中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正处在经济转轨时期,培育市场的任务更为紧迫和繁重。强调市场起作用,并不否认政府起作用,但要求政府作用的重点和方式有根本性的转变。政府应当是“亲市场”的,要将自己的主要注意力、发挥作用的基本点,明确无误地放到创造有效率的市场环境上来。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的有效性反映了政府的有效性;政府是否有效率,很大程度上要通过市场的有效性作出评估。 在不同国家,市场经济、开放经济因国情不同,可以有很大差异。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不同,在现阶段的中国,政府不仅要维护市场,而且要参与培育市场。这是因为存在着几个构成中国特定国情的重要因素。首先,中国依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正处在工业化进程之中,一半以上的人口和劳动力仍在农业领域。与此同时,又面临着信息化的机遇和竞争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市场发育不能不受到工业化水平的制约,政府在培育市场和加速工业化方面承担着双重任务,这与发达的工业化国家是有显著差别的。其次,中国作为幅员辽阔、人口居世界首位的大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问题仍然十分突出。改革开放以来各地获得了较快发展,但地区间差距,尤其是东南沿海和中西部地区的差异并未缩小,反而还有所扩大。与之相联系,各地市场发育、社会组织结构、人员素质乃至文化传统都存在差异。因此,中国政府在维护社会公正和促进地区协调发展方面承担着繁重的责任,这在世界各国中也是相当独特的。再次,尽管中国的经济转轨取得了重大进展,但这一进程尚未完成。经济转轨一方面要求政府转变职能,大幅度减少行政干预;另一方面又不能不依托政府发挥某些特殊作用,如推动国有经济的战略性改组,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等。 显而易见,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相比,以上几个背景性因素确实要求中国政府发挥更多作用,而不仅仅局限于弥补市场缺陷。同样明显的是,政府发挥作用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结果与初衷相悖的事情极易出现。所以,政府在培育市场、加速工业化、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过程中,重要的并不是其作用的“多少”,而是“定位”和“范围”的合理性。总之,对这个问题上的复杂性要有足够认识。 二、政府发挥作用的主要方向 从培育和维护有效率的市场环境的角度看,政府应当在已有的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基础上,将其发挥作用的重点放在如下一些方面: ——加快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明确、分解和规范政府作为公共管理者和国有资产所有者两种职能,完善与新体制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政府基本退出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 ——改进宏观经济调控职能,进一步完善财税、金融、外汇管理体制,主要以经济和法律手段而不是行政性直接干预手段实施宏观调控,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增强对国际经济环境变动的应对能力,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健全市场规制职能,以法律制度界定和保护产权,保障产品和生产要素的流通,打破地方和部门的行政性垄断或限制,建立和维护统一、开放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市场进入者创造有基本信用的、可预期的、公平竞争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