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了20余年的市场化改革,中国经济已经在很大程度上由计划经济转向了市场经济,但同时,也面临地区差距拉大的严重问题。而造成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距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各地区之间在体制改革和经济政策方面存在的差距。 为了对我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市场化相对进程的差距做出一个基本的判断,我们利用经济学和计量经济学的科学方法,建立了中国各地区市场化进程指标体系,从多个不同方面对各地的市场化相对程度进行测度。 一、指标体系 我们正在进行的体制改革,是一系列经济、社会、法律、以至政治体制的变革。因此,用数量指标来对这一体制转轨过程进行分析、度量与比较,是一个极端复杂的工作,涉及到体制的方方面面。我们最终想得到的一个简单的、单一的“指数”,必须是由多方面、多个指标所构成的一个体系所支撑、所构成。现阶段,我们是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非国有经济的发展、产品市场的发育程度、要素市场的发育程度、以及市场中介组织发育和法律制度环境这五个方面评价各省区的市场化相对程度。每个方面包含若干指标和分指标,总共由19个指标或分指标构成。这些指标合成5个各地区市场化进程“方面指数”,再由这5个方面指数合成一个中国各地区市场化进程相对指数(总指数)。对这些指标的一些说明如下: 1、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在目前的指标体系中使用了以下3种指标来衡量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1a.市场分配经济资源的比重。我们采用了各地通过政府财政预算分配的部分在当地GDP中所占比重作为一个负相关指标,来近似地反映各地区在资源分配方面的市场化进展程度。政府财政支出比重较低,在一定情况下反映了较高的市场化程度。为了消除偶发因素导致的年度异常波动,我们使用3年移动平均值代替当年值,如:1999年为1997-1999年的平均值。应当说明的是,政府财政支出比重与市场化程度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简单的线性负相关关系。因此不能离开特定的历史条件和市场化发展阶段,简单地说财政收支比重越低,市场化程度就越高。如果政府收支比重低到了不能维持其必要的公共职能,市场体系的正常运转当然会受到影响。目前我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为14%,或许还存在着“过低”的可能。但是,第一,给定可以观察到的政府还掌握不少“非预算收入”(税外的收费等)的事实(一些研究表明这种非预算收入往往与预算收入存在着一比一的关系(参见樊纲,1995);第二,考虑到目前地方政府还履行着许多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职能;第三,考虑到与其他国家在同等发展阶段上(人均GDP在800至1000美元的阶段上),我国的政府财政收入应该说仍是高的。因此,可以说,至少在中国目前的改革阶段上,采用财政支出比重作为一个近似指标反映市场化程度还是可行的。今后在情况发生变化时,将对这一指标进行调整或改变。 1b.减轻农村居民的税费负担。我们采用各地样本农户各类税费上缴占农户毛收入(纯收入+上缴的各类税费)的平均比例这一负相关指标从另一方面反映市场分配资源的程度。较低的比例得到较高的市场化程度得分。数据来源是国家统计部门对各地农户进行的调查。 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两种特殊的情况。一是在一些经济较发达、人均收入较高的地区,虽然政府改革的程度也不高,但农民的负担在其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也不大,而在第二种极端情况中,农民收入很低,低到任何政府都不可能再多收取税费的程度,结果“负担”在统计下也不重。虽然总体上看,农民负担指标较高、市场化程度较低这样一个假定仍具有现实意义,但如何将以上两种情况考虑进我们的指数,避免差异,仍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1c.政府对企业控制与干预的减少。我们使用由问卷调查得到的关于企业主要管理者花在与政府部门和人员打交道的时间占其工作时间的比重这一指标来度量政府对企业的干预程度。较小的比重近似地反映政府对企业较少的干预,从而表示较高的市场化程度。 2、非国有经济的发展 包括如下相互补充的3个指标: 2a.非国有经济在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 2b.非国有经济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总投资中所占比重。 2c.非国有经济就业人数占城镇总就业人数的比例。 也应当说明,上述指标只在一定时期内反映市场化的进展状况。即使在一些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中,在某些提供公共产品或存在经济外部性的部门,国有企业仍然占有一定的位置。但可以肯定的是在目前阶段上,非国有经济比重的增大表明市场体制的发展。 3、产品市场的发育程度 我们用两个指标衡量产品市场的发育程度(其中一个由3个分指标组成): 3a.价格由市场决定的程度。这个指标又由以下三个分指标合成,即(3a1)社会零售商品中价格由市场决定的部分所占比重;(3a2)生产资料中价格由市场决定的部分所占比重;和(3a3)农产品中价格由市场决定的部分所占比重。以上分指标大致反映了市场在价格决定中的作用,但目前缺乏服务业价格决定方面的数据。 3b.减少商品市场上的地区贸易壁垒。目前产品市场发展的主要障碍已不是政府控制价格,而是对自由交易的行政性限制,如对外地产品禁止入境、实行许可证管理、额外收费、实行不同的技术检验、质量检验和环保标准等,这些措施有违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并且在某种程度上保护了低效率的企业,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我们采用企业抽样调查所提供的各地贸易保护状况的信息作为依据来评价这方面的市场化进展程度。其评分依据是各地样本企业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销售产品遇到的“歧视性”贸易保护措施(陈述的件数)与相应省区的经济规模(GDP)之比。该比值越低得分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