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个人所得税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个人所得税调节分配的作用要充分重视和发挥,同时也要重视其组织收入的职能作用 下一步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就是要通过进一步规范税制、堵塞漏洞,在公平税负、兼顾效率的基础上,实现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和增加财政收入的目标。为此,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税制,改进和强化征收管理,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建立个人所得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的机制,更加有效地发挥个人所得税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积极作用。 根据以上指导思想,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 1.调节分配与组织收入相兼顾的原则。个人所得税调节分配的作用要充分重视和发挥,同时也要重视其组织收入的职能作用。改革后的个人所得税要通过合理设计费用扣除标准、税率、累进级距等,既加大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维持或者略调低较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又保持一定数量的纳税人和收入规模。 2.立足国情与借鉴外国经验相结合的原则。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既要参考和汲取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又要充分考虑我国国情,以我国国情为立足点,建立起适应当前及以后较长一段时期的,既向世界各国普遍做法靠拢,又具有中国特色的个人所得税制。 3.综合征税与分类征税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对分类税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和综合税制优劣的比较,从我国国情出发,参考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改革后的个人所得税宜选择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将主要的收入项目归入综合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以贯彻对高收入者加大调节力度的指导思想。 4.调整改进与保持政策连续性相结合的原则。通过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我国将要探索建立新的税制模式,也要对税率、费用扣除、减免税和征收管理等内容作相应调整、修改和完善,也就是说,要对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作重大修订;但同时,又要尽量保留现行税法及行政法规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已被普遍接受的条文和政策规定。 5.稳定性与适应性相结合的原则。个人所得税是全国人大立法开征的税种,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税制要素规定,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修改。但今后一段时期,我国的经济发展仍将保持较快速度,税制中的某些规定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作相应调整,比如纳税人的年度基本扣除标准等,需要由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作出及时调整。宜由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办理。 6.源泉代扣代缴与综合申报纳税相结合的原则。源泉代扣代缴税款是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的征管基础,它既能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又可为年终综合申报创造前提条件。为此,改革后的个人所得税制一定应明确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申报义务。 7.方便纳税与有利控管相结合的原则。改革后的个人所得税既要适应我国目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征管条件和征管能力,尽量做到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又要有助于加强和健全个人所得税的控管机制。据此,改革后的个人所得税主要采用了源泉控管,多方申报,交叉稽核,相互制约的征管措施。 改革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拟采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 1.改变税制模式,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税制,其优点是税制简单明了,适应较低的税收征管水平。主要弊病是税收负担不合理,纳税人取得收入的途径和次数越多,费用扣除也越多,税源流失严重,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和加大调节高收入力度的原则。目前,许多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税制,它较好地克服了分类税制的不足,但是必须具备较高的征收管理条件。而我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社会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目前就实行完全的综合征税模式难度很大。因此,参照国际上的一般做法,并结合我国国情,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拟采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将来视条件成熟程度,再逐渐过渡到综合税制。 改革后的个人所得税,列入综合征税的项目可包括勤劳所得和财产所得两类,比如工资、薪金所得,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仍实行分类征税。综合征税的应税项目,应是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也应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税源,预计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70%。 2.规范纳税人范围,调整和扩大税基。(1)为支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发展,避免重复征收所得税,参照各国一般做法,国务院已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这两类自然人性质的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应通过修订税法对其加以规范。 (2)调整应税项目。可将现行的11项应税项目作适当调整。其中,性质相同的项目进行合并,即: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合并为“经营所得”;“稿酬所得”属于著作权所得范畴,因此将其并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其他各个应税项目仍予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