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是整个社会信用的基础,是维系一切正常社会关系的纽带,没有个人信用制度,市场经济便失去了坚实基石。作为国家,确切地掌握个人资信情况,是正确制定社会保障政策、税收等政策的前提。作为银行,有了个人信用制度,无疑是开辟了一条业务通道,使银行信用向个人信用领域延伸成为可能,这对扩大内需,带动市场,繁荣金融,均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作为个人,优良的个人信用记录,会使个人许多需要变得明确和简便,如贷款、租赁、担保;而不良的个人信用记录,则会成为伴随一生的污点,它不仅会降低个人的信用等级,甚至会影响他们的社会经济业务往来,进而影响到他们的退休保障。 目前我国个人信用制度除上海刚起步外,基本还是空白,个人的信用度无法衡量,守信行为的社会价值得不到体现。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严重滞后已成为制约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瓶颈”,亟需借鉴国外个人信用制度成熟经验,尽快建立起切实可行的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和管理体系。 一、建立我国城市个人信用征信制度的目标。 从广义上讲,个人信用征信制度是指个人通过信用方式获得支付能力而进行的一种消费、投资和经营的制度,是利用个人信用来达到提前消费、投资和经营的目的。要实现这一点,就需要有一个以现代通信技术为支撑的征信系统,将分散在各商业银行和社会有关方面的个人信用和信誉信息汇集起来,进行加工和存储,形成个人信用档案数据库,为银行和社会有关方面系统了解个人的信用和信誉状况提供服务。西方发达国家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中有不少经验可以为我所用,如先进的现代技术支持网络、健全的个人资信评估机制、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完备的征信法律体系等,但不能照搬、照抄,必须结合我国国情,因地制宜,实现个人信用制度本土化。鉴于此,我国城市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建设的目标应是:第一步是向商业银行提供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为信贷决策服务,以防范信贷风险;第二步则是随着信息的积累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逐步向社会各有关部门提供个人资信服务。与之相适应,一是必须选择一种切合实际、行之有效、便于操作的管理模式,二是有效地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建立个人信用档案,三是尽可能利用现有的计算机硬件设施和通信网络技术,完善区域性信用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建设,四是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个人信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征信业务的实施办法,五是要形成开展个人信用征信业务的法律法规框架,以最终形成富有成效的、便与同国际接轨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个人信用征信制度。 二、城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的管理模式。 上海的个人信用征信系统起步于1999年6月,次年6月形成基本服务功能,在组织管理上,是由上海市政府和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共同推动,成立由理事会监管下的独立征信机构,以企业化运营方式具体进行征信业务操作。而当今发达国家个人信用管理较为成功的模式主要有:一是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为主体的国家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登记内容包括企业信贷信息和个人信贷信息,如德国、法国等。系统建设由政府出资,征信加工的产品主要供银行内部使用,服务于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央行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决策。管理机构是非盈利性的,直接隶属于央行。二是以商业征信公司形成的国家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如美国的信用局,全国的企业、个人征信公司、追账公司等都是市场化运作以盈利为目的。三是在银行协会下建立非盈利性的会员制的个人信用信息中心,如日本等。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和上海试点情况,我国城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管理模式可供选用的方案有:①美国模式—建立民间征信公司,完全的市场化动作;②欧洲模式—由中央银行组建信用管理中心,负责企业及个人信用管理;③日本模式—在银行协会设立个人信用管理中心负责组织推动;④上海模式—由地方政府和人民银行共同推动组建企业化的独立征信机构;⑤我国城市模式—由人民银行组织成立商业银行参加的非盈利性的会员制个人信用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上述模式各有所长,关键是要根据国情,切合当地实际。目前,就我国来讲,想要国家财政出钱,在短时间内,再建一个类似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全国性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不大现实。因此,选用方案须把握的基本原则是:1、要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体制因素来确定机构的设置;2、建设周期短、作用明显;3、着眼与国际接轨,又兼顾现阶段的可能。同时要考虑到,建立我国个人征信的法律尚需一个过程;社会综合部门在短时期内难以实现对个人征信的信息共享;社会公众信用观念的普及还需较长的时间。基于这些因素,我国城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管理的基本模式应是:由人民银行牵头,各商业银行参加,政府推动,组建一个非盈利性的会员制机构,即城市个人信用管理中心,具体进行个人信用的采集和咨询服务,待条件成熟后再转向市场化运作。 城市个人信用管理中心的内设机构、会员组成、经费来源等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但中心的设立,须经全国个人信用管理总中心的审批,并由人民银行负责业务管理和工作指导,在数据库设置、信息采集内容等方面要服从全国的统一标准。这种管理模式的好处在于:一是各家银行自成系统,便于组织和管理;二是系统建设资金可由各会员单位提供;三是可借助必须的行政手段在短期内建成并发挥作用;四是利用银行内部的行业自律条规,尽可能解决一些当前的法律障碍问题;五是依托银行间的网络基础,便于信息的采集和提供咨询服务;六是部分工作人员可向社会招聘,以解决人员编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