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主究竟能否加入中国共产党?目前已成为党内和理论界高度关注并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一个问题。这是一个涉及党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甚至涉及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我们参考有关材料和调查研究的情况,把这些方面的有关资料和不同观点整理出来,供理论工作者和关心党建的各方人士研究参考。 一、1989-1995年间,中央及有关领导同志和部门关于私营企业主不能加入中国共产党的有关论述和规定 1989年8月21日,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组织部长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我相信只要我们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工人是会同我们共患难的。至于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国家要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要依法严格管理,狠狠打击一些人的不法行为。有位同志讲了百万富翁入党的问题,报纸登出之后,许多人在议论这件事。这次会议的文件里面讲,私营企业主不能入党,我赞成这个意见。我们党是工人阶级先锋队,如果让不愿放弃剥削、依靠剥削生活的人入党,究竟要建成一个什么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共存,但是,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只能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是拾遗补缺,不能本末倒置,不能把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强调到不适当的地位。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还是经济的主干,这条决不能变。” 1989年8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通知》(中发1989年第9号文件)规定:“我们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私营企业主同工人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不能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已经是党员的私营企业主,除应模范地遵守国家政策法令、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外,还必须坚持党的理想和宗旨,严格履行党员义务,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在企业的分配方面,领取作为经营管理者应得的收入,而把企业税后利润的绝大部分用作生产发展基金,增加社会财富,发展公共事业;要平等地对待工人,尊重工人的合法权益。做不到这些的,不能再当党员。”“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不是全民党,在党的性质问题上,不能有任何含糊。党的最高纲领是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现阶段要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而奋斗,在政治方向上决不能‘不问姓社姓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党的指导思想,决不允许用西方资产阶级的政治学说和政党理论来改造党。” 1990年3月22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不能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有关问题的答复》重申:私营企业主不仅占有一定规模属于私人所有的生产资料,而且雇佣了相当数量的工人,他们同雇工之间存在着雇佣关系和一定的剥削,不是我们党的阶级基础,因此不能吸收他们入党。 1995年5月1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副部长虞云耀同志在中组部举办的组织部门干部轮训班上指出:不允许私营企业主入党,是由我们党的性质、纲领和宗旨决定的。私营企业主不是我们党的阶级基础,如果允许私营企业主入党,就会改变党的阶级基础,势必影响党的性质,模糊党在群众中的形象。 二、目前主张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的主要观点 有人认为,党的一系列关于私营企业主不能入党的文件和中央领导同志的讲话,都已经过时了,现在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他们公开撰写文章、发表讲话,着重批判中发89年9号文件。他们认为,私营企业主来源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机关干部,绝大多数属于工人阶级,其工作也是一种劳动,属于劳动者。他们还认为,应该淡化或者重新界定“剥削”的含义,同时应该淡化和废弃“一百多年前马克思提出的阶级的概念”。更有人认为,私营企业主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社会精英,因此,“不仅应允许私营企业主入党,而且要委以重任。” 主张私营企业主入党的人,提出的理由大致可以归纳为五点: 第一,发展私营企业主入党,不会改变党的阶级基础。他们认为,中国现阶段的私营企业主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在党的政策的鼓励下成长起来的。“中国的私营企业主阶层可以说是扎根在社会主义的土壤上,从无产阶级这棵参天大树上新生的一条嫩枝,既有小资产阶级的性质,又具有明显的无产阶级性质。”“私营企业主与雇员的关系,不是纯粹的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而更多地体现在政治上是平等关系,在生产经营中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经济上是有偿自愿的。”“私营企业主不是剥削者。他们既是劳动者,又是投资者。私营企业主收入中的利润部分,是凭其资产和资本所有权而获得的收入,是按资分配,不能同剥削划等号。” 第二,发展私营企业主入党,不会影响党的先进性。他们认为,私营企业主创办的企业,扩大了劳动者就业的途径,找到了一条与人民群众一起走向共同富裕的补充道路。私营企业主对社会的贡献大于向社会的索取。私营企业主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发展经济的能人和社会精英,吸收其入党,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标准。 第三,党员标准要随着不同时期而变化。他们认为,现阶段党员的标准应是:开拓创新、懂经营、会管理,能够带领群众共同致富。既然现阶段党的中心任务是发展经济,那末,吸收在经济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私营企业主入党,乃是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 第四,党的现行政策应该一致。他们认为,既然允许党员成为私营企业主而又留在党内,私营企业主却不能入党,这在政策上是矛盾的。既然承认私营经济发展,就不能把发展私营经济的优秀分子排除在党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