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报》日前载文说,证监会要求境内上市公司推行独立董事制度无疑是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化的重要举措。早在两三年前,一些上市公司就“自觉”聘请了独立董事。但从记者了解的几家公司的情况看,现有的独立董事效果不如预想,令人有名不符实之感。有些担任独立董事的专家本职工作繁忙,极少参加公司董事会,连人都很难见到,董事会秘书却要长途奔波去请他们签署董事会决议文件。一些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董事时多注重其名望和社会影响,而把是否作为企业经营和运作的实际需要放在次位,甚至出现了多家公司争聘同一位专家学者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现象,使独立董事成了“名誉职务”。什么人可以做独立董事目前尚无标准,全凭公司主观意愿。一些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对讨论的事项建议多、否决少,出于各种原因不愿行使否决权。文章说,以目前的1100家上市公司、500家辅导备案的拟上市公司每家至少设2名独立董事计算,需要3000多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谁来当?文章说,国家有关部门应就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条件、待遇等方面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让已有的独立董事真正发挥作用,以免让独立董事制度走了样。 【主持者言】《现代汉语辞典》释曰:董者,监督管理也。独立董事,首先是必须要“董”其事,然后才能谈得上“独立”与否。假如独立董事虽“独立”而不“董”事,他再“独立”又有何用?我们在前面说过,如毛泽东所言,世界上有大道理、小道理之分,如民主首先应该是一种制度,其次才是一种方法。要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管理,要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其实也包括维护国家股利益),首先要构筑合理的股权结构,在此基础上才能让诸如“独立董事”之类的“方法”真正发挥作用。假如民主未成“制度”,其作为一种“方法”势必也就成了“聋子的耳朵——摆设”。同理,假如一个市场、一个企业的股权结构不合理,“独立董事”设得再多又有何用?其实,对真正的符合市场规则的独立董事制度来说,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由谁来聘请独立董事(如同实施真正的“法治”遇到的首要问题并非“在法律面前能否人人平等”而是“谁来制定法律”)?假如还是由董事会说了算,董事会想聘请谁就聘请谁,依照“经济人本性”,他们的“最优选择”是找那些与自己的利益相关者或者熟人朋友,“次优选择”是找不会给他们制造麻烦的人。这样,又何来“公正”可言,何谈“独立”地“董”事?如果大制度不规范,国家“一股独大”的不合理的股权结构不改变,可以肯定地说,所谓的“独立董事”制度,要想达到监督制约上市企业之效果,充其量只能是“杯水车薪”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