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企业遭受侵权非常严重 当前侵犯集体企业产权的行为具有三个基本特性:即传统性、普遍性和多样性。这反映了侵权问题的严重性。 任意侵犯集体企业合法财产权的行为可以追溯到集体经济大发展的50年代中后期,它几乎是同集体经济同时诞生的。在大跃进时期,违背生产关系要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客观规律,盲目追求“一大二公”,导致了严重后果。在“文化大革命”中,它不仅死灰复燃,而且变本加厉,把集体经济作为“资本主义尾巴”来割。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开始拨乱反正,这种反集体经济的思想和行为有所转变。但是,积重难返,这种转变是不全面、不彻底的。在几十年中长期形成的平调集体资产的行为,已经成为一茬又一茬沿袭的传统。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任意侵犯集体企业的产权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种恶习,一种顽疾。它严重挫伤了集体劳动者的积极性,窒息了集体经济的生机,阻碍了集体经济的改革和发展。 侵权行为相当普遍 根据观察和调查,全国大概除了西藏等少数地方以外,其余各省市、各地区、各行业无不存在非法侵犯集体企业产权的现象。除了经营严重困难或者资不抵债的以外,凡是经济效益比较好的集体企业,都或多或少地发生过财产被平调的事件。此类事例无论在本市还是外地都不胜枚举。仅上海市已经公开发生争议的就有上百家。我们直接和间接调查了解过的十多家企业,就涉及到机械、仪表、电气、纺织、轻工、石油、化工、医药、交通运输、商业和服务等行业。 谁在侵犯集体企业 当前侵权行为的突出特征是它的多样性。这种多样性可以分为:侵权者的多样性、侵权借口的多样性和侵权方式的多样性。 侵权者的多样性:如果说在计划经济时期,平调集体资产的基本上是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因为它们握有强大行政权力,那么在进入市场经济时期以后,侵权者的队伍无疑是大大扩充了。现在侵犯集体企业产权的,除了少数地方政府及其分管经济的部门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控股集团公司。这些国有独资公司大都是从原来的工业局改组而来。作为过去的工业局,它们拥有政府授予的管理职能,同集体企业本来就有着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这种历史形成的上下级关系在改组后延续下来,有些甚至还取得政府的重新授权,继续管理着那些集体企业。在改组过程中或后来另有需要时,它们就以产业结构调整、资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等名目,把集体资产转化为它们控制的资产,实际占有。 2.扶办过集体企业的企业。它们过去创办或扶持组建集体企业,或者接受集体企业挂靠,在人、财、物等方面对集体企业提供过许多支持,因而认为自己是集体企业的上级,是集体资产的原本所有者,集体企业本来就是它们的,是所谓的“国有集体”,当然有权取得集体资产。 3.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投资多元化的公司,它本来同集体企业没有什么扶办或隶属关系。但是许多股份有限公司是从大型国有企业改组而来的,由于改组不规范,它们仍然在事实上管理着过去由国有企业管理的集体企业。当它们经营发生困难或有其它需要时,往往“就地取财”,任意侵吞集体资产归它所有。 4.不规范的联合经济组织。进入市场经济时代以后,它们中的相当大部分连续多年亏损,目前仍然无望扭亏为盈。它们自然而然地就以过去的支持为理由,向所属企业提出产权要求。有的不规范联社,根本上就是一个行政性公司,它们从成立之日起就是靠向集体企业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生存的,现在更难独立生存。 5.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它们过去同集体企业的创建有着多方面的密切关系,当时对支援创建的财、物等没有明确其性质,现在产生产权归属之争。或者当初就把集体企业当成自己的小金库,从来没有承认过集体企业的独立地位。现在集体企业要求独立自主走向市场,它们就抓住不放。 6.有权势的人物。这是指企业外部的某些个人,不包括企业内部少数以权谋私的厂长、经理和书记们。他们主要是原来的上级单位的负责人,利用他们对企业拥有的影响力,以各种借口向企业索要财物,甚至股权。 这些非政府组织和个人为什么能够侵犯集体企业产权呢?主要原因是它们手中或多或少握有政府授予的某种行政权力,或者拥有过去权力的余威余势,因而自认为掌握有某种对集体企业的管理权、控制权和索取权。它们的权力事实上也是难以抗拒的。 侵权的种种借口 侵权借口的多样性:现在的侵权者都有种种新的理由为它们的侵权行为辩护。他们所谓的理由其实都是违反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借口。主要的借口如下: 1.“政府有权处置”。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集体企业、集体经济,实际上都是政府办的,如果没有各级政府的扶持,哪有什么集体企业。如果集体企业搞不下去了或者破产了,还不是要来找政府?政府不管谁来管?既然政府要管,我们就有权对集体企业的资产进行统一调度或重组。政府代表劳动者的根本利益,所以我们有权处置集体资产。 2.“公有资产应该统一管理”。有关部门认为,集体经济既然是公有制经济,而且在国民经济中同国有经济一样处于主体地位,那就应该统一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即使不统管也要代管。他们要求集体企业的重大决策、资产经营或处置,应该经过他们批准,否则就会导致集体资产流失。 3.“同优惠政策相关的资产不属于集体所有”。有的部门规定,集体企业是靠政府的优惠政策扶持发展起来的,例如减免税等,同减免税相关的资产当然是国有资产,不属于集体所有。最初作出这种规定的文件,虽然后来已经被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具有更高法律效力的文件所否定,但与此相关的主张在基层的许多地方仍然继续执行。